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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一、知识产权概念、特点概念: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版权印刷出版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商标服务标志、产地名称、标记、厂商名称工业产权特点:1、专有性:为其专利人(著作人)所专有,其他人不经其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使用。2、地域性:只能在该国范围内有效。3、时间性:具有法律规定的期限。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脑力劳动的成果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科学技术蓬勃发展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知识产权。对国家科技与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三、加强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每年学校均有不少科技成果鉴定、登记,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或可能带来一些纠纷。部分科技成果因缺乏知识保护会丧失市场竞争力,造成学校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中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包括项目申报计划、成果评奖、推广)。目前处于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高校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四、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调动全校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使学校品牌更加有知名度,更加有利于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五、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点。1、凡学校教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2、学校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和商业秘密、职务科学作品(著作权)、由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作品的著作权。3.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和由学校申请的各种专利成果及新产品的开发成果,须将全套技术资料(设计图、计算书、配方、实验报告、鉴定证书、专利申请文件、技术合同等)交学校科技处归档。4、全校教职工在对外界交往中,未经允许均有对学校知识产权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5、学校教职工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技术合同,且合同中必须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6、向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时,须经科技处审查,转让商标权须经学校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7、来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原则上归学校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校前,须将在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产品样品交回学校,并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8、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工作岗位前,必须将在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设备、产品样品交回学校。9、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罚款,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湖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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