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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完善作者:黄明举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9条)1.期刊论文林珊.符喜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16)本丈从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切入,论述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介绍与总结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需要使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几种重要情形,提出了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需要考虑的几点因素.2.学位论文魏巍试论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立——以意思自治原则自治原则为视角2006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仲裁作为ADR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在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逐渐被推到历史前台。越来越多的跨国多方当事人争议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仲裁中某些特殊程序性问题日益突出,仲裁活动涉及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客观存在。然而,我国1994年《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其他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国内外学术界一直对于仲裁中应否设立第三人制度意见不一。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试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角度,对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必然性作了简要分析。除了导言和后记以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笔者首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外在表现作了简要介绍,然后罗列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在仲裁制度中确立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性。第二章.笔者简要介绍了当代民事诉讼体系下的第三人制度,从参诉根据和参诉方式等方面较为详细的阐述了第三人的两种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申明了在民事诉讼体系下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第三章.作为本文的核心章节,第三章首先针对第一章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表现为仲裁第三人制度,简要介绍了涵义,并根据区分标准的不同,将仲裁第三人分类为仲裁协议第三人和仲裁程序第三人,以及权利型仲裁第三人、义务型仲裁第三人和混合型仲裁第三人;分析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再次,对目前世界各国对仲裁第三人制度所采取的态度作了简要分析;最后,浅谈了目前我国有关仲裁第三人的立法、仲裁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第四章.针对上述主张与实践情况,笔者认真分析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分别从仲裁的价值取向角度、意思自治角度、仲裁制度的本质角度以及从仲裁协议相对性例外的趋势看待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当前的仲裁实践迫切需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而意思自治原则又为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平台。故建议对仲裁制度的原有理论进行修正,参照荷兰、法国的作法,按实际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参诉方式,在立法上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的进一步关注和思考。3.期刊论文张琳.ZhangLin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江淮论坛2006,(2)本文从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入手,指出在现今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由于仲裁本身的因素带来的缺陷,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有其现实必然性.论述了仲裁第三人和仲裁协议第三方、司法第三人之间的不同以及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立法实践;分析了适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几种情形,提出了如何有效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议.4.学位论文李连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2006第三人制度,本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核心内容就是将与冲突当事人有牵连的案外人引入诉讼活动而一并解决纠纷的程序机制。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之中,第三人制度是否也应该存在以及应该如何具体运作,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争议的热点以及实践操作的难题,至今仍然争论不休,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以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研究态度,以一种缜密的法理分析方法,分别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视角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深入地剖析,力求对该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理论构建,并在这一理论框架基础之上详细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实务操作流程,理性而务实地全面阐述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理论层面上,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理论根基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力求从仲裁制度核心理论的剖析来论证仲裁第三人存在的合理性。文中分别从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目标、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地阐述,并且简单介绍了一些国外学者在仲裁第三人问题上的某些观点。我们认为,以上论述已经为仲裁第三人制度搭建了坚实的理论根基。我们有理由相信,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且公正地解决纠纷、降低社会成本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仲裁第三人制度之所以成为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难点,并且在世界范围内仍受到一定数量国家与仲裁机构的抵制,这除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在理论层面缺乏强有力的论证、存在诸多困惑外,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实践操作领域所遇到的难以解决的困境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仲裁第三人的实践操作层面,本文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设想。我们认为仲裁制度是兼具契约性与司法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契约性处于主要地位,司法性处于从属地位,但是两者是有机结合、缺一不可的,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重视契约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仲裁的司法性。第三人加入仲裁遵循自愿原则,这体现了仲裁契约性的本质特征;由仲裁庭最终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这体现了仲裁的司法性属性;对原仲裁协议当事人和仲裁第三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体现了实质的公平与正义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研究思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必然遵循被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原则,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必须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使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法律符合经济的需要并对经济的发展有所裨益。总之,仲裁第三人作为一种仲裁法律制度,其存在的必然性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该制度满足了社会经济生活健康、有序、良性运转的需要。