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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2013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法规依据第一部分改革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非现场总量核查的结果:1)对存在异常企业重点监测(监测的频率加强、业务报告内容增多)2)实施现场核查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第一部分改革主要内容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最低要求)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第一部分改革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三、企业报告(企业操作的重点)四、现场核查五、分类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一)2012年8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登陆网址(二)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三)停止使用八个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辅助软件。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四)业务管理员密码索取1、已开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原进口系统)的企业,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用户密码。2、对于之前未开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企业,索取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的方式:(1)8月1日前,可通过出口网上核销客户端查询密码;(2)可到外汇局柜台领取。(五)设置业务操作员领取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后,需要使用业务管理员的权限添加业务操作员,企业必须使用业务操作员的权限方能在系统办理业务。(六)系统功能介绍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一)名录登记及《确认书》的签署(二)辅导期管理、系统开通(三)名录变更(四)名录注销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一)名录登记1、名录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2、申请主体:包括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有客观需要需开展贸易收支业务的企业、保税监管区域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4、只有名录内的企业方可在银行办理对外贸易收付汇。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二)辅导期管理、系统开通1、2012年8月1日前列入名录的企业,无需按辅导期企业管理;2、自2012年8月1日后列入名录的企业,外汇局将该企业列入辅导期。企业发生首笔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3、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地货物进出口与货物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4、在2012年8月1日前已列入名录的企业,外汇局已经在为其在网上办理了开通手续,企业索取密码后就可登陆系统办理业务。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三)名录变更1、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2、时间要求: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3、提供资料:。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四)名录注销1、企业30天内主动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名录的情况: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2、外汇局可直接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上述第一种情况、区内企业已注销外汇登记、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其他。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三)贸易外汇收支资料提交与银行审核(四)强调主体一致性原则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1、《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2、《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3、《涉外收入申报单》4、《境内收入申报单》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三)贸易外汇收支资料提交与银行审核1、外汇收入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2、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交不同的资料: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货到付款:进口报关单或合同或发票;预付:进口合同或发票。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四)强调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要跟实际的收汇单位一致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要跟实际的付汇单位一致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三、企业报告(一)企业报告注意事项(二)贸易信贷报告(三)贸易融资报告(四)转口贸易报告(五)差额报告(六)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七)辅导期业务报告(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一)报告注意事项:1、报告的时间限制:企业应当在收款、付款,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之日(以收款、付款单上的日期,报关单的进口、出口日期)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不能在要求的日期内报送的,企业应持情况说明等到外汇局现场报告。2、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业务:主体不一致、辅导期、超过报告时间。在外汇局现场报告后,后续的修改、删除、调整不能在企业端进行。三、企业报告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3、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4、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企业过度报告都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5、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过度报告的情况进行监测。三、企业报告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二)贸易信贷报告1、须报告的内容:(义务性)2、贸易信贷网上报告操作示范,以预收货款为例实例:假设某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代码为A类,公司8.1日预收了一笔货款,预计10.2出口,跟进新的管理规定,该企业应在8.31之前做预收货款的登记。A类B类C类预收货款30天以上全部全部预付货款30天以上全部全部延期收汇90天以上30天以上30天以上延期付汇90天以上30天以上30天以上三、企业报告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三)贸易融资报告(略)(四)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略)三、企业报告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五)差额报告报告内容: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主动性)三、企业报告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六)辅导期业务报告辅导期企业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义务性,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三、企业报告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四、现场核查(一)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的情况(二)企业接收反馈外汇局《现场核查通知书》(三)现场核查方式(四)配合做好现场核查(五)分类结论告知、反馈与异议处理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企业报告约见负责人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发放《现场核查通知书》能否联系到企业注销名录确定企业预分类(A/B/C/注销名录)否企业是否配合否实施现场核查重点监测企业选择须现场核查的企业企业签收反馈是是现场核查方式其他企业签收反馈分类结论异议处理发放《分类结论告知书》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一)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的情况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4、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四、现场核查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二)企业接收反馈外汇局《现场核查通知书》1、外汇局发出电子通知书。接到电子通知书,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签收反馈;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2、企业下载数据包《通知书》签收反馈外汇局后,监测系统自动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供企业下载后开展自查。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3、系统操作示范。四、现场核查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五、分类管理(一)B、C类企业的分类标准(二)分类结果发布及有效期(三)分类动态调整及到期评估(四)分类管理措施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一)B、C类企业的分类标准1、指标超限且没有合理解释;2、不执行政策或消极抵制监管;3、违规受罚或其他部门要求联合监管;4、分类期间情况继续恶化。五、分类管理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二)分类结果发布及有效期1、结果发布: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分类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可以在系统企业端查询分类情况。2、有效期:一年。五、分类管理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第三课改革后外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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