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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旅行社的基本概况;学习旅行社管理的有关法律制度;掌握旅行社的概念、分类、经营及其法律责任,明确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赔偿规定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投保和索赔的相关规定。第一节旅行社概述198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行社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5号令,发布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34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颁布一、旅行社的概念: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是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法人企业。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代办出人境和签证手续,招待并接待旅游者。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旅行社二、旅行社的分类和经营范围按照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将旅行社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它们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可同时经营招徕和接待,从而有利于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国内、出境、入境、招徕国内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经批准代办出入境证件和签证其他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旅游业务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并提供行李服务经批准组织边境旅游活动招徕外国旅游者和华人华侨,提供旅游接待服务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并提供行李服务其他经旅游局批准的国内旅游业务招徕我国公民在国内旅游,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一国内旅行社看到“五一”黄金周的国际旅游比较红火,便以代办国际旅游的名义散发广告,招徕游客参加出国旅游。这该旅行能代办国际旅游业务吗?答:不能。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必须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注册的国际旅行社。任何一家国内旅行社都不能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小思考:三、设立旅行社的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2/3名专职财会:助会/注会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人民币,入境旅游的质量保证金为20万人民币,出境旅游为120万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人民币,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规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四、旅行社的审批旅行社需要提交的文件审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任职人员履历表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审查,批准:2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办理工商登记五、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增加一半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统—管理统—财务统—招徕统—接待门市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2002年8月,某旅行社组织散客团共40人参加“桐庐两日游”活动,该团住宿分两种标准:一种是二星级酒店,共18人,费用258/;另一种三星级酒店,共22人,费用298/人。第一天游览结束,导游先安排二星级标准的游客入住酒店,然后带领22名游客到三星级酒店住宿。但到达三星级酒店被告知,原预订房间被酒店临时取消,导游报告旅行社并多方努力,当地三星级酒店已全部客满,无奈之下只好入住二星级酒店。该团回去后,22名游客投拆该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第二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保证金必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旅行社终止经营,退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赔偿请求人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赔偿请求人(1)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标准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法院、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自身违约赔偿标准•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A.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B.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C.违反合同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D.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E.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F.索要小费,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旅行社因导游人员违约、违规而承担的赔偿标准•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安排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相关部门违约而承担的赔偿标准:小王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东山一峨眉山”2日游,并约定游览峨眉山时包括观看日出的行程安排。结果,由于导游迟到,路上又停车三次,为了等待旅游团之外的其他旅游者,等车到达峨眉山的停车场时,想看日出的旅游者只能望“阳”兴叹了!小王要求旅行社退还峨眉山景点门票并赔偿损失。小王的要求合法吗?小思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使旅游者没有看上日出,说明参观项目减少了。因为“观看日出”是游览峨眉山景区的部分内容,所以,旅行社不能退还全部门票,应当退还一部分,并赔偿同额违约金。2002年“十一”期间,于先生随旅游团在长城游玩时,不慎踏空石阶,造成粉粉碎性骨折,导游立即用车送于先生去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元,于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赵先生在2002年春节携妻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四日游”书面合同约定,旅游活动全程标准为双人标准间。旅游活动第二天,张家界突降百年不遇的大雪,赵先生住在天子山上的宾馆水管破裂,无水洗漱和冲卫生间,臭味熏人。赵先生向旅游行社索赔: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原则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或挪用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1/3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某地一国内旅行社,近年来一直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2000年4月,该地旅游局对其进行查处(该地旅游局怎么查处),查处后该旅行社非旦不改,2002年11月又组织该地18名老干部赴泰国旅游,该地旅游局该怎么查处?第三节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①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法律责任之二1、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2、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4、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5、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和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6、所做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旅行社给予下列处罚:旅行社的权利1、旅行社有权同旅游者个人或团体签订合同。2、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合理的费用。3、旅行社有权要求违反合同的旅游者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的义务•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按约定提供服务•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旅行社法律责任之一1、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2、未按照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3、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4、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未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5、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6、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7、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8、与境外旅行社未签订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①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③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处罚①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法律责任之二1、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2、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4、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5、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和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6、所做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旅行社给予下列处罚:旅行社法律责任之三: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其他被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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