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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adiationsourcesGB18871-2002西安石油大学赵军龙(博士、副教授)学习内容1适用范围2定义3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4一般要求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6剂量限值7从事工作的条件8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9医疗照射的控制10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11应急与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定义(电离)辐射(ionizing)radiation: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辐射)源(radiation)source: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例如,发射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源,γ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X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源。对于本标准的应用而言,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均可视为一个单一的源。3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电离辐射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①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②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③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④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适用本标准的实践①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②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③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照射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①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③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的其他天然照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照射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①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②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①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②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③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对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a)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b)用人单位。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a)供方;b)工作人员;c)辐射防护负责人;d)执业医师;e)医技人员;f)合格专家;g)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责任方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与安全大纲,该大纲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纲中,应该:①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②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③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④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⑤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责任实践的正当性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利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这类指导水平应该:a)根据详细要求并参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制定;b)对于中等身材的受检者,是一种合理的剂量指征;c)为当前良好医术(而不是最佳医术)可以实现的医疗实践提供指导;d)在可靠的临床判断表明需要时,可以灵活应用,即允许实施更高的照射;e)随着工艺与技术的改进而加以修订。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安全评价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以: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b)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与大小;c)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安全的确认监测与验证应确定用以验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的参数,并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应为进行所需要的监测与验证提供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应对这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记录应保存监测与验证的记录,包括设备检验与校准记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安全的确认6剂量限值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6剂量限值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6mSv;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c)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6剂量限值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规定的要求对剂量限值进行如下临时变更:a)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审管部门决定的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b)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特殊情况6剂量限值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1mSv;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公众照射6剂量限值公共照射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于1mSv以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6剂量限值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7从事工作的条件工作待遇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孕妇的工作条件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7从事工作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他们所受的剂量应按剂量限值的规定进行控制。工作岗位的调换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a)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b)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c)在防护与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d)不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e)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9医疗照射的控制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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