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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教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含聘用人员)。第二章出勤管理第三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的不同,对全院教职工实行不同的考勤管理制度。专任教师在服从教学计划安排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不实行坐班制;行政处室、教学及教辅单位专兼职行政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第四条全体教职工应服从学院、部门工作安排及紧急任务工作安排,准时参加各项活动。第五条要求坐班的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六条各部门应每天安排好值班人员并实行签到制度,做好考勤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行政后勤部门行政人员寒暑假期间应承担学院安排值班任务,工勤人员寒暑假期间除学院安排相应休息时间外应照常上班。寒暑假期间值班、上班人员出勤管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第八条本院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一)缺勤且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的;(二)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四)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而擅自超假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的。第九条旷工教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旷工一周以内(含一周)按学院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处理;(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按规定予以辞退。第三章休假规定第十条病假(一)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必须持医院出具的患病证明方能请假,并将证明交有关部门存查。(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发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发90%。(三)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四)工作人员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3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五)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经医疗部门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六)教职工一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当月院内津贴不发。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年年终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发。(七)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所休病假视同旷工处理。第十一条事假(一)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请事假。(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发给;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60%发给;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三)教职工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当月院内津贴不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的,当年年终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发。第十二条探亲假因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给假。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产假、计划生育假(一)产假女教职工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才能享受假期。产假为90天。晚育(已婚女教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二)流产假根据医疗部门证明,已婚未育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流产假;怀孕4个月或以上流产的,4给予42天的流产假。流产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三)节育假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者,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假。节育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四)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批准,可休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发75%,院内津贴停发。(四)看护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其所承担的工作应与所在部门协商,妥善安排。第十四条婚假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婚假时间为3天。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第十五条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丧假5天。前往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第四章休假管理第十六条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并按时回部门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时,须于一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等方式代为请假,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七条教职工申请休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教职工申请休婚假、丧假、节育假、流产假、看护5假以及一周(五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3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教师请假,所在部门需书面通知教务处并附调课安排意见,然后交教务处签署意见;请婚假及计划生育假的须先报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二)教职工申请休产假、哺乳假及一周(不含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病假、5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教师请假,所在部门需书面通知教务处并附调课安排意见,然后交教务处签署意见;产假及哺乳假需经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署意见后报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三)教职工(教师请假按第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休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及6天以上的事假,经相关部门及部门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四)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查。(五)教职工请假出国(境)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应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因公离开汕尾市区一天及以上(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也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健全请假、销假及考勤制度,严格请假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于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将上月本部门考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处。不准时上报的按《学院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条各部门领导要如实上报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凡不执行请、销假及考勤制度,造成工作纪律松散的部门,经发现核实,对部门领导及考勤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的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有新规定,按上级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6汕尾职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部门请假人请假类型请假事由请假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计(工作日)请假期内工作安排情况所在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教务处审核意见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计生工作负责人审核意见计生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分管院领导意见分管院领导(签字):年月日院长审批意见院长(签字):年月日说明:一、请假类型: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流产假、节育假、哺乳假、看护假、婚假、丧假。二、本表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各单位自行复印留存。三、教师请假,需经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四、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婚假需经计生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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