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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寺镇中心小学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过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石寺镇中心小学;学校地址:石寺村老街东头,新峪公路西侧。石寺镇中心小学实行在上级教育部门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举办者为石寺镇人民政府及石寺村联办。第四条办学宗旨:遵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提高全民素质,为培养实施科研成果、科教兴国战略需要的各类人才,打好小学阶段全面的素质基础,学校以“养成教育”为办学特点,“立足潜能开发,培养健全人格,促进学生的最优发展”,办成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农村中心小学,为探索农村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路子做出贡献。第五条学校培养目标:培养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的品德,初步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习惯,初步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初步具有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初步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的身体健康的小学毕业生。第六条学校资金来源:财政按规定拨给学校经费;学校举办者补助经费;学校事业收入;学校其他收入。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学校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一)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二)提供办学条件及经费,改善教师待遇;(三)为学校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四)确定学校的化转撤并及终止后的清理;(五)修改学校的章程;(六)其他应由举办者决定和实施的事项。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聘用。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定学校办学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二)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实际情况,决定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领导、指挥学校教育、教学及一切教育教学服务行政事项;(三)合理安排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种资源;(四)制定学校内部管理的方案;(五)制定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六)任免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七)聘任、聘用教师和职工,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估;(八)组织实施学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九)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举办者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校长一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由校长聘任,协助校长工作。第十条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等中层机构,其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由校长聘任。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第十二条建立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学校的重大问题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建立由校长主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第十四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设立隶属于教代会的校内教师申诉小组,由党、政、工、团的有关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受理教师的申诉。第三章财务和财产管理第十五条学校的一切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有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学校中的固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不得随意转让、拍卖,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以及在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以此建立本校的财务、会计制度。每学期结束时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做财务会计报告,公布帐目,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学校每学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第二十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主动、全面、和谐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第十二条学校德育工作:(一)将学校德育摆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二)切实发挥德育对学生成长和学校工作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实施德育紧密同学科教学结合,通过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结合团队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途径,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完成德育任务。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学工作(一)实施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新课程标准,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的教材,使用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二)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有条件时在适当的年级开设外语课程。(三)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注重创造能力的培养。(四)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抓教学质量管理,通过对教学常规,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教程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五)建立全面评价教学质量的科学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考试和考查,通过各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第二十三条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一)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二)确定学校传统体育项目和活动,组建学校运动队。(三)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四)加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奖励和推广运用科研成果。第五章教师、职工第二十五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热爱学生,爱岗敬业,奉献进取,具有高尚的师德。第二十七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定期考核,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第二十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制度和教师奖励晋级制度,建立教师管理的运行机制,实行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工资、奖金制度,重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第二十九条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按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课为主的原则各级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三十条学校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三十一条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提高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应遵守国家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的;(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因失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四)、违犯教职工道德规范,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五)、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六章学生第三十二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不择优、不考试,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第三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听从老师的正确教导,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乡(镇)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学校批准第三十六条学生因户籍变准,可以休学,办理休学证书。因病休学者,病愈后应立即复学,根据学生成绩编入相应年级。第三十六条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学校批准,可准其借读,并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第三十七条学生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学校应妥善安置。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比例。无特殊原因,留级次数不超过一次,毕业年级不得留级。第三十九条学生操行、体育合格,学生成绩优异,提高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经教导处考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破格升入相应年级,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一条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使其复学。第四十二条建立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制度,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适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第四十三条学校主动与社会联系,发挥社会教育的作用,争取社会支持学校工作,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第四十四条学校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水平,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八章对村小学的管理指导第四十五条在上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中心校要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管理好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优良学风、校风、教风等方面为村小起示范作用。第四十六条中心校要成为村小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研究,教师进修培训的基地,成为图书资料信息中心,全面指导带动村小提高教学质量。第四十七条对村小学实施过程管理,建立村小学检查评估督导制度。第九章办学章程的修订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举办者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十章学校的划转撤并第四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转撤并:(一)隶属关系改变或建制划转;(二)因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合并;(三)因违犯法纪,需要责令撤销。第五十条学校划转撤并按有关法规进行财产清算,并报有关部门确认核准。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学校的重大管理制度有:(一)《石寺镇中心小学实施职工聘任聘用方案》(二)《石寺镇中心小学主要人员工作职责》(三)《石寺镇中心小学教职工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四)《石寺镇中心学校管理村小学工作意见》(五)《石寺镇中心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六)《石寺镇中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七)《石寺镇中心小学教育常规管理制度》(八)《石寺镇中心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九)《石寺镇中心小学关于教职工奖金发放办法》(十)《石寺镇中心小学校务公开制度》(十一)《石寺镇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校务会研究后处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一式六份备案。石寺镇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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