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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年月日核收: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精神,为迅速推进我区生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执行。-2-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文件精神,为迅速推进我区生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规模养殖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11年生猪保险推进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以生猪规模养殖为重点,推进我区生猪规模养殖发展,改善民生、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是:按照渝农发〔2011〕174号文件要求,迅速启动我区生猪保险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规模养殖大户的第一批生猪投保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生猪投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二、组织、承保机构及职责(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组长:许荣生重庆市江津区政府副区长-3-成员:范开庆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局长陆成林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副局长田维智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由田维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区畜牧兽医局、各街镇畜牧兽医站积极配合,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工作加快推进。(二)承保机构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为我区生猪保险的承保机构。(三)工作职责1.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制定《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生猪保险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技术服务等工作,组织街镇畜牧兽医站开展相关业务工作。2.区财政局负责申请落实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区级配套资金,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3.各街镇畜牧兽医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承保机构开展生猪保险的保费收缴、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认真宣传、发动养殖户积极参保。4.承保公司负责承办生猪保险业务,向生猪养殖户提供优-4-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帐核算生猪保险收费和赔付支出。负责向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及时报告生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市保监局、市农业、市财政部门对办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由于生猪保险涉及地域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多方共同参与。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要通过业务培训和经费补贴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的积极性和作用,委托代办业务并参与查勘理赔等工作,要帮助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给予必要支持。三、保险内容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其主要内容为:(一)投保条件1.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2.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能够保证饲养质量;3.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5-4.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含);5.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责任免除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2.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3.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生猪保险金额为每头500元,费率6%,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49%(14.7元),区县财政补贴21%(6.3元),农户自缴30%(9元)。(五)保险期限按批次投保,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生猪分栏饲养之日起到出栏时为止,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四、主要措施-6-(一)承保推进1.组织领导。按照渝财农〔2011〕174号文件精神和市农委、市财政统一部署,成立江津区生猪保险领导协调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生猪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2.宣传动员。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会同畜牧兽医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设计制作宣传海报、宣传折页,通过乡、镇公告栏、宣传栏、院坝会、赶集咨询、墙体广告等形式,开展生猪保险进村入社宣传。让养殖户了解国家补贴政策、增加防疫知识、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报案程序等,为生猪保险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3.承保前准备。依托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开展承保前的鉴定、数量统计等工作。生猪养殖者或投保人,应对生猪进行规范免疫接种,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防疫证明。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存档的生猪防疫号为投保根据,以村、社为单位对生猪数量进行核实。数量统计完成后,应在各村、社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4.承保签单。在为生猪养殖户办理有关投保手续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具体提供“四上门”服务:上门介绍保险条款;上门辅导填写和收取投保单、投保清单;上门收取保险费;上门送保险凭证。在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5.保费的收取和划转。(1)养殖户交费部分:根据统计并核实的符合承保条件的-7-生猪数量,由保险公司员工或畜牧工作人员直接向养殖户收取。根据《重庆保监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13号)的要求,我区生猪保险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实施“见费出单”,不缴费不出单。(2)财政补贴部分: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由承办公司按季及时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生猪保险承保情况,报送保险单、承保清单、保费发票,经畜牧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核拨资金到承办单位。(二)理赔服务1.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承保公司必须以为受灾养殖户提供最方便、快捷的赔付为目标,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受灾养殖户三天内得到保险补偿恢复生产。2.严格理赔标准,科学核定损失。承保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条款的约定以及《重庆市生猪保险承保理赔实施细则》进行赔付。每头生猪的最高赔偿比例为,20kg(不含)-40kg(含),赔付60%,40kg(不含)-60kg(含),赔付80%,60kg(不含)以上,赔付100%。五、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日—6月19日)按照渝农发〔2011〕174号文件的要求,对全区生猪保险工作进行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立即启动相关工作。1.召开动员会。宣导生猪保险的重要意义,对开展此项工-8-作提出要求;宣布推进工作方案,就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开展技能培训。就《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暂行规定》、《生猪保险承保理赔操作实施细则》、《农业保险承保操作实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农险理赔管理和规范农险理赔实务操作的通知》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辖生猪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统一全辖操作流程,实施规范化管理。(二)信息整理、签单承保阶段(6月20日—6月30日)承保公司进村入户收集养殖户信息、统计数量、收取保费的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汇总形成投保单,出具保单承保。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次的投保。(三)定期沟通、总结提高(7月1日—12月31日)承保公司定期与农业服务体系就生猪保险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并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确保信息的共享。六、资金管理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承保方据实申报,经畜牧兽医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及时拨付给承保公司。七、严肃纪律,依法合规农业保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承保公司及相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农业保险“八条禁令”,按照农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猪保险工作,严禁各类违规违纪操作。一经发现,将严-9-肃处理。主题词:农业生猪方案通知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保监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6日印发-10-(共印4份)
本文标题: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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