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事故处理实务课程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工伤定性的实务与操作•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一、《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金缴纳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条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3、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4、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调整了不得认证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试行办法》1996年条例修订前2004年条例修订后2011年车辆因素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通行因素道路交通无规定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陆交通责任因素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不考虑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时间因素规定时间无规定无规定路线因素必经路线无规定无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比修订前2004年修订后2011年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故意犯罪醉酒导致死亡的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的自残或者自杀6、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标准新旧对比修订前2004年修订后2011年工亡补助金标准48个月至60个月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公司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级别修订前2004年修订后2011年1级2级3级4级24个月本人工资22个月本人工资20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27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5级6级16个月本人工资14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7级8级12个月本人工资10个月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9级10级8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7、缩减了工伤处理程序修订前2004年修订后2011年工伤认定时限一般为60日一般为60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15日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无规定按初次鉴定时限一般为60日,特殊可延长30日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再是前置程序就可以提起诉讼8、减轻了企业赔付负担9、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10、将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的情形二、工伤定性的实务操作•工伤认定的关键•7种属于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1、工伤认定的关键1、一个关系工伤前提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2、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3、无过错原则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性,但自杀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4、举证责任性,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工伤2、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序号工伤情形备注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广义的“三工因素”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与工作紧密相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伤害原因与履行职责有关4患职业病的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里面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伤害或失踪原因工作因素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原因须非本人主要责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作原因的理解•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职业病的理解职业病1957年,确定了14种职业病1963年,确定了15种职业病1987年,确定了9大类99种职业病2002年,确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因工外出的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情形具体要件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公受伤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旧伤复发因公、因战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突发疾病、48小时的界定1、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2、“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48小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4、关于工伤排除的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已废止工伤保险案例2004.1.1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1.1犯罪或违法因犯罪或违法反治安管理伤亡故意犯罪酗酒醉酒醉酒或吸烟自杀或自残自杀或自残自杀或自残斗殴蓄意违章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工伤认定的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事故处理流程1、工伤认定的办理伤害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职工、亲属、工会代表提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不受理认定书面通知申请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60日内简易的15日用人单位未在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劳动能力鉴定3、工伤争议处理流程重新鉴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四、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2011年之前发生的工伤能否按照新规定执行•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竟合时的处理•特殊人员的“工伤”事故处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机构根据工商的情况成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工商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平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区别患病负伤职业病因工负伤疾病非因工受伤视同工伤工伤假停工留薪假原福利待遇不变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性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职业病待遇病假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长度根据工龄确定根据伤情确定合同期满可解除合同期满视情形而定期内不得解除合同2、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竟合时的处理规则•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42条重复赔偿项目、兼得项目、专属项目对照表工伤侵权原工资福利误工费医疗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治疗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工伤侵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工伤侵权伤残津贴营养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抚慰金防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实习生的“工伤”处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按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退休返聘员工的“工伤”处理•第3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江苏高院意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工伤与人身
本文标题:工伤保险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376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