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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李方向道德的含义一、道德的原始观念:道是路径,是规矩,是原则,是行为自律的守则。道即是法。德是目的,是作为,是效果,是自律成果的表现。德即是得。二、道德的特点1、是人与社会相系的网线;2、是做人做事的根本;3、是对人性塑造并不断完善人格的关键;4、是比法律等规范更有约束力的精神力量。道德与理想追求社会行为学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道德水平与人的理想追求成正比,道德观念形成并固化为个人追求和做人的信念是人融入社会并健康成长的基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法治信念法律人应成为社会人法治建设的模范,应成为社会法治建设标杆。让法治成为法律人的内心确信让法治成为法律人的生活方式让法治成为法律人的价值观念让法治成为法律人的社会风尚连云港仲裁事业发展理念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水准和国际化程度的仲裁机构一个追求卓越,不断创新,管理现代、高水平发展的仲裁机构一个服务于亚欧陆桥、有一定地区影响力的仲裁机构我们认为历史可以改变和创造的,关键是我们要有这样的使命感,要坚持不懈脚踏实地地努力。仲裁的价值观独立公正高效廉洁(一)仲裁员职业道德与仲裁事业关系1.仲裁员职业道德是仲裁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著名海事仲裁员Clifford.Clark说过一句话:“今天伦敦是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但只要是我们关键的人员联手一起搬到撒哈拉大沙漠,明天撒哈拉大沙漠就是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建立仲裁员道德规范,是为了提高我们辨别是非、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提高我们按照良知、选择正确生活方向,过更有意义生活的能力。不能现在做不到就放弃通往明天的努力;更不能因为自己做不到,就消解、贬低道德规范的意义。(一)仲裁员职业道德与仲裁事业关系2.职业道德是仲裁公正、高效的重要保障。“仲裁员工作是一项崇高而极具社会价值的工作。我们诚挚的期望您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并谨借此机会提醒您注意….您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应当始终保持公正、勤勉、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努力维护仲裁员的荣誉,维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仲裁的信赖,为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我们希望并且相信您能够达到上述要求,并请您郑重签下你的名字以示承诺”——北仲仲裁员申请表前言(一)仲裁员职业道德与仲裁事业关系3.仲裁员职业道德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员通过公平公正办理民商事案件,其实质是利用法律手段惩戒失信行为,使守信者得到相应鼓励和收益,使失信者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实现是社会诚信建设的模范。(一)仲裁员职业道德与仲裁事业关系4、从事仲裁事务使仲裁员的个性独立得以充分彰显、人格尊严得以充分尊重、社会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它在使仲裁员人生追求的一些重要方面得到满足的同时,也会促进仲裁员人生需求的改变、人格建设的完善、个人品德的提升。优秀仲裁员惟有那种在良心上有负疚感的人,惟有那种在其职业生涯中,每一刻同时完全意识到职业的必要性,意识到其职业有很大的可疑性之人,才可能是优秀的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1.独立、公正、廉洁(1)仲裁员与案件,与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利益冲突。(2)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提供的利益和好处,包括被指定后和结案后。(3)仲裁员不得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4)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讨论案件。(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5)仲裁员不得在仲裁委员会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6)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7)仲裁员应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包括应独立制作裁决书,不能由一方当事人代写或主写裁决书。)关于公正的法谚假如正义毁灭,人们生活在地球上的价值不复存在。——康德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早期英国法院认定的仲裁员的“不良行为”1.仲裁员私下问专家找专家提意见,当事人不知情;2.仲裁员拒绝一方当事人找律师代表他;3.一部分文件证据是意大利文,未翻译成英语,仲裁庭有一个仲裁员不懂意文,纯粹依赖其他仲裁员的解释;早期英国法院认定的仲裁员的“不良行为”4.开完庭仲裁员接受新的证据材料;5.仲裁员在双方尚未争辩的情况下就做出一个中间裁决;6.仲裁员自说自话,令裁决给予时,双方大感意外。一般专家仲裁员容易犯这个毛病。7.仲裁员太早去表达他对意见的看法。实践中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仲裁员公正性怀疑的情形1.随便发表对案件敏感问题的看法;2.过早发表意见或纠问意识过强,直接代一方质证或直接与一方当事人争论;3.在问题没查清前,过早发表结论性意见,事后又被证明意见错误;4.好插话,发表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意见和感想;5.给双方质证、辩论的机会不够均等,一方陈述的机会过多或时间过长;实践中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仲裁员公正性怀疑的情形6.态度生硬,教训,挖苦当事人,引起当事人反感;7.急躁、冲动,与一方当事人产生对抗和冲突,影响仲裁庭中立性;8.对双方当事人的表情、态度不同,对一方冷淡,对另一方热情;9.仲裁员存在倾向性;10.庭上接打电话,迟到、早退,当事人怀疑仲裁员的责任心。基本要求有勇气拒拒绝诱惑有勇气拒绝人情关系有勇气排除干扰,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有勇气正视并改正自身的弱点和不足,包括:一要防止因自己知识贫乏而拒绝明见二要防止主观武断基本要求三要防止优柔寡断,缺乏主见,当断不断四要防止思维方式僵化机械、片面理解适用法律五要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六要防止疏忽、草率七要防止“大而化之”不根据案情、法律审慎裁决八要防止情绪化、急躁、冲动九要防止自私、狭隘,偏执,难与他人共事十要防止刚愎自用,知错不改。(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2.诚实信用人类走向社会文明的一种粘合剂;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基本要求:守时;忠实于自己,忠实于他人;不损人利已。