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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正保发[2007]7号关于下发《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营业总部、业务管理部: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财务处理流程,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一月十九日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设专人负责保费收入的结算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定期划转保费、登记台帐、核对账务,保证代理保险费的资金安全。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并将户名和账号告知我公司。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在代收保险费账户内坐扣代理手续费。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划入我公司保费收入账户,及时与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交接相关单证,便于财务部核对收入情况,及时入账。第六条关于保险费划账、单证交接的频度,根据代理业23务的规模、业务量大小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周。第七条结算形式可采取网上银行划账、信汇转账、支票结算等非现金结算形式,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根据情况选择结算形式,结算形式及收款帐号经财务部确认后实行。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等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九条根据委托代理合同我公司定期以转账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业务部门负责计算、填制“代理手续费结算清单”(一式三份),“代理手续费结算清单”中应逐笔列明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保费、收费时间、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代理手续费结算清单”经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业务人员按照“代理手续费结算清单”中代理手续费的汇总金额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索取《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按照发票金额开具支票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手续费。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自身投保的保险业务中提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主题词:财务管理管理办法通知编录:张建国审核:王宏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07年1月19日印发4
本文标题: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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