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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民国时期典权制度研究姓名:武丹丹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史指导教师:翁有为20090501民国时期典权制度研究作者:武丹丹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相似文献(4条)1.期刊论文付坚强我国历史上田宅典权制度流变考-中国农史2004,23(2)典权作为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类型,是我国所特有的.根据有关史料和典籍记载,典权在我国早已存在,历史非常之悠久.文章通过对唐、宋、元、明、清和民国时期的典权制度的考察,指出了典权制度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的不同的特点以及其存在发展的根据.文章最后还指出,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到典权制度的现实价值,因而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应当设专章确立典权制度.2.期刊论文颜勇效率功能和社会公正的和谐统一针对《物权法》再论典权制度入法的必要性-集团经济研究2006,(26)一、典权制度的概念尽管典权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古已有之,但现代著述中有关典权的定义基本上是从中华民国时期发展而来的.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规定: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大陆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期刊论文陈韬.CHENTao刍议典权-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典权是我国的一项固有法制度.现存完整的规范典权的法令发布于唐中叶,明清两朝律典有关典权的基本律文的内容完全相同.典权为用益物权,有担保的因素,还有债权的性格.典权的风险负担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在我国,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典权人的典权和出典人的回赎权均告消灭,而典物重建是典权人的权利.我国大陆的典权实践基本上遵行民国时期的有关民法规则.中国典权制度的未来发展完善取决于典权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4.学位论文岳丽颖中国古代典权制度研究2006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根据有关史料记载,典权起源于唐代,在民间广泛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个朝代的传承和发展,典权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但典权一直处于习惯法的层面,直到民国时期,比较完善的典权制度才正式形成,成为制定法。1949年后,中央政府命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所以,典权在大陆又成为习惯法制度。本文通过唐代典权产生的历史条件来揭示出典权生长的环境,通过对唐宋元明清各时期典权制度的考察来梳理出典权制度发展变化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典权产生于唐朝,唐朝实行的均田制规定严禁口分田买卖,永业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买卖。这项规定为典权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急需钱财的人可以通过贴赁、典卖土地等不动产获得所需。地主、官僚可以通过典卖达到占有、兼并土地的目的。唐朝儒家思想深入人心,为避免因变卖家产而被认为不孝,人们便采用典权的手段获得钱财。典权在宋朝得到长足发展,宋朝允许土地买卖,重义轻利观念的改变使商人地位有所提高,加速了当时商业的发展。典权作为一种融资渠道满足了不同人的要求。因此,宋朝法律制定了严格的典卖程序,初步界定典与卖,典和抵押的区别,为后世典权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元朝典权承袭宋朝,但其突出的贡献是元朝法律统一了典契的格式:如“典……田地契式”,“典……房屋契式”。明朝土地私有,商业高度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典权的民事行为增多,明朝注重通过法律来调整典权的民事关系,典权正式入律,被规定在《大明律》中。明律在理论上对典权有了重大突破,界定典、卖的概念,规定典权的效力以及典权消灭的时效。实践中永佃权也可成为典权的客体,这对今天的《物权法》草案的修订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清朝是典权的集大成者,清律通过大量的法律规定了典权。清律在理论上进一步区分典、卖的不同,详细规定典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典权的回赎期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次规定了典物毁损、灭失情况下,出典人和典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典权的产生、发展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土壤,本文将着重研究促进典权成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要素,探求典权的本质特点。典雇作为中国古代典权的一种,它长期存在于社会中,是封建社会制度人剥削人的结果,本文对这部分作了简要的描述。最后笔者通过对古代典权制度的研究,对典权在当今的作用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fc666ffc-468a-4f90-8fb5-9e010157fa41下载时间:2010年9月30日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民国时期典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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