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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统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三)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五)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六)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七)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八)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等。第三条统计行政执法主要职责范围:(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二)检查监督全市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制定全市统计规范性文件;(三)依照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统计局制定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依法审定统计标准;(四)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领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五)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六)指导本市各部门制定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审批和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七)依法加强统计监审和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九)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教育、统计专业知识培训、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的程序及时限(一)申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送审或备案时,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二)审批:统计部门对送审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三)审批期限:统计部门自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第五条公布统计资料审批程序及时限(一)申报:公布资料的单位向统计部门提交申请公布资料的函,说明公布的理由和范围,并附拟公布的统计资料。(二)审批:统计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统计部门正式发函批复。公布资料单位接到批复后,方可对外公布统计资料。(三)审批期限:统计部门在接到公布单位的正式申请函后,个别统计数据资料的公布,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系统性统计数据资料的公布,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第六条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审批的程序及时限(一)申报:新成立的、变更的、注销的、年检的单位持有关资料到政府统计部门申报,领取统计登记申请表或基本单位情况表或年检登记表认真填写。(二)审批:统计部门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或变更或注销或年检。新成立的申报单位,经审批同意列户登记的,发给统计登记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并领取相关资料。(三)审批期限:自收到申请单位全部材料审核符合要求之日起,新成立的基本单位申请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放给统计登记证;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新发给统计登记证;注销登记,当日办理完毕,收回统计登记证;年检登记,当日办理完毕。第七条统计系列职称资格考试申领上岗证的程序(一)统计系列职称资格考试程序1、报名:每年4月份左右,符合报考条件者直接到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领取表格,填表后加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然后交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统一审核,经审核合格再办理交费等有关手续即可正式登记注册。2、培训:培训采取自愿原则。市统计局将对培训报名者统一培训,统一管理。3、考试和发证:考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参加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将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二)申领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程序1、报名:统计在岗或将要从事统计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4月份左右,直接到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报名。2、培训:统计专业中专以上毕业可不参加培训,直接申请办理统计人员初级从业资格证书。所持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在培训考核的基础上换发新证。统计在岗人员中,除上述对象外,都必须参加培训。其中无从业资格证书者,参加初级培训,所持从业证书有效期满者参加中级培训。3、考试、考核和发证: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培训人员和换证者分别参加考试和考核。对考试合格者和直接领证者颁发江苏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统计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限(一)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查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检查报告、集体一审、事先告知(听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集体二审、处罚决定、执行送达、结案归档。(二)统计违法案件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三)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四)来信、来电、来访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接待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记录,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第九条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标准(一)挂牌上岗。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办公桌上摆放工作岗位牌,以方便基层同志办事找人和统计咨询。(二)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三)工作认真。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性讲清需补办的手续,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请者理解。(四)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各职能处室的岗位职责对外公布,明示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第十条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泰州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监督举报电话:86839052(泰州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统计违法举报电话:86839043(泰州市统计局法规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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