诚实信用的本质是相信自己,自信能健康地融入社会,自信能以自己的言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正能量,自信在合法合理地获得生存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3.认真勤勉认真勤勉是取得当事人信赖的前提,“基于信赖的权力是最有权力的权力”。4.效率效率是生活和工作质量最直观地体现,在一定程序上讲,没有效率就没有质量。仲裁的优势是高效,仲裁员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是最基本的要求。“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5、保密保密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个体现仲裁员自身操守的标尺,不能保密的仲裁员不是一个合格的仲裁员。不能保密的原因不外是仲裁员成为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代理人或者实现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工具,因此不能保密即是一种失信行为,也是一种人格的自我贬低。天作孽,犹可违(恕)。自作孽,不可活。(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6、自律从某种程度上说,人类社会文明是人类自律的结果,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文明的法律制度之诞生和发展。从个体来讲,自律是人性自我完善的过程,是追求卓越、圆满、自信和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7、富有亲和力仲裁是法律服务的一种,要切实牢记,我们是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他人纠纷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是顾客,是消费者,我们要拿出服务员的态度来对待当事人。我们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老爷,不能冷冰冰地对待当事人,更不能有差别地对待当事人。仲裁员的行为守则一、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不得因压力或私利影响裁决。二、应当出席仲裁委有关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接受考核。三、必须按时参加庭前阅卷、开庭、合议及其他审案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仲裁员的行为守则四、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体。五、应当强化案件调解,努力圆满解决纠纷。六、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七、仲裁员不得无故拒签裁决书。八、以仲裁委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作讲演,必须事先得到同意。九、在聘任期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变化的,或者长期外出的,应及时通知秘书处。当前仲裁员一些典型的不当行为(一)无正当理由迟延或不参加庭前阅卷、庭审、合议,或在庭审中任意早退;(二)故意曲解事实或法律,或拒绝说明理由,经秘书处反馈集体讨论的建议、意见或者专家评审的参考意见后,仍然坚持自己主张的;(三)在开庭时,代替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询问、质证或辩论的;(四)无法定理由办理案件超期(是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当前仲裁员一些典型的不当行为(五)私自向当事人透露看法或仲裁庭合议、专家咨询会议讨论情况;(六)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七)代人打听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好处和利益;(八)拒不接受秘书处集体讨论建议或者拒不参照专家咨询会议一致形成的咨询意见或者建议,其裁决被中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个别仲裁员办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是缺乏担当意识、维稳意识和全局观念;二是缺乏办案技巧或者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三是缺乏相应法律素质(任意处置当事的权利)和角色能力转换(职业习惯影响公正裁决);四是当仲裁员的动机不纯,别有用心、涉嫌利用仲裁徇私舞弊(与当事人勾结);五是个别仲裁员缺乏相互之间配合的意识。仲裁员的管理一、聘任仲裁员年度动态调整制度二、日常管理(一)建立仲裁员办案档案1、办案记录;(一些重要环节的日常表现)2、办案秘书的评价;3、当事人的评价(包括其代理人);4、听取秘书处意见情况;5、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的情况;6、社会的反映。仲裁员的管理(二)培训仲裁员应积极参加仲裁委(秘书处)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从未参加培训者,将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披露,将不予指定其仲裁案件。仲裁员的管理(三)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员对仲裁委制度的遵守情况、办案情况、仲裁推介表现及成效、参加培训或会议等各项活动的情况。考核优秀者,予以表彰或奖励。仲裁员的管理(四)不予续聘的情形1、年度考核不合格;2、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胜任仲裁工作;3、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不能适应办案需要;4、不履行仲裁员义务、不参加有关培训和有不服从仲裁委管理的其他事项。仲裁员的管理三、解聘或除名1、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仲裁工作产生严重不良影响;2、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被记办案违纪满二次;3、违反《仲裁员守则》规定情况严重的;4、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被其他仲裁机构解聘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仲裁委章程、仲裁规则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枉法仲裁罪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20条规定,在《刑法》第3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9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8月2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把上述修正案第20条的罪名确定为“枉法仲裁罪”。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面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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