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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要点一、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二、医疗期实行累计计算,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Y)本单位工作年限(X)医疗期累计周期Y=10年X=5年3个月6个月X5年6个月12个月Y10年X=5年6个月12个月5年X=10年9个月15个月10年X15年12个月18个月15年X=20年18个月24个月20年X=30年24个月30个月X30年36个月42个月三、医疗期待遇:疾病津贴(病假待遇)医疗期待遇基数实际工作年限备注Y=5年5年Y=10年10年Y=20年Y20年12个月内累计不满6个月Min(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市属职工月均工资)45%50%55%60%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计发。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计发。医疗期待遇基数实际工作年限备注Y=10年10年Y=20年Y20年12个月内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Min(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市属职工月均工资)40%45%50%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计发。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计发。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计发。注:医疗期待遇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给予补足;超过本人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的。
本文标题:某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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