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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五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对我们的启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伟大成果。许多国家都已意识到,完善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建立规范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成为各国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为了少一些探索时间,少走一些弯路,应该充分研究各国做法中具有普适性的一些因素,认真吸收有益的经验,从而把我们的事情办好。英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国家政策干预,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规范职业学校的教育行为是英国职业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1995年,英国将教育部与就业部合并,成立国家教育与就业部,统一管理全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VQ)”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制度。现行的职教课程及考试均围绕这两种资格开设。NVQ是根据170多个工业界领导机构同意的能力与成绩标准,由培训局倡议制定,分五个等级。每一等级有若干单元,每一个单元由可以授予资格的分数组成。申请者可以在自定的时限内,积累单元分数。取得某一职业资格并无时间限制。NVQ的关键因素是“全国职业资格记录”(TheNationalRecordofVocationalAchievement,NROVA)。有这一记录,当申请人以若干单元为一整体的形式申请时,便可以按国家职业资格的要求,逐个分别鉴定和批准。受培训者和学习职业技术课程的学生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依据工业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接受评估。在多数情况下,评估在工作场所或模拟的工作场所进行,通常评估由培训指导者实施。GNVQ是为了适应各学院和培训中心青年以及希望重返工作岗位的人员获取职业资格的需要。其推行有两个作用:一是使16岁以上的学生在接受传统的继续教育之外,还有一条能够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的途径;二是使他们有一个比较宽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基础,以便接受进一步的专业训练。GNVQ为在劳动力市场中大范围就业提供了基本的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准备。它承认的资格分为三个层次:基础、中等和高等。GNVQ于1993年9月正式实行,到1997年底覆盖了15个职业种类。英国政府实施NVQ和GNVQ,排除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轻视和偏见,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教育享有平等权利,使得经过11年义务教育的毕业生能够根据自身的条件、兴趣和志向自由地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道路。获得GNVQ高级证书者,可以就业,可以免试直接升入大学攻读学位,也可以转读NVQ第四、五级证书。获得NVQ三级证书者,可以继续攻读NVQ四级证书,可以就业,可以免试升入大学攻读学位。三种主要证书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英国现行的教育体系为16岁后的青年架起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互通的桥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正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日本国家技能检定制度日本是亚洲地区实施职业能力评价制度具有极高成效的代表性国家之一。技能检定制度是日本职业能力评价制度的核心。日本技能检定制度源于1958年的《职业训练法》。1985年颁布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简化了报考资格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在日本向来被视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日本政府从事人力资源发展的主要机构由文部省、劳动省和国际贸易暨工业部三大系统组成。劳动省在国家的人力资源发展任务分工上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发展与提高劳工的就业能力、适当的测量与评估职业能力、提升行业的技能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对国家社区作出贡献等。日本职业教育把“资格证书”的取得作为推动学生学习的原动力。在日本的企业中,职高毕业生要想独当一面,首先要通过资格考试。很多职高毕业生因为缺少“资格”无法工作。职业资格一般分为参加国家考试取得的资格和参加全国性专业技术协会主办的检定取得的资格。完善的证书制度有利于落实职业学校的技能教学,肯定学生学习成效,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兼取得毕业证书及技术士证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学生就业,提高技术人才的水准和服务品质。过去,日本公司实行终身雇佣制。现在,在变化如此迅速和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个人难以与公司签订终身合同。工人不能再依附于任何专业公司。职工在企业外获得的、社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开始得到重视。目前,已有600种职业资格证书。一些公司建议员工通过考取社会专业组织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个人专业素质。1992年,申请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者有923万余人,其中37.8%是自学者,47.1%是专业学校毕业生。日本国家技能检定的技能等级,主要分为七种: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基础一级、基础二级以及单一级。自1985年实施技能检定以来,总合格人数达到2198106人次。日本国家的技能检定实施体制,主要由中央到地方的上下数个环节——劳动大臣、都道府县知事、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以及都道府县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等组成。在运作机制上,技能检定由劳动大臣实施,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编制试题,都道府县知事实施技能检定(但烹调及楼房清扫除外)。都道府县知事再将技能检定、报考申请受理、考试实施等业务交由都道府县职业能力开发协会负责。而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及都道府县职业能力开发协会依据《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在中央及都道府县各设置一个企业行业协会为其主要会员。日本国家技能检定除遵循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的管理外,也采用若干配合作法,增加企业或个人参加教育训练活动的机会。这些配合措施有:给予检定合格者特别待遇;施行企业内部检定认可制度;实施职业进修制度等。国家技能检定制度强调个人职业能力的观念,职业无贵贱,凡劳动阶层者一视同仁,无论在各行各业必须具备从事该职业所需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劳动者工作质量。日本国家技能检定具有以下特色;技能检定完全以企业界需求为导向,确保各职业所检定的内涵与检定结果,符合产业界当前与未来发展的需要;技能检定的推动以普通劳动者为对象,因此不鼓励高工阶段学生参加检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注重终身教育而非短期的训练效益,对公共训练机构及私立机构提供补助;对外国人予以训练并进行检定;实施白领阶层工人适用的职业进修制度;依据行业特色,将相关职业的鉴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等。