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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比较制度分析第2章(制度概况)
第二章制度及其功能第一节制度的含义与分类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制度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是一套行为规则制度是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一、制度的含义制度是影响人类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经济是一个复杂的演化系统,它的运行效率依赖于系统的制度安排。制度旨在保护个人权益,协调人际关系,帮助人们避免或缓和矛盾和冲突,增进劳动和知识的分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制度存在的理由是节约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人类在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进行着交易费用和经济收益的比较,而以最低的费用获得最大的效用恰是人类行为所遵循的基本准则。•正式定义:制度是用于共同体内的、众所周知的规则,它抑制着人们在交往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无例外的对违规行为施加某种惩罚。•制度的存在规范了经济主体的活动方式和利益界区,界定了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处罚违约行为的规则和程序,使人们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得到抑制,为降低交易费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制度与合作:囚徒困境•合作由于不合作•人的本能倾向于机会主义•制度能有效的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增加相互信任与合作。•例子:足球比赛规则•指令性规则:计划出来的,强制性秩序的必要组成部分。•禁令性规则:典型的自发性秩序第一节制度的含义与分类•非正式制度(内在制度):非正式制度也叫内在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意识形态、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是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潜移默化、约定俗成、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正式制度(外在制度):正式制度又叫外在制度,指外在的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如宪法、法律、产权、契约等。二、制度的分类非正式制度的特点:第一,非正式制度具有经验性。第二,非正式制度约束在本质上是道德约束。第三,非正式制度的实施过程是一个自觉的过程。例子:语言:语言并非源自人为设计,而是千百人万人的交往演化而来的。人为设计的语言如世界语,法兰西学院对法语的设计、监督其效果极其有限。诚实、绅士靠决斗来维护名誉二、制度的分类•内在制度在构建社会交往、沟通自我中心的个人和实现社会整合上的重要性早已被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们所认识。•远在2500年以前,孔子(BC551——BC479年)强调了“礼”的重要性,“礼”创造和谐而可预见的人类行为,并使许多人能靠有限的资源在有限的区域内共同生活。•孟德斯鸠、亚当斯密、洛克、休谟、哈耶克:有意识制定的、立法通过的规则,以及由政治过程决定的制度的整个架构,都必须以内在制度为基础。孔子非正式制度的类型:第一,习惯。第二,内化规则。第三,习俗和礼貌。第四,正式化内在规则。二、制度的分类•习惯(convensions):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进而制约人的交往行为和交往关系。与语言、节日、风俗等。•春节的含义:加强家族血缘纽带。•内化规则(internalisedrules):人们通过习惯、教育和经验习得了规则,并达到在正常情况下无反应地、自发地服从规则的程度。因此,人们已将许多规则转化成了个人偏好,并始终一贯地运用这些规则。如道德:不撒谎、守信用等,对违反内化规刻的典型惩罚,我们称之为内疚。•儒家学说高度重视道德,以德治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习俗与礼貌(customsandgoodmanners):违反这种制度并不会自动地引发有组织惩罚,但共同体内的其他人都会非正式地监督遵守规则的情况。违规者落下不好的名声或发现自己被社会排斥,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遭到谴责或放逐。•例子:古雅典人、中世纪的日本的习俗。•正式化内在规则(Formalisedinternalrules)这种规则虽然是随经验而出现的,但它们在一个群体内是以正规方式发挥作用并被强制执行的。•例子:温州商会、足协;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工会。•船长必须与船共生死•奴隶交易按离岸价还是到岸价•内在制度包含着大量经过精炼和检验的先人智慧。在出现新情况时候和场合,它们允许试验和重新解释。•正式制度的含义:正式制度又叫正式规则,指人们有意识制订的规章或法则,如宪法、法律、产权、契约等。•正式制度的特点:第一,正式制度的约束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有意识性。第二,正式制度的强制在于利益的差别性。二、制度的分类正式制度荀子的理想实验•“今当试去君上之埶,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荀子对“礼”的论述孔孟都没有详细阐述“礼”,荀子则透彻地阐述了礼的来源,实质和功能。在这过程中,他第一次提出了人类结成社会的必要性,以及社会不同成员分工合作的必要性,指出礼法乃是维持人类社会健康运转的功利设计。此乃当时中国最接近科学的学说,算得上中国第一部社会学著作。荀子首先提出了“群”和“分”这两个概念:“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译:水火有“气”,但没有生命,草木有生命,但没有知觉,禽兽有知觉,但没有伦理道德,人兼有这四种东西,所以是天下至贵。人的力不如牛大,跑得没有马快,但能役使牛马,那是因为人类结成了社会,而牛马不能如此。