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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思考齐美祝徐光宇[关键词]企业年金401K计划强积金计划DBDC制度建议[内容提要]文章在对企业年金概念、特征进行概述基础上,对我国构建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作了分析,同时结合美国养老金计划(简称401K)和香港地区强积金计划介绍,在国家政策制定、保险资金运作、年金法规制定、商业保险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一、企业年金概述企业年金是我国正在逐步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之一,是一种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主要特点如下:由企业和职工或劳动关系双方自愿积累,为企业年金提供基金;为职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确定缴费(DC)的原则,采用多样的、非平均的支付方式,以定期支付为主;基金管理多样化,如基金理事会、养老金管理公司或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年金等;企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商业化、市场化。随着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年金已经成为现代养老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占据重要地位。企业年金在我国约有十年发展历史,回顾发展历程,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随后的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均重申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并对开展原则、经办机构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1995年原劳动部研究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从而奠定了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这里所指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本文称企业年金。二、建立我国企业年金的必要性分析资料表明,在多数发达国家,企业年金体系汇集着巨额的民间资金流量。这些资金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被合理地引向养老保障、资本市场等轨道,对于减轻各国政府的财政收支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金融市场、发展资本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据悉,1999年,全球积累的(私人)养老基金资产已经达13万亿美元,是1990年3.8万亿的3倍多,其中相当部分同企业年金体系有关。1999年亚洲地区拥有的这一资产为3万亿美元,其中日本为1.5万亿美元。同其他国家相对比,同样处于人口老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非常迟缓,私人年金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其他方面,同国际潮流形成了明显反差。截至2001年8月,国内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仅560万人,积累的资金仅为192亿元。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需要企业年金制度尽快建立。与此同时,中国的民间蕴藏着巨额的闲置资金,各种社会调查表明,目前高达8万亿的储蓄存款中,有相当大比例的部分是居民用于未来养老的,而其形成的资金来源之一是企业员工福利和工薪。在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家庭结构小型化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养老型储蓄倾向在中国表现得非常地突出和强烈,只是社会缺乏合理的引导和制度安排,使其获得合适的资金运作渠道。这些资金目前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缺乏合理的渠道进入养老储蓄和投资的运行轨道,而作为银行存款长期滞留在国家银行内,不仅会产生沉重的利息负担,还可能孕育某种金融风险。依据中国加入WTO承诺的开放时间表,“中国加入WTO后的3年内(即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到时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将要同外资同行竞争尚未开发的企业年金业务。在这种竞争压力和巨额市场吸引力双重作用下,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进军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对于推动中国保险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三、美国401(K)计划及香港强积金计划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不可避免要借鉴海外国家或地区在这一领域的做法,我们以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为例。美国是最早实行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之一,这一制度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计划三方面内容。其中企业年金已有120年的历史,它由企业设立,职工退休后每月可按其账户的积累额领取养老金,一般相当于退休时工资的10%。按积累与支付方式区分,企业年金可分为给付固定型(Defined-benefit,DB)和缴费固定型(Defined-contribution,DC)两大类。DB计划是事先确定职工退休后每月可享受的退休金,再根据基金的运营情况、职工年龄、服务年限等因素,逐年计算雇主的缴费额。DC计划中,雇主和雇员按规定比例出资,计入个人账户;雇主的缴费是固定的,但必须提供一系列投资选择供雇员投资时参考;雇员自行决策,自担风险,养老金给付取决于缴费额和投资收益的高低。其优点是简单明了,雇主的负担比较稳定,而且个人账户可以转移,方便职工调动;如果投资得当,还有较高的回报率。DC计划种类包括很广,最受欢迎的是由企业设立的401(k)计划。401(K)是美国联邦税法中与养老计划有关的条款代码,它是经联邦政府批准,允许公司雇员在税前根据薪金的一定比例缴款建立起来的一种养老金计划。与一般养老金计划不同的是,法律规定该计划项目下帐户内基金的任何增值均可延迟纳税,而且一旦款项被放进该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除非在困难时期(即突然而严重的财务困境)、残疾、死亡、退休、雇佣关系终止或达到59.5岁,通常是不能随意提现的,否则必须补交税款并罚款。该计划具有如下特点:在401(K)计划中,由于赚得收益可以延迟纳税,个人帐户的余额会迅速增加;由于个人缴纳的款项是从应纳税毛收入中直接扣减,即税前缴补付,因此在从401(K)帐户提款之前不需要就这部分收入交纳联邦(或大多数州的)个人所得税,这就使得个人更多的资金可供支配。当然其余的税款仍需照常交纳,例如社会保障、失业和医疗税等;从薪金中自动扣减交纳基金的方式使该计划变得更为简单易行;个人可以直接管理自己的帐户,与传统的养老金不同,多数的雇主允许雇员对个人帐户的投资有决定权,即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或保守或冒险的投资方式。当然责任也要自己来承担;该计划是“便携式”的。如果一个人更换雇主,他可以有多种选择处理自已个人帐户的方式,既可以将帐户余额转入个人退休计划,也可以转入新雇主提供的401(K)计划,或者提走全部帐户余额。