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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契约经济学》授课人:李健@126.com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2004年秋第一讲回顾•制度(契约)、制度(契约)分析是重要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诸多弊端第二讲缔约主体的“拥有”(商品、权利、权利义务束、产权、所有权、行为空间)如果没有“拥有”,我们对什么缔约?《制度与契约经济学》从商品的定义开始——寻找“商品”最适当的定义商品最严格、最准确的定义或最深刻的本质,就是符合这种界定的就一定是商品,同时所有的商品都具有这样的性质。没有例外。商品是自由的交换活动的实际“标的”,而不是“标的”的“关联物”(标的物)。寻找“商品”最适当的定义1、马克思:“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2、商品是“拟用来交换的物品或服务”?一个问题:保险(单)商品,彩票商品,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商品等,在交换过程中,交换行为的真正标的是什么?区分“标的”与“标的物”,“权利”与“权利关联物”区分“标的”与“标的物”,“权利”与“权利关联物”一种对商品更适当的定义:商品是个人或主体性组织自愿拟用来交换,同时在技术上也可以用来交换的“权利义务束”。关键词:权利义务束(行为空间)权利、商品与它们的“外在关联物”相互关系示意图什么是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主体性组织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以某种方式实施某种(或某些)行为,或要求别人实施某些行为的属性。权利所有者(或称权利主体)可以选择实施该行为,也可以选择不实施。如果权利主体选择不实施,并不承受由他人或组织实施的某种预定性惩罚。任何权利都是行为权。什么是义务?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某种情况下(例如权利主体要求时),必须以某种方式实施某种(或某些)特定行为的属性。义务主体一般不可以选择是否实施规定行为(即通常所谓“尽义务”),如果义务主体不实施规定行为,则将承受他人或组织实施的某种预定性惩罚。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效用函数特征的普适性假定可能出现问题。“惩罚”仅对特定个体而言才有意义。•权利可以以“义务”的形式设立和成立(惩罚非负效用)。•权利与义务没有明显的分界,有的只是一种社会性的、一般性的粗略区分。因此,在严格理论层面,社会性谈论和区分权利与义务必定存在瑕疵和漏洞。但是,对特定个体区分权利和义务是有意义的。•对于特定个体而言,实施权利和义务的效用变化特征一般会有所不同。(暂不考虑对权利的管理成本)“它”是权利还是义务?•某主体拥有以下一束有趣的“选择”:A、如果选择A,则将连续一个星期,每天晚饭之前吃半碗绝对“够味”的中国臭豆腐,如果选择本条之后又中间反悔则在未来一个星期被强制性绝食;B、如果选择B,则将抚养某一个目前10岁的小孩到18岁,如果选择本条之后又中途反悔则将被囚禁半年;C、如果选择C,则四肢将被绑住,被人以最有效的方式连续挠痒半个小时——保证不让主体因此而窒息毙命;D、如果A、B、C都不选择,则自然意味着选择D——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选择者则将被绑住脚,强行在2个小时内蹦极三次,然后一个人静处48小时(无特别附加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没有截然的分界线二者都是:潜在可实施的行为选择、以及相应的后果权利的社会性(社会性保障)义务的社会性权利义务束是社会性的交易的标的是“权利义务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存在非社会性的“潜在行为选择+相应后果”,并且它不为任何制度或契约所覆盖“行为空间”由此诞生行为空间=社会性行为空间+鲁滨逊行为空间一个更基础的概念和范畴:行为空间(商品定义的“行为空间”升级)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都是某种规定下的个人或主体性组织的“行为空间”:可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以及相应地有怎样的后果(奖励、处罚或放任自流)。权利和义务都是一种“行为空间”。社会性行为空间=权利义务束权利=基础行为空间+“不实施不遭受某种预定性惩罚”义务=基础行为空间+“必须实施,否则遭受某种预定性惩罚”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参与者彼此“行为空间”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基础行为空间+“不实施不遭受某种预定性惩罚”义务=基础行为空间+“必须实施,否则遭受某种预定性惩罚”•如果将“大家不管”当作一种处罚,则“权利”成为一类特殊的“义务”。•如果必须实施的行为,对义务主体的效用增进为非负,则此义务对其主体的影响和意义等同于“选择实施的权利”。•如果“预定性惩罚”对义务主体的效用增进为非负,则此义务对其主体的影响和意义也整体等同于“选择实施的权利”。对“行为空间”的交换和交易1、对行为空间的交换:传统狭义的商品、商品交换和市场2、对行为空间的交易:(多主体)对行为空间的自愿的重新融合、分化、重组和分配。即市场化缔约(包括履约)。交换是交易的特殊形式。3、对非交易类行为空间的选择(取舍)交易、交换和选择,它们都是行为主体在“选择失去一些行为空间并得到一些当下或未来可以实施的行为空间”,对于行为主体而言,在这方面三者并无本质区别。对行为空间强制性剥夺、重新融合、分化、重组和分配,一定对应着强制性主体——政府组织或强盗(组织)。