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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桂林市予以认定。对其技术创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重点培育其成长为自治区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第五条县(市、区)工信部门是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培育、推荐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六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第七条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负责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第八条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第九条开展产学研联合,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创新。第十条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三章技术中心的认定第十一条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7月30日。第十二条申请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层管理人员担任技术中心主任。(三)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2.0%。(四)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队伍。(六)技术中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近2年内列入市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1项。第十三条企业2年内(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十四条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附件。(二)县(市、区)工信局对本辖区申请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审和推荐。(三)市工信局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四)市工信局以公文形式公布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结果。第四章技术中心的运行第十五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等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资金纳入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经费收支单独设立明细帐进行核算。第十七条技术中心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技术中心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层领导担任。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第十八条技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项目、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等进行咨询评估。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二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五章技术中心的评价第二十三条对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二十四条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年度报送《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相关附件,由各县(市、区)工信局初审、汇总和上报。市工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评价。第二十五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视为基本合格(警告)。(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被警告;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第二十六条市工信局以公文形式公布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第六章技术中心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研究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或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第三十条桂林市工信局对调整与撤消的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公布。第三十一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桂林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三十二条因第二十八条原因被撤销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三十三条对于被警告的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县(区)工信局负责督促整改。第三十四条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第三十五条市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安排资金扶持优秀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创新发展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工信局按照本办法对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工信科技[2014]18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附件1《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一)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和结构、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三)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一)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期目标。(二)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1)组织机构图(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研究开发部门、试验、检验部门等)。(2)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及各部门职责。(3)技术中心人员编制(包含具体人员编制数、主要人员名单、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三)技术中心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与大学院校共建实验室或研发机构等)(四)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五)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重点编写研发周期三年以内的项目情况,产学研合作项目情况,当年研发项目情况。(六)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内)及经济效益。附件材料: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技术中心成立文件及工作机制等证明材料;3.创新成果证明材料。三、县(市、区)工信局推荐意见附件2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件企业网址报告年度序号定量数据名称单位数据值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2企业利润总额万元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万元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万元7(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T-1)年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万元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项其中:获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数项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项对外合作项目数项9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10新产品销售利润万元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12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万美元13企业职工总数人14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5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人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16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人17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万元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9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人20技术中心博士人数人21技术中心从事
本文标题:桂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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