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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第六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在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组织与程序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行集团公司和各企业两级管理。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集团公司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一般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企业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企业级竣工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第八条~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集团公司指定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第九条~企业级竣工验收: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集团公司委托企业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牵头组织,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报告;(三)办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档案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四)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五)现场查验工程建设质量;(六)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七)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如参与初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经初步验收基本符合条件,由各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条件检查,并确定竣工验收的时间。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定竣工验收大会议程;(二)听取和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三)审阅建设项目(工程)文字和声像资料;(四)现场察验建设项目(工程)情况;(五)对建设项目(工程)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六)审议竣工验收报告书,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七)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四条~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修改后正式出版的竣工验收文件,应分送各有关单位(包括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2套。第四章竣工验收费用第十五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以及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成本或费用。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七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如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上述费用均不得进入工程成本。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外部企业承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建设项目(工程),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签订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关于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要求(发文日期:2003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附件关于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要求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工程)的历史记录,是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后生产运营、管理、检维修和改扩建等的重要资料和科学依据。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的法规、法规,严格档案资料编制和审核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一、竣工资料竣工资料是指建设项目(工程)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和声像资料。包括前期工作资料、勘察设计资料、项目管理资料、施工安装资料、竣工图、竣工决算和建设消耗资料、生产准备及考核资料等。竣工资料(除竣工图外)主要内容如下:(一)前期工作资料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二)勘察设计资料1.工程勘察资料:包括勘察报告、勘察设计、水文、气象等资料。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三)工程管理资料1.征用土地等有关资料: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征地和拆迁协议书等。2.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如供电、供水、供应原材料、燃料和产品销售、运输协议以及工程途经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和河流等穿跨越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3.工程招标、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协议等。4.施工组织设计。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四)施工安装资料1.开工报告。2.设计变更资料:如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核定(联络)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3.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4.材料、设备、构件的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5.设备、管道、电力、仪表和自控系统等安装资料:如安装调试记录、试压、探伤、检验等资料。6.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水平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7.试运资料:如单机、系统试运记录、无荷载联动试运记录。8.工程质量管理资料。9.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独立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证书。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0.竣工报告。11.其它: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五)竣工决算和建设消耗资料1.概算、预算执行情况。2.竣工决算。3.主要建设材料核销资料。4.固定资产清册。(六)生产准备及考核资料1.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成果资料。2.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成果及检测资料。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及评价资料。4.生产组织准备、人员培训、生产规章制度等资料。5.生产总消耗考核资料。(七)引进技术和设备资料1.出国考察报告及有关材料。2.商务合同、合同附件。3.技术问题来往函电及有关材料。(八)竣工资料编制分工1.竣工资料中前期工作、勘察设计、工程管理、竣工决算、引进技术和设备等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生产准备和考核资料由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共同编辑。竣工资料的汇总和分类立卷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2.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还应编辑反映项目概况和建设特点的录像片、图集和画册等声像资料。(九)竣工资料归档1.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应编制2套,由企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各归档1套。2.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二、竣工图竣工图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和汇编。由于重大修改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一)竣工图来源1.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须逐张加盖“竣工图专用章”。2.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3.施工中凡有重大改动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经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并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二)竣工图编制1.编制竣工图时,凡隐蔽工程、重要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工程等施工中与施工图的差异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过规范许可限度的,必须一律修改在原施工图上。主要包括:竖向布置和地面、道路标高;厂、装置、建筑物、管带、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坐标;工艺、热力、电气、暖通等机械设备;管道直径、厚度、材质及管道联结方式(改变流程的);电力、电讯设备接线方式、走向、截面;自动控制方式和设备;设备基础、框架、主要钢筋混凝土标号和配筋;地下自流管道、排水管道和坐标、标高;阀门的增减、位移和型号;保温结构材料。2.为减少竣工图编制的工作量,凡地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更,一般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主要包括:房屋尺寸、地面结构、门窗大样、照明灯具;地面以上钢结构、平台梯子的尺寸和型钢规格;地面以上的管道坐标、标高;地面以上设备、管道的保温结构和厚度;油罐的拼板图;一般管件代用;所有地面、地下不超过规范许可的施工尺寸误差。(三)竣工图专用章、核定章1.竣工图专用章应标有“×××建设项目竣工图”字样,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署以及编制日期。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2.竣工图核定章应标有“竣工图核定章”字样,内容包括:变更修改依据、核定人签署。图章规格尺寸为40mm×15mm。3.竣工图专用章、竣工图核定章均采用红色印油。竣工图专用章加盖在角章左面。三、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工程)的全面总结和法定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单项总结(勘察总结、设计总结、施工总结、引进工作总结、建设监理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等。竣工验收文件由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生产等单位提供单项工作总结或有关材料,建设单位负责汇总和编制,以建议稿形式提请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审议修改后出版。(一)竣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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