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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教院发[2007]7号关于印发《江西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院属各单位:《江西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教育学院2007年4月12日主题词: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通知江西教育学院办公室2007年4月12日印发共印50份江西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4月9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的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江西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在总结以往考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现实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院实行定时工作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凡我院党政管理干部、教辅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一律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考勤。第三条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以全院性活动、授课、各系(分院、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作为考勤时间。第四条考勤管理与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第五条学院将考勤管理情况和考勤结果作为单位和教职工参加各类先进和优秀评选、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院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院的考勤制度。如因工作需要执行三班倒或两班倒轮换制的单位,可以在不违背学院考勤原则的前提下,参考学院的考勤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考勤制度,报学院批准。在未制订出本单位的考勤制度或已经制订出来但尚未经学院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学院的考勤管理办法考勤。第二章请假程序、批准权限及有关待遇第七条病假一、教职工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以请病假。治疗和休养的期限,以我院医务所或医务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为根据。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指工资表上的前两项。基本工资按每月30天折算成日工资,折算后尾数四舍五入。下同)照发;三、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2、工作年限已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计发。四、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五、请病假的教职工,按病假实际天数扣发当月固定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每月21天工作日折算成日岗位津贴,折算后尾数四舍五入。下同);六、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我院医务所或医务所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经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七、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工资。八、教职工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第八条事假一、教职工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请事假必须由本人写请假条,经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由他人代为请假者,事后应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二、事假在3天以内,由各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批准;4天(含4天)以上者,由所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同意,报组织人事部审批。三、处级干部请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部备案。四、教职工请事假,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事假期间工资:1、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在15天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的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3、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的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其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五、教职工请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固定岗位津贴。第九条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以享受婚假待遇。一、在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内结婚,假期为3天;二、男女双方均属晚婚者(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婚假可以增加15天(不包括路程)。三、婚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四、教师在婚假期间继续坚持上课,未因婚假影响教学,婚假期间的课时津贴在原来基础上提高50%。五、行政、教辅、工勤人员婚假期间如有紧急工作任务不能休假,在完成紧急工作任务后安排补休。第十条丧假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不包括路程);二、丧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费用自理。第十一条探亲假一、教职工工作满1年后,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假)。二、教职工探亲时间原则上应该放在寒暑假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可以在其它时间请假。三、探亲假期: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探亲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五、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第十二条生育假女教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待遇。一、女教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二、晚育(女24周岁后初育)的增加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凡在寒暑假请产假的女教工,如未休寒暑假一半的,均可补休寒暑假应休的天数。五、女教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我院医务所或医务所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六、女教工产假期间、男教工因配偶晚育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七、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教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假(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哺乳往返路程时间在外。第十三条工伤假一、教职工因公负伤,经我院医务所或医务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享受工伤假;二、工伤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第三章旷工、迟到和早退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属旷工:一、在职不在岗;二、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三、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五、旷工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1、旷工6天及以下者,扣发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和当月岗位津贴;2、旷工在7天以上10天以内者,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和各种补贴;3、对于在职不在岗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除名。第十五条迟到、早退一、教师在上课铃响后未进教室,行政、教辅、工勤人员上班未按时到岗,均属迟到;按时到岗后又出去吃早点或办私事,属于迟到。二、未到规定的下课、下班时间而擅自下课、下班者,均属早退;上班时间出外办私事、打牌下棋或在电脑上从事娱乐消遣活动,属于早退。三、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10%;四、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至9次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50%;五、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及10次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第四章考勤程序与考勤监督第十六条各单位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综合科长)负责考勤,未设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长)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各单位指定负责考勤的同志应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负总责、办公室主任(综合科长)或负责考勤的同志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直接责任人。第十七条教职工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应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及时将假条交本单位负责考勤的同志登记备案;休假期满应按批假权限及时销假。第十八条每月3日前,各单位应将经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签字的上个月的考勤汇总表及所有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的手续报送组织人事部。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考勤管理办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公布各单位执行考勤的情况。第二十条学院希望全体教职工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犯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行为,全体教职工都有权举报。举报内容以书面形式投进综合楼或教学楼的意见箱内,也可用电话方式向组织人事部或监察审计室报告。第二十一条凡检查发现实际出勤、劳动纪律情况与考勤报表不符,除按本考勤管理办法扣发当事人工资和岗位津贴外、扣发考勤人员及主管领导的当月岗位津贴30%;对于有教职工长期在职不在岗,而又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扣除考勤员、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除通报批评外,记入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所举报之事的情节轻重,发给50元~500元不等的奖金,并给予通报表扬。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考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和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和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考勤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考勤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江西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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