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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2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第九条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3资料。第十二条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所用资料应当自观测起始年份起。第十三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7部分:航空气候资料整编》(MH/T4016.7)的要求进行。第十四条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逐年更新机场气候表。应当每五年续编一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统计资料累计满三十年后,应当每年滚动更新机场气候表,每五年滚动整编一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第十五条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通过计算机设备存储、处理和检索机场航空气候资料,指定专人组织编写和校审。第十六条各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所在地的机场气象台编写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由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验收,其他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编写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由本4地区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验收。第十七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经验收合格后,由编写单位刊印。第三章资料的保存第十八条资料保存的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短期(5年)、暂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四个档次。第十九条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资料,应当登记造册,由资料管理人员和送交人员共同签名。暂时保存的资料应当由专人在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第二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种类和保存》中规定的载体、保存期限保存相应资料,并编制必要的索引。第二十一条资料的分类、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的联系,一般按类别进行整理、立卷;保存范围内的资料应当完整、准确、连续、清晰。第二十二条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填写密级。资料密级的确定和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以磁带、磁盘、光盘、计算机硬盘及数码照片等形式保存的机读载体资料,其读取设备及程序至少应当保留至资料保存结束期限。5第二十四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利用频繁的资料应当备份,以保证资料的安全和方便使用。第二十五条资料应当按不同载体,分别存放在专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内。不得擅自带出。第二十六条存放资料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尘、防污染、防晒、防磁、防雷、防盗等功能。第二十七条对纸质资料,应当根据保存环境的情况定期进行除尘、除湿、杀虫、修复或复制等技术处理。第二十八条对机读载体资料,应当备份保存,并根据存放资料载体的介质使用期限、物理化学属性和软硬件环境,定时进行清洁、倒带、抽检和数据复制或迁移。在资料复制过程中要注意对资料的保护,防止资料丢失、计算机病毒等。第二十九条对所保存资料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第三十条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查验资料的保存期限,协同有关气象专业人员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进行鉴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第三十一条销毁应当填制销毁清册。清册应当包括:销毁资料的序号、名称、编号、密级、数量、来源、编制单位、编制时间、销毁理由、销毁时间和销毁方式,以及鉴定6人、监销人和批准人签名栏等项。销毁清册应当妥善保存。第四章资料的使用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按协议交换气象资料。第三十三条用户应当在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协定的范围内使用气象资料,不得转让和分发。第三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使用资料时应当按照民航气象服务机构制定的资料管理细则,履行使用手续。第三十五条没有备份的资料应当限于在资料保存场所使用。有备份的资料,原件不得提供使用。第三十六条使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造成资料原件的损坏和遗失。对纸质资料,不得进行填注、涂抹、改字、加字、圈点,不得随意抽取、拆散。对机读载体资料,不得对保存资料的介质上的文件进行任何改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资料的丢失、防止计算机病毒等。第三十七条使用资料需要复制的,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资料管理人员登记后才能复制。复制应当只在保存资料的单位进行。在复制过程中要注意对资料的保护。7第三十八条对所使用的资料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第三十九条涉密资料的解密、使用和销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资料的汇交和移交第四十条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AP-117-TM-02)汇交地面观测总簿资料。第四十一条刊印后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应当分别汇交至民用航空气象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区的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合并、撤消时,需要继续保存的资料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移交,其他资料应当销毁,销毁清册一并移交。移交单位应当将资料按照种类、时间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经交接双方核查后,在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销毁清册由接收单位永久保存。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六年月日起施行。《民8航气象科技资料管理办法》(民航总局航气发〔1994〕3号)和《关于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有关事宜的通知》(民航空函〔2006〕52号)同时废止。第四十四条《关于下发〈整编民用航空气候资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局空发〔1996〕178号)、《关于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的通知》(总局空发〔1996〕179号)和《关于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通知》(总局空发〔2000〕18号)自《民用航空气象第7部分:航空气候资料整编》(MH/T4016.7)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9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一、天气图时次、范围和层次民航气象中心地区气象中心空管中心所在机场气象台(含国际)其他机场气象台高空图200hPa欧亚视需要而定250hPa欧亚视需要而定300hPa欧亚视需要而定400hPa欧亚视需要而定500hPa欧亚欧亚东亚东亚700hPa欧亚欧亚东亚东亚850hPa欧亚欧亚东亚东亚925hPa视需要而定地面图00欧亚欧亚全国本地区03全国本地区视需要而定视需要而定06欧亚全国本地区本地区09全国本地区视需要而定视需要而定12欧亚欧亚全国视需要而定18欧亚全国本地区视需要而定21全国本地区本地区视需要而定注1:地区气象中心、空管中心所在机场气象台可根据各自的地理位置调整图面范围和层次。注2:实施不定时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每天至少绘制一套高空图。注3:视需要而定是指根据飞行任务的需要而定。10二、天气图底图最低要求民航气象中心地区气象中心空管中心所在机场气象台(含国际)其他机场气象台高空图200hPa标准中图标准小图250hPa标准中图标准小图300hPa标准中图标准小图400hPa标准中图标准小图500hPa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700hPa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850hPa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925hPa视需要而定地面图00标准大图标准大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03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06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09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12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18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21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标准中图三、天气图分析要求天气图应当按照天气图分析规范进行分析。850hPa、925hPa(高原机场视拔海高度选择一个适当的层次)的高空天气图和地面天气图,应当进行手工分析。11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分类和保存资料种类保存部门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一、基本气象资料地面天气图高空天气图民航气象中心纸质及机读载体永久地区气象中心纸质长期机读载体永久机场气象台纸质短期(2007年以前的图长期保存)机读载体永久温度——对数压力图航危报资料机场气象台纸质短期机读载体永久二、探测资料地面例行观测簿地面特殊观测簿地面事故观测簿地面观测档案簿机场气象台(站)纸质永久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地区气象中心机读载体(汇交的)永久机场气象台(站)纸质和机读载体永久自动观测设备气象要素连续演变资料机场气象台(站)机读载体长期卫星探测资料接收的原始资料(云图处理软件)民航气象中心地区气象中心机读载体(或其他形式)长期本机场雷达探测资料(根据需要决定需要保存的资料数量)机场气象台(站)机读载体(或其他形式)长期闪电定位仪探测资料风廓线仪探测资料机场气象台(站)机读载体长期其他仪器、设备探测资料机场气象台(站)机读载体长期航空器例行空中报告资料民航气象中心机读载体永久航空器特殊空中报告资料机场气象台(站)纸质或机读载体长期三、航空气象产品资料本机场的METAR、SPECI、SPECIAL、TAF、风切变警报、机场警报机场气象台(站)纸质暂时(30天)或机读载体长期12资料种类保存部门保存方式保存期限预告图、GAMET、ROFOR、AREAFCST、SIGMET、AIRMET发布单位纸质暂时(30天)机读载体长期GRIB码或BURF码形式的WAFS产品资料民航气象中心地区气象中心机读载体长期飞行文件:预告图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及备降机场预报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及备降机场天气报告SIGMETAIRMET报文形式的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特殊空中报告制作提供单位纸质或机读载体暂时(30天)航线剖面图民航气象中心地区气象中心机读载体暂时(30天)四、气候资料及史料机场气候志机场气候概要地区气象中心纸质(汇交的)长期机场气象台(站)纸质(机读载体备份)永久观测场建场资料新建或迁址后正式开展业务工作的一个月的完整各种资料集气象台(站)历史沿革机场气象台(站)纸质或机读载体永久五、技术成果资料全国民航科技论文交流会交流的资料民航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站)纸质或机读载体永久本单位科技论
本文标题: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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