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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8,个人自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制定本表格。项目待遇计算基数说明月份/比例支付主体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基金伙食补助原则上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杭州市为15元/天住院实际天数基金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最长12个月(特殊可再延长1~12个月)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陪护费)可参照住院期间护工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实际天数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市县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杭州市标准为:一般时间不超过3天、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住宿费每天不超过200元实际天数基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基金月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90%基金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70%用人单位六级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支付。且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30个月基金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25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个月用人单位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25个月用人单位七到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经工伤10个月基金疗补助金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支付。且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7个月基金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4个月基金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2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10个月用人单位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7个月用人单位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4个月用人单位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2个月用人单位伤残等级鉴定费实际发生基金康复治疗费实际发生基金工伤复发的治疗费实际发生基金/单位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40%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加10%在上述标准加10%非法用工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事故伤害或患职业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1-16倍用人单位病一次性赔偿金年平均工资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用人单位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助等其他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用人单位
本文标题: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8-个人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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