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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培训内容一、什么是合规二、合规---政策解读三、合规---反洗钱四、合规---电话回访四一、合规是什么?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因不合规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采取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二、合规---政策解读在保监发〔2009〕24号中明确制定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合规---政策解读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保监发【2011年】10号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二节代理资格第三节代理协议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二节代理费用第三节销售模式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五节财务核算第六节应急机制第七节同业交流二、合规---政策解读保监发【2011年】10号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二节:代理资格1、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2、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3、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二、合规---政策解读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保监发【2011年】10号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第二节:代理资格4、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第三节: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二、合规---政策解读保监发【2011年】10号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二、合规---政策解读保监发【2011年】10号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第三节:销售模式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二、合规---政策解读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保监发【2011年】10号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第三节:销售模式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二、合规---政策解读保监发【2011年】10号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第三节:销售模式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二、合规---政策解读万一网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保监发【2011年】10号文中明确提出严禁销售误导、错误销售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二、合规---政策解读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万一网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保监发【2011年】10号文中明确提出严禁销售误导、错误销售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三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二、合规---政策解读保监发【2011年】10号文中明确提出严禁销售误导、错误销售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三十四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二、合规---政策解读万一网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保监发【2011年】10号文中明确提出严禁销售误导、错误销售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二、合规---政策解读保监发【2011年】10号文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三十九条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二、合规---政策解读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保监发【2011年】10号文第六节:应急机制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二、合规---政策解读万一网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三、合规---反洗钱“洗钱”的来源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洗钱”的定义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形式合法化的行为。三、合规---反洗钱“洗钱”的方式1.现金走私。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3.利用现金密集行业。4.直接购置各种动产或不动产。5.利用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天堂等国家和地区对个人资产过度的保密措施。7.开展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甚至注册皮包公司,开展虚拟交易。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洗钱”的危害1、洗钱对国家政治的危害。2、洗钱对经济的危害。3、洗钱对社会的危害。4、洗钱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三、合规---反洗钱三、合规---反洗钱反洗钱立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三)、(六)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万一网中国最大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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