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5)(1)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四川省民政厅制—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住所(详细地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一)××××××××××××××××××××××;(二)××××××××××××××××××××××;(三)××××××××××××××××××××××;(四)××××××××××××××××××××××。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人,董(理)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业务活动计划;(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五)内部机构的设置;(六)聘任或者解聘民办非企业单位院长(校、所长、主任等)和其—3—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校、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八)修改章程;(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九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议:(一)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董(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一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三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第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理)事会议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董(理)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4—(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七)××××××××××××××××××××××。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出资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二十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予以纠正;(四)×××××××××。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5—第二十六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章程的修订程序第二十八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二十九条×××××××××。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5)(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42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