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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比较选举制度(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计名投票或相当自由的投票程序进行。———《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美国参议院投票现场欧洲议会正在对法案进行举手表决。英国下议院的分组投票中国人大代表在用表决器投票。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一、选举制度的定义二、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选举过程与程序四、选举制度的意义第二节中西选举制度比较一、相同二、差异三、借鉴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一、选举制度的定义二、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选举过程与程序四、选举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一、选举制度的定义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选举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组织、选举程序、选民与代表的关系、选举经费的开支以及处理选举诉讼等等。选举制度是各种选举法律规则的总称。宪法、选举法、组织法、选举习惯与惯例民主与选举的联系民主政治的第一要义是民主选举。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要付诸执行就必须首先要有选举,在当代社会,选举制度仍然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选举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一个社会民主化发展水平。作为一种任用方式,不同于考任制、聘任制、委任制等其他制度,它拥有较广泛的选民参加,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依据推举出国家权力机构的执掌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称为是民主的“代名词”。民主权利具体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立法的创制权和复决权、知情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权等。选举方式就选举的对象而言选举议员的立法选举;选举国家首脑、政府领袖或其他国家高级官员的选举就选民参加的范围而言全国性选举、地方性选举就选举举行的时间而言中期选举、大选就选举程序而言预选、正式选举、补选二、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二)中国(一)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古代社会古希腊的雅典奴隶主民主制度下就有了选举活动。当时按照公民所拥有财产数额决定他们选举权范围,不同阶层的公民分别可以选举执政官、普通官员和公民大会代表。在古罗马共和时代,平民享有处理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选举官吏的权利,执政官也可以从平民中选出。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等级会议中的平民会议,也有由自由民推选的代表参加。这些选举活动与现代选举制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城邦,全邦自由公民总数约为9万人,划分为10个区。公民大会每年开会约40次,每次一整天,每个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由10个区选举选出500名执政官组成议事会。没有差额选举,各个区推选出的合法候选人通常超过50人,用抽签办法来淘汰超额人选。议事会要分组,每组轮流执政35天至36天,避免行政权力被少数人长期垄断,这就是“共和”的起源,意即公共权力要成为共同事务,协和处理。公元前4世纪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主选举有了进一步发展,即每年要从平民中选出两名(后来又增加到6名、10名)保民官来保护平民的权益。但是这些保民官没有行政职权,只能在国家政权机关中行使否决权。又经过持续十年的斗争,最后争取到在两名国家执政官中必须要有一名是由平民来担任,而不能全被贵族把持。罗马共和国使平民能够与贵族平起平坐,共同协和治理国家,从此共和国成型。近代“共和国”(Republic)一词就是源于古拉丁文(Respublica),正是在平民选举保民官和执政官中形成了差额挑选。“选举”一词(英文Election)源于罗马人使用的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即在几个候选人中由选民挑选一个人。2.近现代选举制度近代选举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随着资产阶级在西方许多国家中相继夺取政权,具有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就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起来。并在阶级斗争和社会矛盾的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得以发展、完善。它具有明确的原则、规范的制度以及法律保障措施。近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存在着许多局限性:一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很少。二是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不合理。三是选举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很有限。一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很少。英国规定只限于有40先令以上收入并有自由土地者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的郡议员必须每年土地收入在600镑以上,市镇议员每年不动产收入要有300镑以上。法国在1791年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和选举制度,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即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当时法国的积极公民仅占25%。美国规定只有成年白种男子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二是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不合理。通常西方国家都是按照选民的社会成份和选民思想意识的进步、保守状态决定选区的大小和界限,各选区之间人数往往极为悬殊,但却选出同等数目的代表。如美国的参议员由每个州的选民选出,每州2名:而人口超过2300万的加利福尼亚州与人口仅40万的阿拉斯加州都同样选举产生2名参议员。三是选举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很有限。如在英国,19世纪中叶以前,议会只掌握立法权,国王掌握行政权。国家的大臣绝大部分由贵族院议员出任,而贵族院议员是由国王任命且世袭的,并非由公民选举产生。由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下院选出的议员大多数是新贵族或地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代表。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之后,才逐渐建立了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两次改革高潮:第一次发生在19世纪30-70年代第二次发生在二战结束之后19世纪30-70年代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初步完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日益壮大,强烈要求参与政治生活,这种要求最集中的表现是争取普选权运动的展开。如英国,从1832年起开展了持续10年之久的“宪章运动”。1832年改革,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降低了选民与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等。英国又于1867、1872、1883、1884、1885年分别进行了多次大的选举制度改革。当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市民(即男性公民)得到了选举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战后世界上形成了一股民主改革的潮流,普遍要求和平与民主,很多西方国家对其政治体制作了适时调整,特别是以建立普遍、平等的选举制为核心进行了选举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大多数西方国家已经实行了普选制。英1969、美1971、法1974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逐步实现普选制的过程,它与广大民众争取政治民主权利的斗争是分不开的。正因为有了民众的斗争与参与,才使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增加了民主化的内涵,具有进步意义。(二)中国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民主选举如果从1907年起步算起,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已有50多年。1.清末西方式的议会民主选举从清朝末年的1907~1911年起在资政院和谘议局议员选举中开始试验。当时资政院的议员分钦选、民选两部分,民选98人,约占一半;谘议局议员采取两次复选法产生,即先从有钱有势有才学者当中选出“合格选举人”,再从中互选出议员。2.中华民国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建立了中华民国。孙中山被各省代表会议选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但是他只就任三个月就被迫辞职。随后中国出现过民国国会、国民参政会、国民大会、参议会等民选机构或反映民意的机构。3.新中国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和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根据地的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949年9月通过的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将实行普选制度。但是,建国伊始,由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产生各级人代会。为此,建国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政权的组织形式和选举制度方面都采取了一些过渡性的措施。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第22次会议就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5月我国就开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层单位的直接选举工作。1954宪法已明文规定凡年满18岁的所有公民除了精神病患者和被剥夺法定权利者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受苏联模式等额选举的影响以及1957年以后受“左”的路线的干扰,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主选举很不完善。第二部选举法: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选举法,随后于1982年和1986年、1995年、2004年又作了必要的修改。1979年选举法:(1)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2)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3)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4)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在重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成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原则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任何选民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也完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5)将原来规定的按选民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6)每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7)候选人提名过多时,可以进行预选,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8)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9)将原规定的候选人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即可当选,改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等等。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1953年:8比11996年:4比1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三、选举过程与程序(一)选区划分(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三)竞选(四)投票(五)选票计算(六)选举监督与诉讼(一)选区划分1、“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2、地域代表制:大选举区制与小选举区制“地域代表制”:以地域为单位选举代表。一般情况下,议员是在按照人口比例划分的选区内经过选举产生的。“职业代表制”:即以职业团体和企业协会为单位选出代表。如爱尔兰参议院中被选举产生的议员都是代表各行业的(还有一部分议员是由政府提名产生)。总体上看,采用“职业代表制”的国家只是极少数。按“地域代表制”进行选举,首先要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选举区,在选举区内进行投票。选举区根据所选出议员数目不等,又分为小选举区和大选举区两种。小选举区制小选举区制,又称为“单选举
本文标题:第二讲比较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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