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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其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成效。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16日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是:2003年末,完成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信息的移交;2005年末,完成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并将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和范围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均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其中,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时,只移交档案信息,暂不移交人事档案;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居住在市区、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和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退休人员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居住在4个县(市)的退休人员,因社区组织不够健全,暂委托企业管理;居住在外埠的退休人员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随着社区建设的逐步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将逐步过渡到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的基本形式。中央和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金的发放渠道不变。四、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计划、经贸、机构编制、民政、财政、房产、公安、卫生、文化、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参加,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要分别在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一)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要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计算机网络建设,监督检查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二)各区、县(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网络的建设,强化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三)组织部门要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经常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加强街道、社区的党建工作,加强对企业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四)计划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五)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街道、社区建设的指导力度,引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服务,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六)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区、县(市)属破产、转制企业缴纳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采暖费、特殊津贴及补助(以下简称“统筹外待遇”)资金的专户管理工作。(七)公安部门要协助街道、社区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生存户口认证,搞好街道、社区的治安防范,维护社会稳定。(八)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九)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十)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各自的服务网络,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高龄、孤寡、病残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十一)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转制续存企业分期缴纳统筹外待遇所需费用进行担保。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破产、转制企业缴纳的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资金的专户管理工作。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及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县(市)、街道、社区4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明确工作职责。(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的领导下,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流程和操作办法;建立退休人员档案信息库;对居住外埠的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对退休职工大学进行管理等。原市总工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划入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二)各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主要负责收缴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组织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对街道、社区从事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大型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等。原区、县(市)工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划入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三)各街道要配合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负责做好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社区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协助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代发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四)各社区负责与企业退休人员见面后进行登记,采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健康档案;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费和遗属津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将高龄、孤寡和病残等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送至家中;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管组织,采取“服务时间储蓄”等方式进行互助服务。六、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沈委办发[2002]3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社区的工作条件,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完善服务设施,改善办公条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所需工作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建立公益岗位的形式安排“4050”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库,完善档案管理硬件设施,配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由各区、县(市)编制、财政部门解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保存人事档案,出具各类劳资人事证明材料,代办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医疗保险核定、变更手续和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认证手续。七、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社区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外待遇继续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医疗费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采暖费等费用由企业继续负担;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原拖欠退休人员的各种债务由企业负责在限期内偿还。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费用的收缴和管理(一)管理活动经费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移交社区时,企业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管理活动经费;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企业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管理活动经费。管理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基础资料管理、生存认证、社会保险政策咨询以及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活动等。各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负责按年度将管理活动经费拨付至企业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再由街道将其拨付至企业退休人员所在社区。(二)医疗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继续按原渠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欠费,其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自行解决。破产和以销号方式转制的企业,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时,按照上年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其中单位缴纳20元,个人缴纳20元)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核定缴费基数,地税部门负责收缴费用。(三)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1.有关待遇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每人每月49元。退休人员采暖费按每户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每平方米21元的标准计算。住楼房、有本人房屋产权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住平房、有本人房屋产权证的,按每户每年120元煤火费的标准计算。特殊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执行。退休劳模荣誉津贴(补贴),“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和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执行。2.费用的缴纳企业在制定破产、转制预案时必须按本实施方案足额安排应缴纳的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并及时缴付相关部门,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破产、转制企业在办理职工安置过程中,要按照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标准预留10年的费用,并按企业预算级次一次性划拨到退休人员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专户。转制续存企业不能一次性缴纳的,可经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分3年缴纳。其中,第一年至少要缴纳全部费用的20%,第二年至少要缴纳全部费用的30%,第三年全部缴足。各年度缴费的最迟期限为当年的11月30日。3.待遇的发放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将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资金拨付至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由街道按年度将采暖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供暖单位,将其它统筹外待遇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给退休人员。4.转制续存企业分期缴费的认定与风险控制不能一次性缴费的转制续存企业,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分期缴费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推荐名单,同时提交担保函。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分期缴费承担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对不能及时、足额缴费的,可将企业相应资产作为抵押,必要时可将抵押资产变现用于支付企业拖欠的各项费用,以防范和化解企业不能按期缴费所带来的风险。转制续存企业不按期缴费的,其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将停止发放该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由此所引发的各种问题由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此前我市下发的有关
本文标题: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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