5.学位论文宗频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2009理论上对关于第三人是否得以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的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本文认为现代国际商事交易实践对第三人制度的呼唤是第三人得以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的现实依据,商事仲裁以及作为其发生基础的仲裁协议之双重法律性质是第三人得以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的法理基础,一些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仲裁实践为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最终建立提供了现实可能。@@我国仲裁理论、立法及实践中基本上否定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意义,这种态度过于严厉,做法过于僵化。我国应当立法确定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或纠纷的权利和义务。@@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构建6.期刊论文王晋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由于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仲裁理论界的重视.适当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限制,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参考有关国家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剖析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涉及的第三人,明晰了第三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加入仲裁之中.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各国立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实践需要的仲裁第三人制度,以推动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发展,并逐步实现与国际的接轨,具体构想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方式;第三人加入仲裁的时间;第三人的权利及其限制.7.学位论文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兼论中国《仲裁法》修改中的第三人问题2007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文章在介绍仲裁第三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关于仲裁第三人的各国立法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然后深入介绍和分析世界范围内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学说,进而为仲裁第三人制度建构了全面而周延的理论根基,并搭建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完整操作流程,最后对于我国《仲裁法》修改过程中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加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8.期刊论文袁宝浅谈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法制与社会2010,(3)晚近商事仲裁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肯定了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的主张,并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没有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第三人问题已无法回避.9.学位论文吕霄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研究2006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多方当事人交易日趋增多,多方当事人争议也随之增多,对于多方当事人争议,如果采用传统的仲裁方式予以解决会面临很多困难甚至导致矛盾裁决的后果,长期以来,对多方当事人争议采用何种适当的仲裁程序予以解决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争议的热点以及实践操作的难题。应实践的需求,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有一些国家和仲裁机构已经开始采用多方当事人仲裁来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多方当事人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较新、争论较大的问题。由于传统的仲裁机制是为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而设计的,对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存在一些制度和理论上的不足和缺陷,对多方当事人仲裁也有很多的不兼容之处,各国对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立场有较大的差异、学界也存在很多争论。随着一些新的仲裁类型,如合并仲裁等作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手段的出现,有很多学者对某一种仲裁类型进行了较多的论述,从所搜集的资料来看,单纯的研究合并仲裁和仲裁第三人问题的文章和专著比较多,全面分析多方当事人仲裁的资料非常之少。可以说,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停留在初步探索阶段。本文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基本问题,避免仅局限于合并仲裁或仲裁第三人等某一种仲裁程序的介绍;采取逻辑分析和实践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法律现状,并且系统的讨论了目前对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理论争论。本文进一步深入分析了采用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方式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为多方当事人仲裁构建一个理论框架。希望能以此为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的建立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由于多方当事人仲裁是应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之需产生的,因此首先对多方当事人争议问题进行了的阐述和分析。先介绍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含义,然后指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困难和用传统仲裁方式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可能导致的难合人意的后果,从而引出下文对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的介绍和分析。这部分的重点在于对多方当事人仲裁基本问题的介绍。包括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含义和特点、复杂性和分类等几个问题。第二部分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具体内容、立法现状及法律实践。本文没有局限于某一种仲裁程序,而是对目前多方当事人仲裁所能采用的所有仲裁程序从含义、具体内容、立法规定及法律实践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综合介绍,这些程序包括仲裁第三人、合并仲裁、集团仲裁、连环仲裁和同步审理。其中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和合并仲裁介绍的尤为详尽。第三部分对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理论争论和现实障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当前很多学者否定多方当事人仲裁,主要是基于维护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考虑;本文认为意思自治只是仲裁的一个特征,而不是本质;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因此如果坚守意思自治原则会有害于问题的解决,就应该适当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很多学者对采用多方当事人仲裁顾虑重重是基于一个现实的考虑,即,1958年《纽约公约》对多方当事人仲裁的间接阻碍,本文认为,如果把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通过仲裁规则或仲裁法加以规定则此问题可以迎刃而解。第四部分从仲裁的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仲裁本质以及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可行性,试图构建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理论基础。本部分是对上文提出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特征而不是本质、是工具而不是目的”的深入阐释,也进一步回答了为什么要以及为什么可以适当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奠定了多方当事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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