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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附件二: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管理,提高环保科研人员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环保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保科研人员信用是指从事环保科研活动的个人在从事环保科研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第三条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管理(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充分尊重环保科研活动自身规律,有利于形成环保科研界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的机制,保护环保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以下简称“科技标准司”)在归口管理的环保科研项目的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关键环节中,将对相关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或评价,将其作为环保科研管理与决策的一项重要依据。—43—第二章信用管理的对象与依据第五条环保科研人员是信用管理的对象,在本办法中是指科技标准司归口管理的环保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第六条信用管理与评价的依据包括环保科研项目绩效考评结果,科技标准司环保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有关办法,以及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七条信用管理的基础是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环保科研人员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科研不良行为信息和科研良好行为信息两个方面。环保科研信用信息内容详见附件。第八条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环保科研人员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优或良的信息。第九条不良行为信息包括科研人员从事环保科研计划活动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不报送或严重逾期不报送材料的行为、违反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违反评估评审准则行为,以及环保科研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中或差的信息。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收集本单位环保科研人员科研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并进行核实后,及时上报科技标准司。—44—第四章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第十一条环保科研人员信用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等级评定以环保科研人员信用信息为依据。第十二条环保科研人员在无任何不良行为信息的情况下,其初始信用等级为良。第十三条环保科研人员优、良、中、差的信用等级评定分别与其项目绩效考评结果等级相对应,信用等级将根据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或不良行为信息进行动态评定。第十四条信用等级为优是指环保科研人员超额或全部完成了项目研究任务,项目产出为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作用,产生了巨大社会经济效益,且无任何不良行为信息。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优,则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为优。第十五条信用等级为良是指环保科研人员完成或基本完成了项目研究任务,项目产出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一定科技支撑作用,并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且无任何不良行为信息。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则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为良。第十六条信用等级为中是指环保科研人员未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产出对环境管理提供的科技支撑作用不大,社会经济效益不明显,或环保科研人员具有不良行为信息。环保科研人员有下列行为信息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价为中。(一)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中。—45—(二)具有下列三种科研不端行为之一:在职称、简历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利益;所负责项目未通过验收;隐瞒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三)违反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四)违反环保科研项目评估评审行为管理办法的行为。(五)不报送或严重逾期不报送材料的行为。第十七条信用等级为差是指环保科研人员严重未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产出较少,对环境管理无科技支撑作用,无社会经济效益,或环保科研人员具有不良行为信息。环保科研人员有下列行为信息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价为差。(一)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差。(二)连续两次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中。(三)连续两次具有第十七条中的任何行为信息之一。(四)具有下列四种科研不端行为之一: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未经允许有意公开国家保密信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不端行为。第十八条科技标准司将建立环保科研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定期收集和更新环保科研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发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第五章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九条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等级的基本要求是良,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的人员予以奖励,对于信用等级为中和差的人员进行处罚。—46—第二十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的环保科研人员,再次申请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其项目的立项。第二十一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中的环保科研人员,暂停其一年内的项目申请资格,并对其执行中项目进行重点跟踪考评。第二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为差的环保科研人员,科技标准司将商有关部门终止对其执行中项目的资助,并取消其三年之内的项目申请资格。项目申请资格取消期满后,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等级恢复为良,允许其再次申请环保科研项目,对其项目将进行重点跟踪考评。第二十三条对于因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评结果为差而信用等级被评定为差的环保科研人员,限其三个月之内改正项目的不足之处,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并获科技标准司认可后,该项目将被列为重点跟踪考评项目,否则科技标准司将商有关部门终止对该项目的资助。第二十四条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送财政部、科技部、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供其在科研项目管理时参考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标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环保科研信用信息内容—47—附件:环保科研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信息内容良好行为信息项目绩效考评情况环保科研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优或良。项目绩效考评情况环保科研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中或差。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环保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下列任何一项行为:1、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环保科研项目申报信息方面提供虚假信息;2、所负责项目未通过验收;3、项目执行过程中隐瞒重大事故;4、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5、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6、未经允许有意公开国家保密信息;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不端行为。不良行为信息不报送或严重逾期不报送材料的行为不报送或严重逾期不报送环保科研项目材料的行为,包括下列任何一项行为:1、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报送任何项目材料;2、在立项过程中,未能按期报送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与说明书等材料;3、在项目检查过程中,未能按期报送项目年度或中期总结报告;4、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未能按期报送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结题报告;5、在项目绩效考评时,未按期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验收报告、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5、未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48—信用信息信息内容违反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存在违反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下列任何一项行为: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不良行为信息违反评估评审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违反环保科研项目评估评审行为管理办法的任何一项不良行为,包括:1、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2、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重复申请立项;3、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4、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5、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恐吓、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6、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本文标题: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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