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硕士论文-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以清代成案为视角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以清代成案为视角姓名:王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龚廷泰20070524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以清代成案为视角作者:王芳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赵超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及其改革2009本文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及其改革进行了阐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它是独立于三大审判程序之外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体现了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性,自有其独立价值。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问题困扰法院的司法环境下,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司法公正和效率如何统一的问题;而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偏颇。为了发挥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职能,就应当适应社会新形势的变化,针对该程序运行中的问题进行有目标、有系统的改革。具体说来,就是要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建立新的理论基础,构建新的审判监督机制,规范提起再审的程序,规制职权主义,重构民事再审事由,对再审申请权进行诉权化改造。2.期刊论文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4)与立法成果相比,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建立大大滞后了.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对少年案件量刑的综合平衡,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少年案件的延伸工作,确保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审判统一实施法律监督;也有利有探索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落到实处,本文并对未来少年法院的基本模式作了构想.3.学位论文李毅军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程序制度2009获得物质赔偿是刑事被害人最现实、最具体的要求,也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当然权利。在刑事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有的甚至生命都被无情地剥夺。因此,我们在行使国家公权、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注重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救济,这不仅是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同时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加强了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但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依然停留在原地,现行的法律规定徒有其名,缺乏实效,远不足以保护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实现。本文通过分析与比较的方法对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程序制度进行了探讨,希望我国能通过完善立法,构建一个包括刑事被害人被害预防、刑事被害人赔偿、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等方式在内的综合保护体系。本文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程序制度进行了研究。文章分为六个部分:br 第一章是“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界定”,本章对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做了深刻探讨,从而确定了本文所研究的基本范畴。br 第二章是“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价值”,本章从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和谐社会等方面论述了加强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br 第三章是“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归纳分析了理论界关于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充分赔偿等几种主要的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程序制度的学说观点,从法理基础上论证了构建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综合保护体系的可行性。br 第四章是“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程序模式的他山之石”,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进行全而梳理,并且对联合国制定的相关制度内容做了简要介绍,为下文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综合保护体系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br 第五章是“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现状与反思”,通过对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立法制度和实际效果进行剖析和反思,从而论证了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综合保护体系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br 第六章是“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程序制度的建议”,本章从犯罪人、社会、国家三者对被害人承担的救济责任出发,提出了构建一个包括刑事被害人被害预防、刑事被害人赔偿(包括刑事和解机制下的赔偿、民事诉讼制度下的赔偿和社会保险制度下的赔偿等)、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等方式在内的综合保护体系的立法设想。4.期刊论文杜建录论西夏的司法制度-西北民族研究2003,(4)西夏的行政、军事机关,一般都兼有案件审判和督察复核职责.司法诉讼主要为刑事诉讼,即使民事案件,也是用刑事判断.对人犯的逮捕只需长官的指令,而不履行法律手续.法律上只有对逮捕人的督察,防其奸伪、贪纵、暴掠以及无故杀伤人犯,人犯拒捕反抗格杀勿论.5.学位论文赵荣刑事审判监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完善2009本文对刑事审判监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完善进行了阐述。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不仅有法律的规定,更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其中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是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得以确立的最基础的理论,权力制约论是我国检察监督权独立、平行于审批权的直接理论依据,实事求是是党的的思想路线,具体到刑事审判工作就是要坚持有错必究,加强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障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着很多不足,主要是由于立法的空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监督手段的缺失、刚性不足,造成实践中监督效果低下。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当从明确审判机关有接受刑事审判监督的义务着手,完善立法,优化审判监督程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检察监督的途径和刚性,使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更能满足公民的期望和要求。6.期刊论文黄金桥.HUANGJin-qiao司法审判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探析-创新2010,4(2)人们对思想政治工作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存在一些误会.在当今中国社会全面转型、浓郁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现实背景下,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应用比较普遍,很多时候法院的调解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交织融合在一起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特点鲜明、适用策略多样、适用价值丰富.7.学位论文张金娟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2007本文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进行了论述。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媒体、司法和司法公正的概念;第二章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首先从宪政理论引出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这两种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提出我国的新闻自由来自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司法独立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和保障;进而指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冲突关系;第三章分析媒体介入司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重要性,指出媒体介入司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第四章探讨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寻找二者平衡点的基础是二者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媒体监督一方面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要加强自律;司法要避免媒体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要完善自身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媒体的监督持宽容态度。通过理论和实际的运作重构两者之间关系,以期最大限度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共同实现社会正义。8.期刊论文徐学超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学理论2009,(31)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陪审制度于清朝末年移植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地将这一制度中国化、本土化,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9.学位论文曾康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研究2007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是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上升,犯罪少年的数量日益庞大,但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建设和相关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如何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面的现实需要与相关制度滞后的矛盾,在少年刑事司法中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秩序,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显见的理论价值。第一章集中研究了少年刑事审判权的主体。少年刑事审判权的主体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机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少年审判机构如何设置,直接反映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与运行机制。在国际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机构表现出三个方面的共性:1、少年犯罪的主要审判机构专门化;2、少年犯罪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置形式多样化;3、成人法院负责部分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国际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构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共性,反映出在少年刑事司法上的两个理念: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理念和区别对待理念。从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构的实际设置情况来看,我国与国际社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构的设置在不少方面是相同的或类似的,如主要审判机构的专门化、有限的专门管辖等等。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构与国际社会的情况相比,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案范围上有重大区别。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构设置的现状和20多年来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的经验与教训,结合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智识和先进理念,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构的设置及相关制度尚需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1、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构的专门化程度;2、重新合理确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3、赋予成人法庭审理未成年人重罪案件的权力。关于少年刑事审判权的主体需要研究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的构成。少年审判组织是代表国家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对少年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组织形式。它是在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的基础上对少年案件审判主体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微观化。第二章系统探讨了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基本制度。该章首先研究的是庭前社会调查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庭前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成人司法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庭前社会调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给予少年被告人最恰当、最合理的保护。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与地区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各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明显表现出四个方面的共性:1、社会调查职权化;2、调查与审判分离;3、调查范围全面化;4、调查目的与程序非刑事化。从我国当前制度规定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的现状可概括为四点:1、具有可选择性;2、社会调查程序刑事化;3、调查的主体多元化;4、调查制度缺乏系统性。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国外社会调查制度相比存在两个方面的重大差异:一是功能与目的定位不同;二是法律地位与属性不同。从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参照国外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制度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规定庭前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2、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唯一的社会调查主体;3、明确规定庭前社会调查的方式;4、合理界定社会调查员的诉讼地位;5、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公开审判制度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少年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最后一个问题。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与制度,联合国若干司法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或体现。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也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问题有相当详细的制度规定。不公开审判制度对防止未成年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以及在以后的生活中“受到差别待遇而难以再社会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公开审判的危险性也是明显存在的。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同时,注意到了通过一系列制度对不公开审判情况下的审判权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在我国,也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不公开的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1、建立审理与宣判均不公开制度;2、建立少年法庭审判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制度;3、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以清代成案为视角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86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