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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第一节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特点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选举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各种选举法律规则的总称。一、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自产生以来,在各方力量的推动下,历经了由限制性选举到普遍性选举的历史发展过程。形成了以下重要的基本原则。(一)普遍性选举权原则1.含义普遍性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2.意义普遍性选举权是针对限制性选举权提出的,西方国家历史上,如财产、种族、性别等都曾经被作为限制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3.以美国黑人选举权的获得为例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及其种族问题•1620年12月下旬,“五月花号”,抵达北美大陆东海岸(马萨诸塞州普利茅斯港)。•1775年~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仿制的“五月花号”普利茅斯石•独立战争前的北美殖民地仅300万人,其中50万是黑人,黑人中90%是奴隶。早在16世纪20年代向美洲输入非洲奴隶的贩卖人口的贸易就开始了。•1778年13个英国殖民地签订邦联条款,组成了“美利坚合众国”(邦联)贩卖黑奴1789年成立联邦•1787年5月至9月,“以修改《邦联条例》为唯一的和明确的目的”、“使全国体制足以应付政府的紧急事务和保全联邦”为名义,除罗德艾兰之外的当时美国12个州的55名代表会聚费城,由乔治·华盛顿任会议主席,经多方讨论、协商和妥协,制订出一部新宪法,即1787年宪法。其主要起草者是詹姆斯·麦迪逊。•1789年宪法经各州批准生效。费城制宪会议宪法对黑人选举权的规定:•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色人只计作3/5.(史称“五分之三妥协”)“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1861年4月~1865年4月,南北战争,战争结束了美国的黑人奴隶制。1870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确认了黑人公民的投票权(选举权)。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黑人争取选举权的艰难历程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仍有很多南方州通过修改州宪法和法律,设计出一整套“合法”障碍以非法手段限制黑人选举权的获得。(教材P66)如:“人头税条款”、“文化测验条款”、“祖父条款”。南北战争后,长达100的时间,南方州处于种族隔离状态,南方州以“分离并且平等”的作法制造种族隔离。(不同种族、文化的融合是异常困难的一件事)黑人民权运动:20世纪50—60年代•事件的起因:1955年12月1日,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黑人罗萨·帕克斯夫人在公共汽车上拒绝让座给白人,被捕入狱。在青年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全城5万多黑人团结一致,罢乘公共汽车达一年之久,终于迫使汽车公司取消种族隔离制。2005年10月24日,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之母罗萨·帕克斯去世,享年92岁。1963年8月,马丁·路德·金组织了美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自由进军”运动,率领20多万名黑人向首都华盛顿进军,为全美国的黑人争取人权。马丁·路德·金1929、1、15—1968、4、4马丁·路德·金于1963年8月23日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发表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现场马丁·路德·金的墓地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爆发,最终迫使国会1964年通过了第24条宪法修正案。同年,马丁·路德·金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更正教材P66)第二十四条修正案〔1964〕第一款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二)平等选举权原则1.含义平等选举权:是指每个选民所投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数量的代表必须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每票等值,一人一票”。2.西方国家选举中曾经存在的多种不平等现象:第一,议会议员名额分配不均;(每个议员代表的选民人数不均等)第二,每个公民所投选票价值不一(复票权);第三,选区人口不均衡,造成选举事实上的不公平。(“选举地理学”)3.平等选举权的意义“一切公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应该有或者能够有同等的政治影响。有的人由于财产、才能和地位,比另外的人有更大得多的势力。在民主政体中究竟应该让重要人物发挥多大的特别影响,是民主主义者所面临的问题之一。但是,不论一个人是总统还是体力劳动者,也不论是报纸出版人还是捡破烂者,各人在投票处都只投一票”。——詹姆斯·M.伯恩斯《美国式民主》一切公民均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三)直接选举权原则1.含义直接选举权: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会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2.意义直接选举能公正、准确地表达和实现选民的意志,使选举结果能有效反映选民意愿。大多西方国家重要的选举都是采用直接选举。(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指的是选民遵循有关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进行秘密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问题:中美选举制度的不同有哪些二、西方国家的选举方式——竞选竞选:是一种选举方式,它是指候选人及其政党在选举过程中为了赢得选民的选票,通过种种努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展现自己的政治领导力,与其他候选人形成一定的政治竞选。为什么要竞选?选举的本质就是由大众来挑选掌权者,因此,就应该允许竞选。竞选的关键因素是有哪些?公开、平等、言论自由、允许候选人宣传自己政治主张、必要的资金。竞选必不可少的要素:(一)竞选宣传支撑竞选宣传的必要条件是什么?