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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蒙银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为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明确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促进各项信贷规章制度执行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有关规章制度,特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规、金融规章,监管当局、省联社和联社各项信贷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以五级分类标准确定)。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包括已离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三、对已调离人员在本联社工作期间的违规违章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联社对其有追偿权。四、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对不良贷款形成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追究责任。五、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证据确实;(二)公开、公平、公正;(三)实行处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六、客户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工作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规范加强信贷业务。七、联社稽核监察保卫部门对信贷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八、不良贷款责任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工资、赔偿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下岗清收、停职。以上三类处理可以并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并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九、责任认定。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或虽经信用分社、信用社(部)贷款审批小组或联社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省联社、联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贷款,属责任贷款。十、责任交接: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区域轮换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或责任片发生变化的其责任贷款,由联社信贷管理部逐笔建立登记簿,在稽核监保部门的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外核、清查档案,明确责任。双方无异议的,由继任者承担收回责任。原责任人因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以后贷款产生纠纷或因其违者行为导致贷款难以收回的,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十一、追究组织。经济处罚由信贷部门或稽核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在每季度岗位考核中扣除相应款项,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多次处罚,稽核监察保卫部负责对经济处罚以外其他形式的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由理、监事会根据稽核监察保卫部等职能部门提供的违规违章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十二、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多年来的工作实际,尊重历史,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新老划段,区别对待”的方法。十三、时间划分。对2000年8月10日(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379号文件)下发前发放的贷款,因不可抗力而形成不良贷款,无明显违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追究经办人员或决策人的责任,由现任客户经理和信用分社主任承担清收责任;对2000年8月10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界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不属责任贷款的,现行管贷客户经理为清收管理责任人。十四、违规范围:包括全部违反信贷管理政策、制度、规定,对不坚持合作制方向、不贯彻为“三农”服务宗旨发放的责任贷款而形成不良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过去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为了减损降险而发生的借新还旧贷款,只要操作合法合规和贷款风险没有增加,不追究借新还旧,经办人员责任。十五、处罚、处分:(一)处罚1.对责任人2000年8月10日后发放形成的责任贷款,按月从工资中扣收300元限期三个月清收。三个月后未收完的,联社视其情况可给与停职清收、下岗清收等处罚。2.扣减信贷客户经理年末联社绩效综合考核20-60%的奖励。3.所扣工资,用于偿还其责任贷款,偿还时按着“先早后晚、先难后易”的原则,收清后可于下月返还。4.不良贷款清收任务未完成或不良贷款考核期未余额不降反增的。(二)处分1.不良贷款单笔或单户余额超20万元,造成贷款损失的;2.违反规定发放冒名贷款的,形成不良贷款超5万元的;3.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审批的,造成贷款损失的。十六、处罚依据。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节有关条款,对责任贷款,联社根据清理核实的数据,按月进行处罚。特殊情况的,责任人要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联社信贷管理部。经联社党委研究后确定是否给与处罚。十七、追究的工作程序。由信贷管理部与稽核监察保卫部共同认定,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稽核报告,报联社党委,党委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程序作相应追究处理。责任追究采取逐级负责的方法。(一)给予客户经理降级处分:1.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贷款形成不良的;2.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贷款形成不良的。3.对不良贷款,未按规定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单或者办理其他手续的;4.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二)给予有关责任人下岗至撤职处分:1.对已发现有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贷款风险的;2.信用社(部)主任、联社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人员,直接责任贷款超过30万元的;3.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4.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5.违反规定,向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6.对已中断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未继续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的。(三)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1.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担保无效的,形成风险的;2.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大额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十八、处理工作程序。(一)经济处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允许被处罚者申辩,建立登记制度。(二)纪律处分程序。应当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按有关程序处理。十九、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文标题:突泉蒙银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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