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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释义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政府始终积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但是,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矛盾和困难表现地更加集中和突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日益凸显,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各级人大代表广泛关注的问题。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我省黄文麟等一批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要制定《企业家法》的议案,2001年又在全国人大提出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004年1月,105名省人大代表在福建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联名提出《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并被列为大会的第1号议案。2007年,部分省人大代表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再次提出要求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可以说,通过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逐渐成为福建社会各界的共识。2对于这项议案,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立法规划调研项目和2008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议案,着手条例的立法调研及起草相关工作。条例草案于2007年10月经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财工委对条例做了大量调研论证,进行初步审查。2008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进行第一次审议。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予以一致肯定,同时对条例的体例以及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法制委、法工委加大了调研力度,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11月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此时,恰逢全球性金融危机,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生产经营尤为困难。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制定有了更深一层的意义。对此,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同志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关心过问,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法规的审议工作,并加快立法步伐,在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情况下,经过常委会会议二审后,就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关心与支持,有利于增强他们应对危机、共度时艰的信心。3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法侵害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现象和行为进行规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大胆突破和创新,通过进一步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建立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随着这项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企业和企业家们将会获得越来越多、越来越有保障的社会经济权利,而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也将是企业健康发展、社会财富涌流、经济效益倍增,从而有力地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关于立法宗旨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只有企业发展了,做大做强了,才能有效扩大并保障就业,才可能源源不断地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财源,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国际国内实践表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4者的数量与素质,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福建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突飞猛进,与企业量的扩张和质的飞跃是分不开的,与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迅速成长和不断成熟也是分不开的。全省经济总量的增长主要靠企业,财政收入的增加主要靠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主要靠企业,劳动就业的扩大主要靠企业。而企业经营管理者又在企业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仍然起着关键和支撑作用。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保护,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矛盾更加集中,遇到的风险更加突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新形势下企业生存发展之所需、法制建设之必然。二是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企业作为创造财富的经济主体,与政府、社会等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目前,各种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部门。因此,只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减少各级政府支配经济资源和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的权力,才能有效地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三是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企业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因此,条例在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关注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的同时,还规定政府部门、5司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和谐发展环境。二、关于立法依据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单项法律,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但是条例的内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如条例第十二条到第二十条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规定,以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则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就是这些条款的立法依据。再如条例第十一条赋予企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权,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就是该条款的立法依据。从立法技术规范看,在没有直接上位法的情况下,将这些条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实践依据。尽管我省的法制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一是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未能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对一些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一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司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三是来自某些社会团体、6媒体等方面的侵害,违规拉赞助、违规开展各类评优以及评比等,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本法主要从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从总体上看,条例在内容上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通过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对几种比较主要的涉企行政行为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其中有许多规定属于我省地方立法的首创,有很强的针对性。如条例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强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明确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等行为;规定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正当程序进行的监督检查,等等。二是通过确立相关制度,建立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长效机制。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是长期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条例注重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建立长效机制。如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由企业与企业家联合7组织代表企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赋予企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权;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可以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等等。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所有制性质划分,有国有、集体、私营等企业;从组织形式划分,有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从区域角度划分,有本国、外国、本省、外省企业等。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使得企业权益保护上相应出现不平等现象,对此,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体现了平等保护精神,也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非歧视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界定,在条8例制定过程中,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概念争议很多。对如何界定条款中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观点也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一把手,即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仅要保护“一把手”,更要保护整个经营团队,保护经营一线的权益。最后,考虑到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核心在于维护其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而且保护了企业一把手的经营管理权,整个经营团队的经营管理权也就相应地得到了保护。而且,该条第二款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很明确的界定,其内涵是“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其外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指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董事,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即指企业的一把手。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企业是董事长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则条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指该董事长,如果某个企业董事长是挂名的,是总经理在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则条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该总经理。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如民法通则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角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公司法侧重于保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着眼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本条第三款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作了界定,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所谓企业的9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务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其他经营管理权。因此,本条例主要保护的是企业的财产权及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经营管理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如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的同时,条例还赋予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至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主要由民法通则
本文标题: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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