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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之中国政府审批程序陈生泰机密一、境外投资之中国政府审批程序相关法律规定二、境外投资之中国政府主要审批程序概述三、境外投资之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四、中国反垄断审查基本程序概述五、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流程图六、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流程图内容提纲机密一、中国政府审批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机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并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2月14日发布并实施,发改外[2011]23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3月16日发布并实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89年3月6日发布并实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发布并于2009年8月1日实施,汇发[2009]30号)《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年9月27日发布并实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9月11日发布并实施)一、中国政府审批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机密二、中国政府主要审批程序概述机密境外投资项目定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包括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类型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竟标项目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审批程序概述发展改革委就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需先行提交书面报告取得国家发改委的确认函);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并购类境外投资需先行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投资资金汇出手续。二、中国政府主要审批程序概述机密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国家发改委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事前确认程序境内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需向发改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2011年2月14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第六条规定,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范围为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商务部门的前期信息报告程序根据商务部5号令,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取得商务部门的初步确认。该经确认的《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为后续报送商务部门审批时的申请文件之一。该程序通常商务部门不作实质性审查,企业填写完整《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后申报即可。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批必要性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投资主体凭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审批权限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资源开发类项目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自2011年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颁布之日,国家发改委部分核准权限下放,该通知颁布后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如下: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2)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自2011年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颁布之日,国家发改委部分核准权限下放,该通知颁布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如下: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2)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即下述不分限额类项目除外)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国家发改委登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不分限额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及《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项目不分限额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1)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2)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3)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法律适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审批必要性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权限由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投资资金汇出手续法律适用及审批必要性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注: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及本所近期类似项目的经验,目前已经取消对外汇资金的来源事先审查程序。因此,境内企业在获得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后,可直接到外管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汇出。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之国资审批程序法律适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年9月27日发布并实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9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8年5月22日颁布并实施《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备案程序该程序是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所有政府程序的第一步,即应在向发改委申报书面信息报告(并购、投标类)或核准(其他境外投资类)之前完成。中央企业在年度计划外追加的项目,需履行事先立项备案或核准程序,取得国资委的立项批复(也称“原则性批复”或“经济行为批复”)。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事先备案或核准程序,由各地方国资委制定并执行。比如上海市国资委2008年5月22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规定,上海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部分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企业确定。同时,企业若在年度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属于主业内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对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如属中央企业,应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项目的事先立项备案或核准;如属地方国有企业,须根据当地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手续。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境外投资标的资产的评估及其备案程序与国有企业境内投资相同,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需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收购价格的依据。这个程序应在取得发改委确认函和向商务部门申报《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后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目前,国家尚未就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事宜制定并颁布其他法规,实践操作中,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参照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外国有资产变动情形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面临的问题是并购的资产位于境外,中国境内的评估机构往往不具备对境外资产进行评估的资质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境内企业需要委托当地或国际上比较知名的评估机构或财务顾问进行估值,以便作为定价的依据(通常境外评估师主要是物业评估师,除了物业外不对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因此有些时候需财务顾问提供整个资产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三、中国政府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机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境外投资产权登记程序根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境内投资者及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中央企业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年度检查产权登记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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