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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五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会审核,董事会聘任。第二章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六条: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2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二)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九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3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5、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7、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8、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9、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二)主要权限如下: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4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四)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室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六)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拟定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七)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八)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第四章考核与离任第十一条: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同时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每年度末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的形5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同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审部的监督下移交。第十五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内审部的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6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第十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第二十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一)警告、责令改正;(二)公司内通报批评;(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7第二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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