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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自查制度一、目的: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制定自查制度。二、适应范围:适应妇产科、儿科、影像科(放射科、B超室)、检验科。三、安全检查形式:产前筛查技术分管领导小组组织或者指派专人每月对每个相关科室进行自查自纠。四、监督检查内容1、各种工作记录册应及时认真填写、登记、录入电脑数据库等工作。2、各种工作记录册应及时认真填写,专人负责保存,专人管理。3、每份标本均要登记病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病人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等。4、是否将筛查结果为高风险、临界分险和低分险的病人资料及其随访资料分类归档保管。5、各临床医师是否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的筛查、履行告知、登记、追踪观察、疑难病例转诊会诊等工作。五、责任追究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产前筛查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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