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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械电子技工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一、财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学生寝室内的配套家具,属于在校期部个人使用财产,责任垤人,任何人不得损毁,破坏和窃取。室内财产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搬动。第二条公寓区和寝室内的公共设施财产,学生有义务爱护,不得违规使用。损坏财物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照价赔偿外,须根据校学生工作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条学生退学、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经学校允许调整寝室的,室内所有财产须经宿管中心验收合格,方能办理退宿手续。第四条室内财产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宿管中心申报维修。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或维修,造成损失的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二、卫生管理制度第五条学生有义务维持学生公寓的公共卫生,不得做出下列违规行为:1.在公共场所吐痰、倒水、乱丢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2.在墙壁涂写、刻画、胡乱张贴和钉铁钉等杂物。第六条学生寝室的内务要求整洁、大方和安全,应当优生以下列要求;1.室内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2.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小扫除;3.每天8:00以前,14:00以前扫出垃圾,并将其倒入篓里。第七条卫生间、洗漱间保持干净,严禁在卫生间、水池乱丢杂物。第八条学生公寓内务卫生整体要求:1.门窗面清洁。(1)门上、墙面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2)玻璃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4)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2.物品摆放整齐。(1)桌椅摆放整齐,生活物品摆放有序。(2)衣物、鞋子的摆放整齐、有序。(3)被褥叠放整齐,蚊帐统一挂、放,床上不乱扔杂物。3.无蜘蛛网积灰(1)天花板、四周墙壁、日光灯上无蛛网积灰(2)各类家具、床板下无蛛网积灰第九条随时做好准备接受学院统一的卫生检查,检查成绩纳入星级文明寝室评比体系。第十条住宿学生有义务配合清洁人员的工作,尊重他(她)们的劳动成果,接受他(她)们的监督和批评,维持良好的公共卫生。三、安全保卫、纪律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在学生公寓各楼栋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十二条学生公寓5:30开门,22:30关门,学生22:0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作出书面登记,说明原因,无故晚归者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违纪处分。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的寝室,对号住宿;服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调整,不准私自调整换寝室、床位;男、女生不允许互进公寓,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严禁男、女混宿。第十四条信宿学生应有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不准将房门钥匙私自借给他人,不允许私自调换门锁。第十五条住宿学生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公寓不准存放易燃和有害物品。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应当保持走廊及楼梯的交通通畅,不允许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第十七条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等杂物。第十八条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卡式炉等大功率电器器;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严禁在室内生火煮食。第十九条禁止在宿舍楼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搓麻将、赌博。第二十条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和淫秽出版物。第二十一条不得在宿舍内播放高声音、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和做出其它扰乱宿舍正常作息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不得破坏和违规使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当照价赔偿。第二十三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学生宿舍的,携带都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核实后方可带出。第二十四条校处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主可进入。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第二十六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分。四、水电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寝室白天用电开放,晚上按学院作息时间定时熄灯。第二十八条水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学生公寓每月每寝室免费使用额定用电、用水为生均每月3度电、5吨水,超额部分须自行购买,收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寝室内严禁使用与存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热得快等)。第三十条学生对本寝室用电使用情况可到购电中心查询。第三十一条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停水时要关好水龙头。第三十二条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用水、电设备损坏及资源浪费,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一切责任。第三十三条寝室内及公共场所水电如有故障,应及时到宿管中民申报维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五、学生外宿、租房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所有在校学生统一由宿管部门有计划地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第三十五条因身体、精神状况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学生,可以申请在外租房。第三十六条外宿及租房住宿申请程序:1.学生本人及家长先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然后家长同意并写好保证书,报经辅导员同意,再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况的学生需出具医疗证明,并要求学生家长签字同意)。2.经系批准后,到学工处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各班对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建立详细的信息或档案资料,同时报学工处备案。第三十八条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住宿或租房住宿的,将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一学期累计,学生未请假外宿一晚的,名单通报给所属系。2.一学期累计,学生未请假外宿二晚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3.一学期累计,学生未请假外宿三晚的,给予警告处分;4.一学期累计,学生未请假外宿四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一学期累计,学生未请假外宿五晚的,给予记过处分;6.一学期累计,学生未请假外宿六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一学期累计,学生未请假外宿七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8.所有处分进入学生个人档案,受处分学生不得参与学院任何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选。9.学生如果请假,寝室长或寝室其他同学须出示有班主任签字同意的请假条给宿管查房人员10.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主,经耐心教育后仍不搬回学生宿舍者,给予学籍处分。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处。
本文标题:江西省机械电子技工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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