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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的各类建筑,如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教学楼、车站、候车室等。生产性工业建筑:进行生产活动的建筑。非生产性工业建筑:工业项目内的研发楼、食堂、宿舍等。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会做详细的规定2.2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会做详细的规定,这里提出三个控制指标的定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2.2.1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例。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2.2.2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给城市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5.设备管道层。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2.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4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m及以内的雨棚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6.永久性无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注:①地下室:房间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②半地下室:房间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③设备管道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2.2.3绿地率顾名思义,就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绿地面积与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例。建设项目中的绿地面积包括:集中绿地、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停车场绿地、架空层绿地、树阵(树池)绿地、地下室(半地下室)屋顶绿地等。计算规定如下: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计算:①、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②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③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④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2.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如果满足: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边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4.树阵及树池绿地面积计算:①小区内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400㎡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0㎡计入绿地面积。5.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6.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方便居民室外活动提供的大于200㎡的公共活动空间,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注: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设计过程中需要满足的规定2.3.1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500㎡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内,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的独立地块,二环路以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的独立地块都只能建设多层。2.3.2相邻单位联建的控制:1.两地块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两地块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以不退用地红线,单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建筑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的地下室可以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2.3.3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进深宽度的两倍;3.小于160㎡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4.规划的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2.3.4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2.3.5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2.3.6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①.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②.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③.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④.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⑤.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2.3.7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2.3.8建设用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大于30㎡控制。5.凡本表中未予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2.3.9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②.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③.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cm以上、高度40.0cm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2.3.10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①.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②.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2.3.11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其中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2.3.12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①.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②.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③.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0.45米。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完成面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3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2.3.14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2.3.15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三、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0.1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3.0.2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1建筑间距3.1.1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3.1.2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①.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②.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③.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④.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⑤.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而起算;⑥.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说明:1.建筑朝向示例: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度到偏南60°范围。2.建筑高度计算:(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
本文标题: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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