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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整合资金、资源和资产,提高投融资工作的统筹性和协调性,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投融资项目是指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引导投资建设,并纳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等融资渠道,对政府性项目实施的投融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争取中央、省级补助、各级政府分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赠)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产业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项目融资方式,按融资成本最佳综合效率原则选取合适的融资方式。第五条充分利用土地政策、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银行账户、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存量资产和信息等资源以及建立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报补偿制度,发挥政府资源杠杆作用。第六条融资规模的确定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地方政府融资的数量界限、总体规模限定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与融资主体和政府的偿还能力相适应,使其既能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七条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融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政府各分管领导负责一手抓分管部门常规工作,一手抓分管部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主动谋划部署、组织协调、全力推动、督促落实分管单位项目投融资工作,积极开展“银建、银企、银农、银社、银文、银环”等全面金融合作工作,全力推进分管单位投融资计划任务目标的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为领导小组研究和拟定投融资管理工作的制度、流程和职责分工;拟定与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相配比的年度项目融资计划;研究制定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的扶持政策和制度;及时研究提出做强做大投融资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调部门、投融资公司以及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分解落实各自的投融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和对投融资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落实督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及交办事宜。第八条各投融资公司为投融资主体,是负责投融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归还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包括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轨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承担政府重大项目融资任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编制和上报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融资计划;二是盘活政府配置的资产、资源、资金,优化资产负债比,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等工作。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确保完成下达的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三是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成本;四是强化投融资债务管理,确保各类投融资到期债务的偿还。第九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项目储备机制,落实年度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立项、上报、审批以及争取上级资金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并统筹做好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做好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的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公司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公司完成投融资任务;完善对各公司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市建设局:负责包括项目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政府性项目监管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建立政府、部门、投融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和推进工作。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融资主体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保证重点工程如期完工,项目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融资计划实行年度编审制度。编制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财政体制、财力状况,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年度投融资计划。第十二条融资计划的编制应与发改委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编制同步。按如下“二上二下”基本程序编制:“一上”:市发改委汇总编制下年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一下”:市发改委和融资办根据投资计划项目的性质和各投融资公司的职能,将下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初步分解到各投融资公司。“二上”:各投融资公司就各自所分配的投资计划编制出具体的融资计划,报市发改委和融资办。“二下”:市发改委会同融资办对符合政府融资范围的项目的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前期准备、融资成熟度以及政府融资规模、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投融资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公司。投融资计划的下达于当年人代会批复后一月内完成。第十三条每年第二季度,应根据当年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凡是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停止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进度不佳或项目计划调整的项目,领导小组调减融资计划,用于其他项目,并对配置资源进行相应调减。对于新增项目或确需调增融资规模的项目,应遵循“控制总量、综合平衡、提前备案、有保有压,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出拟调增融资计划按上述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四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受理条件和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建设资金和资源配置。第十五条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行为。在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融资计划中,涉及由市级财政承诺预算安排还款的投融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各投融资主体要严格区分单位经营贷款和政府融资界限,凡经营贷款担保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负责,未经政府批准,投融资主体不得对投融资管理体系之外的其他单位、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设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包括:统筹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土地收益、国有资产收益、上级补助、融资信贷等资金,专项用于资本金注入、还本付息、项目资金补助、融资工作考核奖励等。融资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各投融资公司对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与其自营项目分别核算。融资资金支出严格进度管理,并将使用情况按月报市融资办备案。第十八条建立对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效益和流动性考核管理机制,年末滞留在投融资公司账上政府性融资资金余额原则上应低于当年融资任务总额的10%。
本文标题:法律知识办法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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