人为何能结成社会?是因为人类有社会等级分界。荀子在此提出了几个崭新概念,“群”指的就是“社会”,所以后来严复把西方的社会学翻译成“群学”。“分”有双重涵义,有时指的是社会分工,有时指的是身份等级之分(也就是所谓“名分”),有时兼而有之。“义”在此理解为“道德伦理”比较贴近原意。他不但在中国学术史上第一次建立了这些崭新、清晰、科学的概念,而且相当准确地指出了人类作为社会动物相对于其他动物的主要优点,那就是既有阶级和等级分化(“分”),又有维持社会和谐的道义(“义”)。由这个基本性质,他推出:“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谓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使下谓之君。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故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译:所以人类必须形成社会,如果没有上下尊卑之分,就会互相争夺,导致动乱,社会就会分崩离析,人类就不能形成合力而去战胜万物,这就是人类为何需要礼义,以维持君臣、父子、兄弟之间的秩序。于此,他指出了礼的来源:“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译:人天生就有欲望,要合理追求满足欲望,就需要严格划定各人的身份,作出个体之间的分界,再根据社会地位身份实行分配,使得各人能满足自己的欲望需求,解决“有限的物质供应与无限的欲望需求之间的矛盾”,使得两者之间“相持而长”,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先王”看到这个需要,于是就制定了礼,这就是它的由来。荀子极为准确地说出了礼的实质:它其实是为了调节个人欲望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作出的人为设计。这一论述符合真实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直到19世纪进化论建立,欧洲人才明白了所有的生物本性就是竞争求活,天性就是自私的。赫胥黎在《进化论与伦理学》(旧译《天演论》)中首次指出,伦理学的社会功能就是为了调节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竞争。问题:“先王制礼”,“圣人制礼”是否正确?例子:“摩西十戒”、《新约》、周公制礼在荀子看来,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平等多元只能导致纷争:“分均则不遍,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赡,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因此,他强调专制制度的必要性:“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远远超过了“天无二日,国无二主”之类以比喻代推理。其实质是强调了“产权”的唯一性、固定性。“重法”则是达到“群居和一”目标的另一重大手段。在这点上他和孔孟的区别很明显。孔子不但认为杀人是可以避免的,就连刑罚的存在,他都认为其实是施政失败的反映。他甚至连民事诉讼都讨厌,立志“必也无讼乎”。“省刑罚,薄税敛”就是孟子“王道”设想的重大措施之一,认为君主不关心百姓死活,等人家犯了法再去惩罚乃是“网民”,其实是君王之罪。这些都反映了孔孟对真实人性缺乏认识,这才会幻想可以通过君民完善道德修养,在那种原始农业社会中免除刑罚。荀子则对人性有清醒认识,他指出:“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如果不处死杀人犯,惩罚伤人者,则罪重刑轻,小民不知道那是罪恶,就会引出大乱。刑罚的根本目标,在于禁止暴行,谴责罪恶,藉以儆戒效尤,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处决杀人犯,惩罚伤人者,就是奖励暴徒,宽容罪人,不是“恶恶”之道。这就是他何以主张“重法”,这儿的“法”不是西方法治,而是统治者单方面制定的国家制度以及刑罚制度,乃是为了维护上面描述过的那个等级社会的秩序而制定的。但荀子并不是文革中说的以严刑峻罚治国的秦始皇式“法家”,他认为“重法”乃是辅助手段,主要的手段还是“隆礼”的洗脑教化作用,也就是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孟子也谴责不教而诛,但那是道义谴责,而荀子则完全是从功利效果上考虑的。他认为,不教育百姓就杀人,那刑法势必越订越繁杂,还不能把犯罪打下去。但如果教育百姓但不杀人,则奸民就会受不到惩罚。所以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这儿的冷静计算透出来的对人类心理的深刻把握,实在令人骇然!最引人注目的是,他认为要让刑罚起作用,最主要的是让人民形成与统治者一样的耻荣观,以犯罪为最大耻辱。如果只是施刑,不把罪犯在群众中彻底搞臭,那就起不到最大的震慑效果。这一套在后来的传统社会中成了普遍的民间实践。从孔子那儿发源、经过荀子详细展开论述、由汉朝大儒董仲舒总结的“三纲五常”,彻底改塑了全民精神世界,于是违背“纲常名教”者便成了全社会自发羞辱的对象,这才会有把“奸夫淫妇”捆起来沉塘的野蛮风俗。这一套更是在文革中发挥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以致“民间羞辱法”成了维持统治的主要手段。由此看来,荀子介乎儒家和法家之间,既不是前者那种理想主义者,又不是后者那种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者。他提倡的“法”不但是基于对群体心理的深入分析提出的震慑统治术,更是与“礼”相辅相成的革命两手之一,洗脑和镇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而儒家和法家只讲各自的一手。尽管如此,荀子仍然反对严刑峻罚的暴政,主张:“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勿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赏罚都不能搞滥了,轻易赏赐使小人沾光,轻易惩罚则会误伤君子。如果不幸搞过头了,那宁愿滥赏也不要滥罚,颇有点西方司法“宁纵勿枉”的精神。正因为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是基于对人性的深入分析提出来的,具有现实可行性并特别有效,才会作为事实上的孔教,成了传统社会的实践。因为他说的全是赤裸裸的难听实话,不便
本文标题:比较制度分析第2章(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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