一是,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保障;二是,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三是,竞选资金的支持。美国著名智库布鲁金斯学会的专家卜睿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选举的设计是要将选民的观点转换成对领导者的选择。但金钱是资源,是动员选民必不可少的部分——有时候,选情甚至就取决你是否有钱租足够多的巴士去把那些穷人拉去投票。”(二)竞选班子竞选班子的任务:就是为候选人出谋划策,从竞选纲领,到宣传策略,再到与选民交流沟通的方式,都是出自竞选班子的咨询和设计。实况篮球2008中的奥巴马广告,劝说选民早日给自己投票极品飞车中的赛道两旁出现“投票已经开始”的奥巴马竞选广告竞选班子的组成主要有几类人员:(1)候选人的政治知己。(2)一般工作人员。(3)义务助选人员。“竞选咨询专家”美国政治竞选一般是由竞选的总负责人来安排,总统候选人就像竞选总负责人要去销售的一个产品。(三)竞选经费(以美国为例)竞选筹款法产生的背景:自从19世纪末期以来,竞选筹款在竞选活动中一直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对通过政治捐款影响政党及候选人,从而导致政治腐败的担心,促使美国国会对竞选筹款进行过几次重大的改革。例如:1872年格兰特参选总统时,有个超级富翁一口气捐了其竞选开支的四分之一。竞选筹款法的发展过程:1907年通过的蒂尔曼法,禁止银行和公司在联邦选举中进行政治捐款。•1925年经过修改的联邦腐败行为法,对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的竞选开销做出限制,同时建立了申报制度。•1947年开始实施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永久禁止工会、公司和跨州银行进行政治捐款,这个规定既适用于总统大选的政治捐款,也适用于大选初选的政治捐款。•1971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竞选法》,为符合资格的候选人设立公共竞选基金。该法在1972年和1974年又分别进行通过了相关修正案。•2002年参议员麦凯恩与法因戈尔德联袂提出《跨党派竞选经费改革法》也称《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禁止向政党无限制地捐款,即禁止来自公司、工会或个人的“软钱”、禁止当选官员在特定议题上过度宣传。竞选经费的来源1.选民个人捐助(以美国为例)以1971年通过的《联邦竞选法》为基础,1972、197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加之2002年国会通过了《两党竞选改革法》规定:每个人可以在每次选举中向每位候选人捐款的“硬钱”最高限额从1000美元提高到2000美元(随通胀而浮动,2008年调整为2300美元),每人对政党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对每个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两年选举周期的捐款总额为95,000美元。什么是硬钱/软钱?•所谓“硬钱”“软钱”,捐给竞选的候选人的是硬钱,捐给党派日常运作的是软钱。•“硬钱”是规范的捐助,直接用于资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此项捐助受法律约束。(联邦选举委员会)•而软钱是对党派本身的支持,与竞选无关,相对没有那么严格的限制。“软钱”并未经过联邦选举委员会的批准,通常用于诸如选民登记或普通党纲广告的“党建活动”上。•实事上“软钱”会被花在各种名目上,比如竞选办公费用和竞选设备。先花软钱,就可以留着硬钱直接用于支持候选人。“软钱”与“硬钱”使用的区别候选人甲发布了一则广告说,“我是好人。候选人乙是坏人。所以选举时,请投我。”由于广告中含有“请投我”这样的字眼,这就是只能用“硬钱”支付的政治广告。例子:2004年克里对阵小布什参选美国总统的一则竞选广告:屏幕上出现克里参加越战的镜头,字幕打出“克里为国服务30年,紧急关头救战友,从而获得勋章”。接着是一个女生的旁边“他还是一个好父亲”。广告最后是克里的旁白“我是约翰·克里,2004年总统候选人,我认可上述信息。”1969年,克里被授予银星勋章。他因为在越南的作战共获得了三枚紫星勋章,一枚银星勋章,一枚铜星勋章。2.国家财政拨款(公共资金支助)接受公共资金支助的条件(以美国为例):候选人一旦接受公共资金资助,就必须停止私人捐款;候选人个人资金的使用额度也要受限制(不超过5万美元);竞选资金的使用额度不能超过政府提供的公共资金的额度。美国联邦选举选举中的公共资金:资金来源:美国公民报税时自愿捐出3美元受捐助人:参加总统初选的候选人以及总统候选人资金匹配方式:初选时:按照个人捐款数额以一比一的比例匹配;大选时:资助资金额度是规定的,如2008年是4810万。资金使用监督:接受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监督。2008年美国总统候选人竞选资金比较•奥巴马:6.59亿美元•放弃国家公共资金资助•在奥巴马总共6.59亿的筹款中,小于200美元的个人捐款总额高达2.54亿,而以2300美元的法律规定上限捐助的筹款额不足9500万。也就是说,其中绝大部分捐款者的捐助少于200美元。•麦凯恩:2.38亿美元•接受国家公共资金8410万美元(自2008年9—11月竞选剩余的时间内,只能使用公共资金)奥巴马与麦凯恩筹款比较:•奥巴马:6亿,个人捐助5.4亿;政治团体(PAC)1030美元;党内捐助:150美元;自备款:0美元;支出:4.69亿,节余:1.33亿美元;200美元以下:2.59亿(占43%);200-2000美元:1.69亿(占28%);2000美元以上:1.03亿。也就是说71%的捐款都在2000美元以下。一半在200美元以下。•麦凯恩:3.3亿,个人捐助1.93亿;政治团体(PAC)136万美元;党内捐助:1.5万美元;自备款:0美元;支出:2.28亿,节余:1.04亿;200美元以下:6100万;200-2000美元:6366万;2000美元以上:6156万。3.候选人个人出资用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支付竞选费用是被允许的。1992年,1996年两度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加美国总统大选的得克萨斯州亿万富翁罗斯·佩罗(RossPerot)4.政治行动委员会(美国)是专门负责募集志愿者的捐资,以支持候选人的竞选的组织。政治行动委员是非党派组织,由工会、行业协会或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该组织须向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注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在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全部公开。修订后的《联邦选举法》规定,政治行动委员会在每次竞选中的对某个候选人的资助款项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在每个竞选周期(包括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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