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59.6岁以前从帐户中提款,那么个人必须按10%的比例支付额外的税则罚款;在401(K)计划中个人可获得不受“最低投资起点”限制的优惠,并且可选择将个人帐户的资金投资于专业化管得的基金。在美国,通常个人在进行投资时,散户金融服务商会强制要求最低投资额,一般为1000美元,而401(K)计划允许个人在开始投资时只投入少量的资金;个人可以从自己的帐户中贷款,而且不交纳税款和罚金,并可通过扣减薪金的方式自动偿还贷款利息。大多数401(K)计划会为个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式,通常有3—5种,或者更多一些。个人有权决定采用何种投资组合方式,由于这种选择对个人帐户的最终余额会产生重大影响,该计划的管理者会明确告诉投资者各种投资工具的潜在风险和可预测的回报水平。个人既可以只选择一种投资方式,也可以一部分做高风险投资,一部分做低风险投资。作为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中重要的一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从2000年12月开始施行强积金计划。强积金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而设立的为就业人士提供正式退休保障的制度。除条例豁免的少数人士外,全港18岁至65岁的雇员都必须加入已注册的强积金计划并向该计划供款。强制性供款额基本上按雇员每月收入的10%计算,即雇主与雇员各供款5%,自雇人士也须按收入的5%供款。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会委任投资经理,为计划资产及成员的累算权益作长线投资,为计划成员提供退休保障。计划成员达到65岁退休年龄便可一次性提取强积金计划内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累算权益。强积金计划实质上亦是一种企业补充保险DC计划,雇主雇员共同供款,使退休金资产不断滚存累积,并在强积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帮助下实现不断增值。四、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只是刚刚提出试点的新制度,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借鉴美国401(K)计划和我国香港地区强积金计划的经验,结合目前我国国情,对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议如下:1、国家实行一定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国家财政负担的减轻,有利于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因此,政府应当制定带有优惠措施的政策法规,鼓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交费建立企业年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较高,应逐步降低替代率,将降低部分归并进企业年金,借鉴美国401(K)计划中的税收优惠,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在各地开始试行企业年金计划之前,国家必须明确规定税收优惠条件,允许企业交费在总额一定比例(比如5%)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同时允许个人的交费工资延迟交纳个人所得税,至退休时免去个人所得税,退休前这部分年金则必须补交所得税款。2、制定企业年金法规,规范企业年金行为。从国际看,世界上第一部《职业年金法》由美国在1776年颁布,是为了保障独立战争中的伤残军人的半额生活费用颁布的。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案》,197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企业退休金法》,这些法律对参加企业年金的雇主和雇员在资金募集、缴费比例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均有规定。此外,由于职工(被保险人)对企业缴费具有年金保留权(法定事实条件下的受益权),基于年金保留权发生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产权转移,即职工对企业缴费资产的所有权何时发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企业年金法进行规划。3、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于具有社会互济、调节社会收入不平衡的功能,同时为解决人口老龄化所造成的筹资压力,因此一般采用统帐结合方式。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企业自主筹办,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因而必须采用完全积累、个人帐户管理的模式。401(K)计划完全是个人帐户、个人资产,帐户之间没有互相调剂职能,从401(K)计划的运行效果来看,由于这一计划为那些在本企业工作了一定年限(比如5年以上)的职工建立,并且在制度设计上规定职工年金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递增,因而有效地制约了职工随意跳槽,鼓励职工安心为企业服务。当前国内企业中职工随意跳槽现象很普遍,虽然企业与其鉴有劳动合同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流于形式。《劳动法》规定,只要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法律禁止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这样,一些骨干职工随意跳槽,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企业对此又无能为力。企业建立年金后,通过构造合理的利益制约机制,将会有效地留住人才、吸引人才。4、拓展资金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根据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除预留约三个月的支出量外,其余全部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从实际情况看,养老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单纯通过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远远不能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金已经出现亏损。如何弥补这一亏空,借鉴美国401(K)计划的经验,在构建企业年金时必须实现投资渠多样化,允许职工自主选择定期保证利率购买国债、公司股票、共同基金等方式。职工自主投资要自担风险,国家不负责运营风险,但要制定政策规定引导职工投资行为,避免大的损失,给社会造成震荡。允许企业年金投资多样化,可以向资本市场提出对投资工具种类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进行金融创新,提供金融创新产品,满足年金保值、增值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又会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广阔空间,实现养老保险投资多样化。但是为了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政府应建立养老基金监管机构。通过政府建立养老基金监管机构,对养老金管理公司和
本文标题: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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