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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七日泰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监管单位负责上级主管的管理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在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对以下单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市级税收征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驻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省以上企业省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在泰安的分支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市直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省以上驻泰单位省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在泰安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市政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负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含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全面管理的职责二县级监督管理范围县市区行政辖区内除省级和市级监督管理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是县市区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本县市区的各级各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驻本行政区域市以上企业市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的分支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市直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单位市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本身的安全生产本单位负主体责任上级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负主管责任县市区政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负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外资合资合作经营民营股份制等非国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本县市区的国有单位投资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泰山区岱岳区由于县制沿革和区域划分形成的属地交叉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按税收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其他单位按隶属关系由所属区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划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据情规定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政府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管理行业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三市县市区安监公安经贸交通煤炭质监建设环保水利和渔业国土资源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林业农机气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更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二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领导组织指导协助监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一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等企业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三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工程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发包出租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后的单位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且税收征管范围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单位应当向现税收征管地的人民政府办理安全生产管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仍由原主管单位负责第十条省管煤矿铁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分的职责执行本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分级管理和部门单位分工管理的内容及领域如有发展变化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随时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责任与方式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排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重大问题每个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任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并由同级督查机构进行跟踪督查会议纪要形成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有权下达安全生产指令有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各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安委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整改需要协调的及时报告安委会定期督导检查下一级政府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并进行通报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不受泰安市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中规定的到企业检查备案制度的限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发文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提供保障配备必要的监管和执法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奖励制度稳定安监队伍保证安监人员专职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预算资金的数额使用和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定具体细则第十五条各级安委会及安监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具体是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建议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三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同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第十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落实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准入条件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督促落实各项措施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各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指令组织协助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有关处理规定否则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或建议其上级管理部门给予处理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查审批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取得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暂扣吊销撤销批准手续或建议原批准部门吊销撤销批准手续对拒不办理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失职责任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由政府责令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成立治理工作组入驻现场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必须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治理经治理未消除的责成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电供水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和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治理由所在市县市区领导实行包保责任制第二十条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对拒绝阻挠执法检查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检查情况预警信息发布情况隐患监督整改情况处理处罚情况等详细记录存档以备查验安监人员应当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通知监督落实信息反馈的时间地点内容责任人以及签字确认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指令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由安监部门向社会公示并向金融机构有许可年检职能的部门人才及劳务市场等通报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对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经核查符合实际的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细则由各级安委会制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的内容与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各级监管的主要内容具体是一物质保障责任二资金投入责任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四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责任五教育培训责任六安全管理责任七事故报告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救援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上职责抓好落实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各级安委会可以约请其主要负责人谈话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新上岗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时执法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责成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发改经贸安监卫生质监公安消防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查验三同时的相关手续无相关手续或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经营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审查论证和安全评价绝不能降低门槛放宽标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高危行业应按有关规定存储和使用风险抵押金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入股经营投资人未按照规定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依法给予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体入股经营投资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对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以及不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重大隐患整改不投入的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如实核定其安全生产费用强制划入为其设立的专户监督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歌舞厅网吧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发生突发事故时确保人员迅速撤离安全疏散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下达书面整改意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关停宾馆饭店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摊贩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加强采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
本文标题: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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