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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监察制度的评述中国有着五千年华泽绚丽的文明史,古代文化源远流长,博大博识。在这绵长的历史文化中,我国监察制度起源甚早,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完善,对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影响甚深,甚至将其影响延续至今,乃至未来。有关监察官职的记载,早见于先秦时期。而汉朝监察制度是对秦朝的继承、发展和创新,逐渐走向成熟,汉代是我国监察制度的建立阶段。在这一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正式的专门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在御史台的领导下,中央和地方这两大监察系统初具规模,监察制度不断完善。下面将从中央监察和地方监察两方面来对汉代监察制度进行剖析和了解,然后分析其特点,最后做出利弊评价和对后代的启示,对汉代监察制度做深入浅出的分析和了解。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主要职责。一、汉代监察制度与机构1、中央监察系统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机器中,专门的监察机构并不是与监察制度同时产生的,。监察制度在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就已经开始了,但是独立的监察机构确实从西汉末年才逐步形成。在此之前,对管理的检查工作一般是由御史大夫及其属官负责的。据史书记载,在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的主要职掌是“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其地位在宰相之副,九卿之右。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官有御史中丞和御史。汉代对官吏的监察除了御史府以外还有隶属于丞相府的司直和自成系统的司隶校尉。西汉末年,我国封建国家政府机构的设置发生了一次重要变更。汉成帝时期用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等古代官号取代了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这一变更更对监察机构也带来了很深的影响。在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后,其职掌与监察之事风马牛不相及,所以便有御史中丞“出外为御史台率,即令御史大夫任也”,成为当时的最高监察长官。其办事机构——御史台,活动独立,它的建立对我国古代官吏监察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2、地方监察系统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和加强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都十分注意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建立一套严密的地方监察制度。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从而创立了地方政权的郡县两级制度。同时,秦始皇还派出常驻地方的御史,负责监察郡内的工作,称为监御史,这是我国地方监察制度的开端。汉武帝时沿承、创新秦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各派常驻刺史一人,负责对地方郡国的监察,“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它直接由御史中丞管辖,而不受地方行政长官的干涉。到了东汉后期刺史权力不断扩大,就演变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汉灵帝时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地方制度,刺史改名为州牧,至此,汉武帝时期建立的刺史监察制度最终解体。汉代除刺史以外,司隶校尉也负有监察地方的责任。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经历过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进入了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至汉代以来,中国古代行政监督通过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大监督体系,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成熟的监督体制。二、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2.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三、汉代监察制度的利与弊、得与失汉代创立的行政监察体系,其最本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地澄清吏治,而是为了巩固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中央集权。虽然汉代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国家稳定,惩治贪官起到了影响深远的作用,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这种严密的监督体系只是封建专制体制的产物,它并没有真正起到防止官吏腐败的作用,所谓的“严密监督”也只是当出现能够威胁中央集权,威胁封建统治者统治地位的时候才会“严格执行”。1、互相制衡,多元监督的中央监察系统这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从中央到地方“分权制衡”的监督制度的构建,既维护了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有效地遏止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进一步打击了让汉王朝“头痛不已”的地方官吏与地方好强势力的勾结,从而巩固和维护了这个大汉王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但是,这种“互相制衡”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也有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监察机构多元却缺乏统一的领导,例如中央监察三大机构各成系统,职权重叠。2、“四两拨千金”,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刺史制度汉武帝“四两拨千斤”的部刺史制度,开创了中国地方行政监督的先河,在汉代前期,确实起到了监督、威慑地方诸侯和官吏的作用,维护了中央集权的稳定。但是,当汉王朝处于衰蔽之时,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吏,面对整个官僚地主集团的庞大势力,没有了强大皇权为后盾,其监察作用可想而知只能沦为地方诸侯势力的傀儡。后来由于事权混杂,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在封建社会里,只有在封建王朝的兴盛时期,监察制度才能实际上起到澄清吏治、巩固政权的作用。在封建王朝的衰蔽之时,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吏,面对由于整个官僚地主集团的腐朽而造成的千疮百孔的社会现实,是无法起到弹劾吏治、打击不法,平反冤狱、改变风气的作用的。事实上,原先曾起过积极作用的监察官吏,也只能因时变异,蜕变成新的官僚阶层。汉代政治制度的历史实际也确凿无疑地证明了这点。一旦皇权衰弱(如西汉末年的“七国之乱”时期),刺史将会完全沦为摆设。西汉王朝自元、成以后,监察制度逐步失去了原有的积极作用,监察官不再以监察地方官吏作为职责,最终被地方官僚集团所同化,形成新的官僚阶层。四,汉代监察制度对后世的启示1、为了充分发挥监察官在监督百官上的作用,就必须保持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我国古代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力时,既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也不受上一级监察长官的左右。监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是监察制度得以正常推行的保证。2、有完备的组织系统和相应的职权。只有职权分明,才能保证各个官员各自为政,既不出现监察漏洞,也不出现权力纷争。3、为了使监察官切实发挥作用,必须严格监察官的选人方法。我国古代对监察官的遴选十分重视,两汉时候,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五、小结两汉时期是封建监察制度确立时期,其组织、体系较周、秦有很大的进步,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监察机构,有一支人数众多的监察官吏队伍,这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无疑产生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腐败问题缓和了阶级矛盾并加强了中央集权对维护两汉的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成为中国行政制度的一部分。但实际情况说明,监察官始终只不过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这是整个封建社会摆脱不了的一个痼疾。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根除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腐败,这是必然。而它存在的本身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例如东汉末期各路刺史的割据战争)!而汉王朝的监察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表明了一个深刻的历史哲理:政治制度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归根到底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同步的。人类要想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推动社会的发展,荡涤和清除阻碍社会前进的污泥浊水和垃圾残渣,必须遵循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才能有所建树。
本文标题:汉朝监察制度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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