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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根据《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广东省、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本办法所称“参与广东省、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是指单位和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第四条凡在汕头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第二章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第五条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汕头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汕头的竞争力;(三)有利于促进汕头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有利于提升汕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汕头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七)其他。第六条专项经费资助范围:(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2.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4.承办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2.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3.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到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的。(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第七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五)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六)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七)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第八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第十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四)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十一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项目资助额度:(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AAA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取得AA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取得AA和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三)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四)联合高校,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第十二条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第三章受理、审查第十四条中央、省驻汕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中心城区(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质监局;其它区(县)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区(县)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第十五条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六)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第十七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第四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第十九条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职务单位地址电话E-mail传真开户行账号项目名称参与程度□主导□协助项目获同类资助情况申报资助项目主要内容(可另附页)申请单位意见盖章区县质监局审查意见盖章审核汕头市质监局汕头市财政局意见盖章盖章
本文标题: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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