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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我省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营,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管理。本《办法》附件中的《关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适合于我省中小型活性污泥法二级生物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其它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机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通过职工积极参与,各级领导严格管理,实现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管理;(二)全面掌握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三)及时了解企业安全教育情况,组织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监督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妥善处理伤害事故;(五)监督企业制定污水处理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实施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企业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七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安全责任人。污水处理企业科室、工段设负责安全生产的兼职安全员。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负责人工作职责、各工段安全员职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第八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职工安全生产守则》,企业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要立即给予纠正,要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排除。第九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新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教育考试,方可上岗;对持有操作证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且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企业操作。第十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所有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时,要对有关操作、管理人员重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第十一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外来参加学习人员安全守则》。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为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于生产区内众多的工艺运行设备、高低压配电设备等均可能对人体产生安全危害,甚至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外来参加学习人员应自觉遵守《守则》,以确保在学习参观期间的人身安全。第十二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由主管领导亲自组织参加,依靠和发动全体职工,查领导,查组织,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堵塞安全漏洞,防患于未然。各工段每天进行岗位巡回安全检查,企业每月进行安全自查,以及节日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消化池、配电室、仓库等为重点防火部位,以上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防火重点区内的所有电器、照明设备应符合安全防爆技术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应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对重点防火部位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做到无隐患、无漏洞。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化验设备仪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使用人员应经培训、考核认可后方可操作。凡共用的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保管,实行仪器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核准、检定,以确保性能良好。第十五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化学试剂、药品安全管理规定》。化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由专人负责保管,分类、分性质、分时效,造册登记,按规定签证发放。第十六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严格组织纪律,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在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时,污水处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污水处理企业安全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伤亡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发生人员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部门应当在一小时之内上报省建设厅。第十九条市级建设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建设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市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履行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三条厂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污水处理企业安全事故的,或者在污水处理企业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污水处理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污水处理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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