澳大利亚的资格认证框架澳大利亚技术和继续教育(TechnicalandFurtherEducation,TAFE)百年兴盛不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实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澳大利亚自1995年1月起改变了过去中学、职业教育院校和产业界培训机构各自颁发资格证书的状况,逐步建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资格认证框架(AustraliaQualificationFramework,AQF),构建起高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之间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之间的“立交桥”,使得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相互沟通、补充和交叉,形成具有梯次结构的有机网络。这个资格认证框架(如下表)由12个义务教育后资格等级组成,其中包括六个职业教育资格等级的专业证书:一级证书,二级证书,三级证书,四级证书,文凭,高级文凭。取得了高等级的文凭证书与高级文凭证书,就可免试直升大学二年级攻读学位,同时不同等级的技术技能证书培训是通过学分制的逐步积累完成的。这种灵活多级的培训模式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需要和能力条件选择不同等级的技术技能培训,有利于学生分层次分阶段逐步向上攀登,也有利于在职学生各取所需地接受某一等级的继续教育,这不仅为在职人员提高岗位职业技能素质创造了条件,而且客观上也为TAFE提供了大量生源。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只有取得TAFE证书才能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其证书成为就业的必备条件。这样,许多人本科、硕士甚至博士毕业后,为找到更满意更适合的工作,纷纷到TAFE攻读专业证书,还有许多已经就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技能,也可进入TAFE接受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在职继续教育。澳大利亚全国资格认证机制保证了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技能资格能够在全澳各地和世界上很多国家获得承认。由于在高中阶段加入了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学生从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院校均可获得具有同等效力的一级证书和二级证书,而职业技术教育院校和大学都颁发具有同等效力的文凭和高级文凭。由此,建立了一个“立交桥”式的义务教育后教育体制,使受教育者可以在高中、职业教育与培训院校、大学和在职培训机构之间自由流动。德国“双元制”的“三证合一”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一直备受世界各国所推崇,执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其职业技术教育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其资格证书制度起源较早,可以追溯至中世纪的“行会”中所实行的学徒制度,学徒需要经过证书考试才能成为技匠。现代德国的职业证书制度的确立是依据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其中明确规定职业证书制度注意事项及范围,并赋予联邦职业训练署具有拟定证书检定政策及方针的权限,行业总会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划与实行、资格检定规章、证书颁发等。德国的职业证书遍及13个专业领域、450多种职业种类,深深影响着德国人的就业与生活,促使各行业的积极发展。在德国“双元制”职业培训体制中,学徒在约三年的职业培训结束时要通过结业考试。按照德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进行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的结业考试。结业考试主要是为了检查应试者是否掌握了规定的技能和必要的实践知识以及职业学校里所学的理论知识,确认应试者是否已经具备了一个技术工人应该具备的资格。考试的内容在培训条例中有详细的规定。结业考试不同于简单的能力测试,虽然它也是一种评定学习成绩的方式,但其目标是确定学徒今后是否能在复杂的实际环境中胜任专业人员的工作,确定学徒今后是否适合他所选择的职业。因此,结业考试是一次“三证合一”的考试,三证指考试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考试证书是与学习场所无关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证明。按照不同的培训职业,可称为伙计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助理人员证书或商业助理证书等。考试证书由主管部门颁发,如手工业行会或工商行业协会等,学校和企业也参加考试工作。结业考试及考试的证书是以职业培训条例以及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最低要求为基准的。培训合格证书是培训企业或实训教师出的“教学证明”。它是学习场所培训企业所特有的证明,常常带有补充说明的涵义。培训合格证书的确认建立在整个职业培训期间对学徒长期、持续性的学习考查基础之上。在形式上,也远远超出了考试证书所说明的问题,如证明中附有对学徒所要求的知识、能力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说明。这样,培训合格证书也就反映了不同企业的培训特点。从法律(德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特征上看,培训合格证书实际上是一种工作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是职业学校所特有的证明。同培训合格证书一样,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获得也是以整个职业学校学习期间对学徒长期、持续性的学习考查为基础的。这一证书的法律依据是各州的《学校法》。由于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只是一张典型的成绩单,而显得没有培训合格证书重要。以上三种证书相互联系,组成德国职业培训中的“证书体系”。这三种证书相互独立,各不受另一方的影响,独自说明本身所证明的问题。同时,三种证明又相互补充,可以使人们注意到从业能力的不同方面。“三证”的同时存在,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由于对学生的错误评分和偏见对他们未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韩国国家技术资格检定体系自1967年开始,韩国开始筹划国家技术资格检定体系,对职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水平进行正式的检定和认可,为商业、工业及政府组织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发展提供正确的导向。1973年12月,韩国政府公布了《国家技术资格法》,并于1974年10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实施〈国家技术资格法〉的细则》,根据该法令,韩国的职业学校、实业高中、实业专门学校和初级大学毕业生必须义务地参加国家技术资格检定考试。根据《国家技术资格法》,专科大学的毕业生或即将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技能士一级和技能士二级的国家技术资格考试中合格,否则学校将不向用人单位推荐。在法令付诸实施的1975年9月,参加技术资格检定考试的学生达38000人,考试范围包括机械、土木等13个专业。韩国政府根据不同阶段学校学生的成绩,对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技术员和技能士的职称。《国家技术资格法》的颁布与实施,提高了职业技术学校的社会地位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了韩国职业技
本文标题:欧亚五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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