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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实施许可,进行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包括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包括硝酸铵的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销售场所的管理等。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硝酸铵的购买)单位的购买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枝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等。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运输实施许可,即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等。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规定了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对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等。硝酸铵简称硝铵,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也可以作为农用化肥使用,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涉及这类的案件、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由此引发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严格控制和严格管理。因此,本条例规定,将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本文标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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