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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市县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第十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分级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0厘米,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并铺设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水泥稳定类基层。块石路面和片石灌浆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并要求原路面平整,块片石摆放整齐平整,水泥砂浆浇灌饱满。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通达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果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国省补助经费。第四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县到乡镇公路规划按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编制的规划执行;全省通畅工程建设规划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打捆申报,省交通厅提出意见,报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由省下达年度额度控制指标。县市区交通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编制,各市州交通局会同同级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管理局,经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汇总后,由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审核上报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年度计划由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第十八条根据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年度计划的安排,市州交通局和财政局要向省申报资金预算,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上报交通部和财政部。第十九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第二十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第二十一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及大桥、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各市州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县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州交通局备案,由市州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备。第二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第二十三条各市州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范本。第六章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及湖南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第二十五条省交通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各市州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还要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第二十六条各市州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及所有大中型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第二十八条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第三十条对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交通局和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报告。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市州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8日前将截止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第三十五条县到乡镇公路:湘西自治州纳入国家计划安排的1250公里的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补助资金为53万元/公里,未纳入国家计划的项目由省安排补助资金40万元/公里,可由湘西自治州综合平衡,向省提出统筹安排的意见。其他市纳入省规划的项目为30万元/公里,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33万元/公里。第三十六条通畅工程(水泥和沥青路面)中的村道国省资金按以下标准补助: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12万元/公里,其他市为10万元/公里。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在村道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公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的县乡道不另增加补助。通畅工程中块石和片石灌浆路面按上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助。第三十七条通达工程,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省补助资金为3万元/公里;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省补助资金为4万元/公里;衡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娄底市、永州市、怀化市省补助资金为5万元/公里;湘西自治州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省补助资金为6万元/公里。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筹措项目资金,每年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实行总额控制。国省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省验收后,拨付按上述标准补助的余款,但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数超省定目标多的市州,省在下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到位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市州,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计划,并将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资金拨付单位按照同级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提出的项目质量、进度等拨款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专户。第四十四条各市州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省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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