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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潭水电厂动火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现场的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A版)》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池潭水电厂动火级别、动火区域划分,动火工作管理和动火工作票管理等内容。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池潭水电厂各部门的动火管理工作。第二章动火级别和动火区域划分第四条动火级别动火级别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特别动火区。一级动火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动火。特别动火区是在一、二级动火区以外特别指定的区域。第五条动火区域划分(一)一级动火区:一级动火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一级动火区包括:蓄电池室;厂房油处理室;升压站绝缘油处理室;所有储油设备及输油管路(压油罐、集油槽、推力油槽、漏油槽等设备上);刀闸电缆层、电缆沟、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1、2机快闸室;#1、2机定子机坑;#1、2主变本体及油管路或其它变压器内部检修现场;柴油发电机;危险化学品仓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易爆易燃物品存放场所;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二)二级动火区: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二级动火区包括:生产区域内所有运行或备用中的生产设备;生产厂房、大坝及其附属建筑范围内除一级动火区、特别区外的所有区域;与油系统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气、水管道;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工作;电调室、水调室、基地可视会议室;池潭生活区物资仓库;单台设备油量在60公斤以上开关室内;维护用的少量润滑油存放现场;中控室;继保室;通讯机房、电调室、水调室、MIS机房和可视会议室等重要工作场所。(三)特别动火区:是指在一、二级动火区以外特别指定的区域动火。特别动火区包括:特别动火区系指发电机层检修场(以#1机左侧往水轮机层楼梯的左边栏杆为界且离#1、#2主变室门口2米以外的区域);主厂房水轮机层除水车室以外并离油处理室门口2米开外的所有区域;气机室;坝顶280米高程平面(离快闸室门口不得小于1米);弧门启闭机层;#1、#2、#3机尾水平台;#3机检修场。(四)在一、二级动火区范围内动火工作必须开具相应的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在特别区内动火可不开动火工作票。(五)在特别动火区内若含有运用中的设备,仍按相应动火等级开具动火工作票。第三章动火工作管理第六条动火审批权限(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安监部负责人、消防专职、安监员审核,厂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县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安监部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七条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负责人、许可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池潭水电厂消防规程实施细则》有关部分、掌握工作人员安全技术水平的部门领导或专业主管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报安监部门审查、厂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以书面方式公布后担任。(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池潭水电厂消防规程实施细则》有关部分的部门技术员或班组长以上人员经考试合格,报安监部门审查、厂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以书面方式公布后担任。(三)一、二级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池潭水电厂消防规程实施细则》有关部分的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报安监部门审查、厂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以书面方式公布后担任。(四)一、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池潭水电厂消防规程实施细则》有关部分的运行值长或值班负责人担任。(五)动火执行人必须持证上岗(焊接或动火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内容和动火安全技能,并通过考试合格,由部门领导批准报安监部门审查并以书面方式公布后担任。(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单位承包相关工作,签订了安全协议的,其符合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但需经厂安监部审查确认,由安监部书面通知有关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时管辖设备的单位应派熟悉现场的人员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动火工作票由管辖该设备的部门签发,工作票签发人仅对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工作单位(部门)对工作班人员(含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指派是否合适、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等情况以及动火作业中的安全负责。但各级审批人和现场消防监护人,仍由设备管辖单位负责。(七)无相应资质的外单位人员不能担任电厂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确需进入发电厂工作的,应由管辖设备单位派有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八)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第八条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一)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2.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3.审查工作是否安全。4.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二)运行许可人的责任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三)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3.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四)消防监护人的责任1.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五)动火执行人的责任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清理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第九条动火过程监督(一)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3.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二)动火工作开工前检查及注意事项1.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执行动火作业人在动火工作前必须了解动火设备的构造,危险点,可燃物质特性及消防方法,对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教育、设备技术交底和消防教育培训后,方可允许其参加动火工作。2.注油设备检修动火工作前,除了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并放尽余油外,还应尽可能进行蒸气吹扫或清洗后,方可允许动火。(三)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十二不”。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2.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6.油车、载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停靠的区域不动火。7.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8.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或设备清洗后区域清洗剂浓度较高时不动火。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熬制沥青、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四)动火的现场监护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由消防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每隔一定时间要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3.充油设备检修动火工作前,除了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并放尽余油外,还必须进行吹扫或通水清洗,同时必须在动火附近测定燃油的可燃气体含量在0.2%以下的安全范围,才允许动火。4.动火工作开工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将动火位置作用于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感应元件解除,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恢复。5.一级动火工作审批后,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技术专责)、厂消防专责或专门指定的厂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若因故必须离开现场时,动火工作必须停止;二级动火工作审批后,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和厂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若因故必须离开现场时,动火工作必须停止。6.动火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消除工作现场残留火种。7.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或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制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五)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第四章动火工作票管理第十条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工作票。第十一条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执一份。第十二条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安监部,保存期限为一年。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设“动火工作票记录簿”(格式参照附件3),记录应包括动火工作票编号、动火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动火负责人姓名、消防监护人姓名。若发生火情应同时记录火情及扑救简况。第十四条一、二级动火工作票每日工作间断或终结时,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应将动火工作票交回值班负责人,开工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工作票不允许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五条动火工作票视同工作票管理。第十六条各部门每月应将上月使用的动火工作票收回,由部门负责评价,并保存三个月(从次月算起),评价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第十七条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一)动火工作票应按统一格式(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十六,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十七),由设备管辖部门事先进行编号(格式为××××××××××)并按顺序使用,微机开票允许进行自动编号。如:2006年第一份一级动火工作票的编号为H120060001,依此类推进行编号。(二)动火工作票可使用计算机网络开票或手工开票方式进行,工作票在现场办理许可前的签名(如签发),可以采用计算机输入,但应具备身份识别(加密码)的功能,允许动火的所有签名必须手签。(三)工作票应使用兰色或黑色墨迹的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个别错、漏字修改时,应在错字上划两道横线,漏字可在填补处上、下方作“∨”或“∧”记号,然后在相应位置补上正确或遗漏的字,字迹应清楚,并在错、漏处盖上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扁形红色印章,以示负责。但对设备名称、编号、动词不得涂改。错、漏字修改每项不应超过一个字(连续数码按一个字计,代表一个字或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的连续字母按一个字计),每页不得
本文标题:池潭水电厂动火工作管理制度(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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