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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有下列修改:1本章内容看上去不很完整,这是根据国家编制规范、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规范中有的内容在行业标准编制中应直接引用不要重复设置。因此,《民规》的13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内容作了直接引用处理。如: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消防专用电话等章节直接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在《民规》中没有直接给出。本章只在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导线选择及敷设等章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本章增加了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内容。二本章的重点内容: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导线选择及敷设和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等内容。由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应急照明内容大家比较熟悉,下面将重点介绍系统供电;导线选择及敷设和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3.1.3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高层建筑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它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2多层及单层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3地下民用建筑1)铁道、车站、汽车库(Ⅰ、Ⅱ类);2)影剧院、礼堂;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注释】民用建筑按其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多层和单层民用建筑及地下民用建筑三种类型。其中:2多层及单层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3.1.1二级保护对象“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修改而来。表中第4款为高级住宅,其解释形成第13.1.3条2款1项条文,其余内容形成2款2项。本条内容仍按GB50116-98表3.1.1二级保护对象“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内容执行。13.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13.6.4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2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警报8~16s;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根据需要,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3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13.9系统供电13.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13.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注释】13.9.1~13.9.2条是关于消防系统的供电电源要求。在消防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设备一般由直流24V供电。消防设备系指进行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的设备、消防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卷帘门及应急照明等设备,一般用交流供电。13.9.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13.9.4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13.9.5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主电源和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提供应急电源的双回路电源供电;3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的两路电源同时供电时,可由任一回路作主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自动投入;4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注释】本条为不同等级消防负荷对供电的要求。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负荷应为独立系统,当建筑物内附设有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自成系统,当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应自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13.9.6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13.9.7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3主电源与应急电源间,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注释】在民用建筑中,采用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十分普遍。由于管理、维修的社会服务完善,运行可靠,应是首选的条件。要求自动启动供电时间不应大于30s,这是完全可作到的,而对于消防负荷,不论其负荷等级除应急照明外均能满足要求。13.9.8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注释】国标GB50045-95(2005年版)9.1.3条规定“……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是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分支干线很难避免跨越防火分区,故在有条件时,应尽量不跨越防火分区。13.9.9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注释】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注释】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如: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等,除本规范13.9.6条规定的设备外,其余所有消防用电设备,可按防火分区统一供电。在各分区内如有大量的防火卷帘,可按组供电。13.9.10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注释】公共建筑的屋顶层的消防设备除消防电梯外,一般情况下还设有正压送风机、增压泵等,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由末端配电箱以放射式供电。13.9.11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注释】现时国内12~18层住宅必设消防电梯,而此消防电梯一般兼作客梯,并与普通客梯共用前室,故此类电梯采用一组双电源供电较为合理且符合安全要求,我国的某些城市早已允许这样作。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注释】消防应急照明分为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要求工作时间相对长,疏散照明工作时间相对短些,一般为30min,但要求启动要快,允许停电时间短。建筑物内应急照明电源,应优先采用市电、柴油发电机组。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才采用蓄电池电源。当设置有自启动发电机时,应急照明应辅以蓄电池电源。蓄电池电源分为集中应急电源装置,现以0.5~5kW为常见,如:EPS电源。另一种为照明器具自带电源,一般应用在疏散照明。13.9.13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13.10.1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注释】铜线较铝线具有耐腐蚀,性能稳定,熔点高,机械强度高等特点,故应使用铜线。13.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电缆。【注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线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而不是规定选用耐热或耐火导线。这是因为火灾报警探测器传输线路主要是作早期报警使用。在火灾初期阴燃阶段是以烟雾为主,不会出现火焰。探测器是早期进行报警就完成了使命。火灾要发展到燃烧阶段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也就失去了作用。此时若有线路损坏,火灾报警控制器因有火警记忆功能,也不影响其火警部位显示。因此火灾报警线路仅作一般耐压规定即可。13.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3的规定。13.10.4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3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4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注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重要性其保护对象分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特级的要求最高,火灾扑救难度最大。故本条中,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的分级情况,确定消防设备供电及相应控制线路的选择。在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内的消防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时,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等内容,这是符合当前大量使用的情况。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分为很多种情况,如:穿管敷设在现浇混凝土内,且保护层为30mm以上;穿金属管在空气中敷设,其管外皮使用防火保护层等,均认为线路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的导体截面,应满足正常运行时的要求,在设备过负荷时,尚应继续工作,这是与其它设备运行情况不同之处,故其相应导体截面宜适当放大。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如果其线路敷设符合防火要求,则可使用普通型电线电缆。如:KVV电缆等,这是因为其相应控制设备,设置在相应控制箱内,控制线路不存在过负荷等现象,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后,在其设备运行的时间里,能确保其正常工作,许多控制原
本文标题:C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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