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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法律法规不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的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站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及其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必要时按《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监督检测。第六条工程实体检测按《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见附件六)规定实施。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试行)》规定实施。第八条监督站重点监督管理工程及部位、行为:(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结构安全和民用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第十条监督站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实施:(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一条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二)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备案证明;(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督站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前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二),监督人员应以合理安排监督资源的原则,根据参建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及以往抽查、抽测情况实施差别化的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二)监督人员的组成;(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第十四条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住宅工程应按住宅分户验收制度规定)进行抽查、抽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第十五条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第十七条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组成员形成统一合格意见、存在问题已全部见证整改完成并回复监督站、相关资料收集齐全等)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相关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第十八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站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第十九条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者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必要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未设置标牌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试行)附件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附件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附件四:监督竣工验收前资料审核表附件五:监督工程归档资料目录附件六: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附件一: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特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重点监管、随机抽查、抽测、监督竣工验收等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监督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质量监督登记核查、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等。一、质量监督登记核查1.凡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2.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⑴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⑵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⑶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备案、核准文件);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⑸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工程备案证明);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扫描件光盘)及审查合格意见;⑺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工程监理合同(副本);⑻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相关资质、资格证明;⑼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⑽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3.质量监督人员对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后予以登记并存入工程监督档案资料内;不符合的要求办理单位进行补正。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1.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特点,选派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订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重点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等情况予以明确。2.监督机构在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督工作方案后应组织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员进行通告,并应形成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档案保存。3.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3.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监督人员对抽查、抽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签发整改通知书,发现已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6.监督人员应认真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四、竣工验收监督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在正式竣工验收前组织验收组成员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并形成初步竣工验收记录,住宅工程应提前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初步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组应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在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拟定日期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通知(见附件三)及相关材料按工程验收报验制度规定(见附件四)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验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应包括工程抽查、抽测过程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出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审查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约定监督竣工验收日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安排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按以下程序分别对各单位工程进行正式竣工验收: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提交书面资料报监督机构;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情况,复核记录应作为验收文件之一);⑷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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