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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第六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莲都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申请建房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农用地转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负责村民建房申请受理和审核,督促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及时做好建新房拆旧房,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建房土地调剂和权属调整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建设2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组织集体讨论村民建房申请并通过后张榜公布;做好村民建房用地的调剂、权属调整,及时拆除建房户的原旧房等工作;申请建房村民应按要求提交建房申请及相关报批材料,并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四)按规划布局要求限制的村庄,不再规划旧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五)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推广联建公寓式住房,限制建造独立式住房。第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对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原址拆改建,确因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控制或结构原因不能拆改建的,可易地建房。易地建房的原则上先拆后建的。易地建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房户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证下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同时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拆除原有住房保证金,并在新房建成结顶后三个月内自行无偿拆除原有住房,其宅基地退交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因结构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适当补偿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调剂使用。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应在申请建房批准后及时将建房户原有住房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3村民内部住房调剂的,调剂双方都应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并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调剂。超出规定面积或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按前款规定处置。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调剂方申请建房批准后后及时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原有房屋拆除保证金交纳标准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制订,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执行。第二章申请建房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一)因国家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灾毁等需要搬迁的;(二)一、二类村庄(具体见本细则附件,下同)范围内,家庭三代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25m2的;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家庭三代砖混结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35m2,泥木、砖木结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0m2的;(三)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享受过房改政策,但房改住房(货币分房的应折算成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25m2的本村在册人员,但非农人口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四)户籍不在本行政村内但已继承本行政村内祖辈遗留的房屋的直系亲属,本人且未享受过政府房改政策(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下同)的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旧房拆改建。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及人口计算按当地村民建房标准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改建后多余土地无偿退还村集体;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三)1987年1月1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折产、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包括安置房)的(经批准调剂住房的除外);(四)已作过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的;(六)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七)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八)户口迁入本行政村未满三年的(自然村搬迁、下乡脱贫除外);(九)配偶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结婚后非农一方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低保户、五保户等孤寡老人,其住房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第三章建房标准第九条村民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一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1、1人户不超过25m2二层(零起坡)2、2人户不超过38m2二层(零起坡)53、3人户不超过38m2三层(零起坡)4、4人户不超过54m2三层(零起坡)5、5人以上户不超过72m2三层(零起坡)(二)二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1、1人户不超过25m2二层(零起坡)2、2人户不超过38m2二层(零起坡)3、3人户不超过54m2三层(零起坡)4、4人户不超过72m2三层(零起坡)5、5人户不超过90m2三层(零起坡)6、6人以上户不超过108m2三层(零起坡)(三)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1、1人户不超过36m2二层(零起坡)2、2人户不超过50m2二层(零起坡)3、3人户不超过75m2三层(零起坡)4、4-5人户不超过90m2三层(零起坡)5、6人以上户不超过110m2三层(零起坡)第十条联建式公寓住房,建筑面积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注:建房户分摊到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出第九条规定标准)(一)一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1、1人户不超过40m22、2人户不超过80m23、3人户不超过120m24、4人户不超过180m25、5人以上户不超过240m26(二)二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1、1人户不超过60m22、2人户不超过120m23、3人户不超过180m24、4人户不超过240m25、5人户不超过320m26、6人以上户不超过360m2(三)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1、1人户不超过80m22、2人户不超过160m23、3人户不超过240m24、4人户不超过320m25、5人以上户不超过360m2第十一条建房面积的人口计算(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口。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口数。1、与本村农民结婚三年以上的,其户口暂未迁入本行政村的农业户籍人员,但人口计入建房人口数后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安排建房或拆迁安置的依据,并将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无偿自行拆除。对因结构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对宅基上的房屋予以适当补偿后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调剂使用。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但人口计入建房7人口数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3、户口在本区的随父母居住的子女,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但人口计入建房人口数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5、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6、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村民申请建房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房申请1、村民建房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中应载明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以及建房理由;2、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集体核查讨论;3、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3个工作日在村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内容:申请建房人姓名、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位置、建房面积及用地面积等情况;4、村民委员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委员会发给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文本。5、村民委员会公示期中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应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建房8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6、申请建房村民应按申请文本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建房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文本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交给申请建村民。申请建房村民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并作以下处理:1、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三)现场踏勘和联合公示1、受理建房申请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村民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2、经现场踏勘调查后符合建房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建设规划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示表格,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所;3、国土资源管理所收到公示表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表格填写,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于第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内进行联合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9建房人姓名、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拟安排建房面积、土地座落四至、层次和建筑面积及原住房处置等,公示期限为5天;4、联合公示期中有异议的,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所应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建房材料退还给申请建房村民,并以书面告知退回原因。如对异议问题已作调查处理的,应重新进行公示。(四)审核审批1、联合公示无异议的,建设规划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所;2、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并将建房报批材料移交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报批材料报区国土分局。4、农民建房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按规定的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办理。5、区国土分局接村民建房报批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报送工作。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区国土分局在4个工作日内将报批材料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材料退回建房申请人;106、建房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移送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将批件复印件抄送建设规划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材料送达给建房申请人;7、建设规划管理所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户按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房施工图设计;8、建设规划管理所接到建房村民建房施工图纸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五)建房用地放样村民取得建房批准文书和建房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建房村民一同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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