(例:以“书籍”为关联物的权利义务束在多主体间的多形态重组)对“行为空间”的交换和交易权利义务束(行为空间):传统微观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的连通基础。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市场化的)对行为空间的融合、分化、重组和分配,都属于制度安排范畴。交易的本质是制度(契约)的缔结和实施。交换是交易的特殊形式。契约与制度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广义而言,所有现实行为都是“自愿的”。所有实际运行的制度(契约)都是自愿接受的。(或接受,或战争)权利义务束本身的“交易权”•在交换(交易)过程中,(权利义务)目标包裹并不必一定包含对主权利义务束的交易权(或转移权)。如:房屋交易权的交易权、证券交易席位、被剥夺交易权(或外移权)的封建世袭封地•交易权的交易权......的交易权(如股票期权期权,叠构各种复杂的金融商品)一类特殊的权利义务束,一组特别的行为空间:货币与金融类商品(货币、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商品、彩票、保险等)一个问题:货币的权利义务界定,比其他类别的权利义务束界定得更准确而严格吗?“非交易类行为空间”对效用和外部均衡的影响“非交易类行为空间”与“交易类行为空间”,被效用主体的“选择行为”连通,并且均对效用主体的效用水平产生作用。个人的身心资源是有限的。个人管理权利义务束需要耗费身心资源。对于非“非交易类行为空间”,如果预测对自己利大于蔽,则会接受,或投入部分身心资源和现有社会性资源(权利义务束)去努力获取;反之则拒绝,或投入资源去阻止、防范或戒免。其中个体的“选择”行为,与面对“可交易类行为空间”的选择行为,对于效用主体而言,只有形式和途径之别,并不存在本质之异。即都在为更大效用选择,取舍。选择主体内部的这种“连通”,影响市场均衡,并决定着市场与“非市场领域”之间的均衡和分界。非交易类行为空间权利(Rights)与权力(Power)“权利”(Rights),对应权利主体的“选择(Option)”属性。“权力”(Power),对应着“权威(Authority)”、“支配(Dominate)”方面属性。权利(Rights)与权力(Power),二者迥然不同。契约(制度)一定规定着权利义务,未必规定权力,例:婚约,等平等性契约。“控制权”并不是一种实际的行为权利,而是通过一系列诸多的实际行为权组合来保障。商品(权利义务束)与制度(契约)•广义而言,契约=制度•如果说,制度是“盛以太的器皿”,权利义务束(包括商品)就是“器皿中的以太物质”。制度一定“盛装”有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一定被制度“盛装”;但行为空间未必都被制度所规定。•大多数商品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契约)安排的过程,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实际实物生产过程。最简单、清楚而有力的证明:复杂的金融商品形成过程(如“股票指数期货期权期权”)•问题:“以实物为权利附着物的商品”的生产过程的实质是什么?(保证某些权利义务束的现实可行性,或提早履行了某种行动“义务”)商品、权利义务束、行为空间与个人效用的逻辑关系示意图简单的延伸•进入消费者效用直接函数U(X)作为自变量的,实际不应当是传统解释的实物商品或服务的数量(例如多少汽车、房屋,多少次按摩等),而应当是各种特定的权利义务束,以至行为空间。消费就是实施权利义务束(行为空间),并产生效用满足。并不是单纯由消费行为决定效用满足,而是由即时的内外部“状态”决定主体的效用满足。•商品严格意义的同质性假定成为虚妄。合约总是不完全的(语言不可免疫的粗陋性;环境状况的不可穷尽性)商品与权利义务束(行为空间),谁是更基础而普适的经济学概念和研究范畴?•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或范畴,如果不能够“更普适地”、“更完全地”研究人们的福利,并且存在另外有一个概念或范畴是这个概念的“包集合”,同时它能够“更普适地”、“更完全地”用来研究人们的福利水平,则作为包集合的概念或范畴应当被确定为更基础、更普适的经济学范畴。•效用满足或福利水平,是由所拥有的全部行为空间(包括权利义务束)所决定,而不是仅由“交换所得的权利义务束”——商品所决定。•再一个考量:传统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如何“兼容”和“联通”?自然而然的结论:1、“商品(集合)”包含于“行为空间(集合)”;2、“权利义务(集合)”包含于“行为空间(集合)”。3、“商品(集合)”与“权利义务(集合)”的关系?4、决定个体效用大小的是其所拥有的行为空间集合(所决定的广义的行为)。“权利义务束”和“行为空间”取代“商品”,成为经济学更重要、更基础性的研究范畴,则前述问题得到更圆满的解决。小结(1)商品(2)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束(3)权利与权力(4)产权(5)行为空间课后思考题(1)商品的本质是什么(2)广义的交易应当包括那些内容(3)你对“社会契约论”如何理解(4)产权如何合理定义,它可能存在那些瑕疵(5)决定主体的效用满足的直接因素有哪些,哪些变量应当作为效用函数的有效自变量(6)是传统微观经济学整合制度经济学,还是相反?“制度经济学”与一般宏微观理论以至现代经济理论整体连通的基础在哪里?或者说它们是如何连通的?下一讲简介缔约主体:效用决定与行为•主体效用水平决定•完全效用函数的有效形式“三乐主义”推荐•助人为乐•以苦为乐•自得其乐快乐只是一种感受。健康地活着就是幸福。在没有能力短期迅速改善“拥有”的情况下,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走近快乐:(1)优化自己的效用函数;(2)占据执行能够快乐的行为空间,放弃那些痛苦的行为空间。
本文标题:第二讲缔约主体的“拥有”(制度与契约经济学-上海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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