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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空与领空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第二节领空与领空主权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领空主权的规定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一)领空概念1、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2、范围:•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二)领空主权的内涵•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领空主权的规定(一)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二)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三)保护本国安全的原则主要是公约第9条关于“禁区”的规定等。(四)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五)其他体现领空主权的规则一、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他国规定1、国家航空器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公约3.32、不定期国际航班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公约5.13、定期航班定期航班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公约64、无人驾驶航空器任何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国特许并遵照此项特许的条件,不得无人驾驶而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缔约各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开放的地区内的飞行加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公约85、任何民用航空器,未经本国民航主管部门的允许,不得擅自飞离本国领空。综上结论1.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航空器,主权国家有权采取拦截措施,并有权强迫其降落。各国拦截民用航空器的措施应当公布。2.一事一许可制。对不定期飞经、飞入他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世界各国均采用许可制。公约5.1款实际上被各国修改。3.协议许可。定期国际航班按政府间达成协议的时间、航路飞经、飞入外国领空,并受外国管辖。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1919年的巴黎公约认可无害通过权,但1944年芝加哥公约抛弃了该权利。虽然芝加哥公约对不定期航班3项权利的规定没有完全贯彻领空主权原则,但是实际上不定期航班要未经飞经国许可就飞过、降停很难操作。我国不认可无害通过权。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一)一国对其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力,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2、地面国家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的航空运输专门保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企业。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二)限制——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1983年8月31日的,韩国大韩公司的KE007号航班被前苏联击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抗议。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会议上,通过了A25-1号决议,修改芝加哥公约,增加第3分条。南海撞机事件简介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军用侦察机潜入中国海南岛近海上空进行军事侦察活动,中国两架战斗机升空予以跟踪监视。在距离海南岛海岸约104公里处,美侦察机突然大角度向其中一架中国飞机转向,导致与该机相撞并致使中国飞机坠毁,飞行员失踪。随后,美侦察机在没有得到中国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陵水机场。美肇事的EP3军机撞机事件概图我拦截军机歼8美军机侵入我经济专属的根据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领海的一块区域,其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2、我国经济专属经济区中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并根据公约第55275条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了中国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起200海里。3、专属经济区空域的飞行规则专属经济区的飞行自由是所属国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海洋法58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海洋法》301条1950年,美国就在其近海设置了延伸到海岸线以外数百英里的所谓防空区、空防识别区或早期预警识别区,要求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进入该类空域时,必须向美国有关当局提出申请,通报该航空器的机型和目的地。——《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3版)》4、美军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活动美国的侦察机不是普通的航空器,而是装最先进电子设备的军用飞机。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也不是一般地正常飞越,而是专门从事针对中国侦察的军事活动。美军机迫降对我领空的侵犯1、国家航空器飞入、飞经他国须经允许国际习惯法规则:外国的军用飞机未经一国允许,不得进入一国领空或在一国领土降落。中美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美国飞机无论从习惯国际法角度,还是从条约义务的角度,都是对国际法的违背。2、美军机有足够的时间通报军机紧急避险必须由国家间协议才能实施,中美之间无此协议;美军机在降落前有20多分钟时间发出求救信号但却没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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