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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外公共支出制度比较第一节公共支出概述第二节主要国家的支出模式第三节社会保障制度与支出第四节农业和农村发展支出第五节政府采购制度第六节中国公共支出第一节公共支出概述(一)公共支出的概念: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所进行的财政资金的开支或花费(二)公共支出的分类:1、按性质分类: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2、按资本形成分类: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3、按功能分类:国防军事支出、社会文教支出、经济建设支出、国债利息支出、行政管理支出(三)公共支出的发展趋势19世纪末期公共支出水平较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公共支出水平上升,主要用于军事费用和与军事相关的费用开支1960年以后,公共支出水平大幅提升二、公共支出的理论(一)公共品理论。萨缪尔森、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三大职能: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决策的过程就是求得最佳的资源配置、适当的社会分配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平衡。(二)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假设只要有未穷尽的利益,就会发生自愿的、相互收益的谈判,直到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公共选择理论就是揭示公共偏好选择的政治利益过程。随着人数的增加,满足前提条件就更加困难,从而达成自愿谈判解的可能性越小。政府和官僚利益集团总是力图扩大他们所掌握的公共支出,使得预算支出最大化,借以扩大自己的权限,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瓦格纳定律:随着人均收入持续增长,公共支出的规模会不断扩大。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政府的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会导致公共支出的增加趋势:1、公共支出的增长更多地取决于需求的结构,许多国家把资金花费在国防、教育、社会保险和食物补贴上。2、公共支出的增长也取决于支出的层次,各国中央和地方分权程度和支出比重变化也有很大的影响。3、当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时,人口的老龄化、失业的贫困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公共支出的增长。第二节主要国家的支出模式一、国家公共支出的一般特点1、公共支出的增长趋势保持不变。2、社会福利支出比重高3、转移性支出比重大2000年部分国家收入转移性支出表(占GDP%)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典10.513.115.718.618.110.98.317.318.3二、美国的公共支出公共支出增长速度略高于经济增长速度支出的重点是人力资源和国防1、社会保障的特点:强制性、受益与贡献相结合、条件性、与收入水平无关2、组成:养老金(3—5%)、失业保险(失业者原税前工作的50%)、医疗保险(10%以上)州和地方支出的重点是教育、福利保障、交通和公共事业三、德国的公共支出公共支出规模大转移性支出比重高。控制经常性购买支出的增长四、日本的公共支出公共支出规模小公共投资支出比重高。通过财政投融资计划和地方公共投资实现地方公共支出的比重高五、俄罗斯的公共支出公共支出规模与结构加速调整联邦与地方的公共支出重新定位联邦政府承担:外交、国防、全国性的公用事业、国家大型企业、输油管道、电力设备、海洋运输、国际贸易、基础科学和国家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地区政府承担:地区范围的公用事业、河道、道路、环境设施、森林保护等州以下政府承担:当地社会福利、教育、保健、住房、公用事业等预算外支出呈下降趋势,但仍占一定比重1、预算外资金的设立原则2、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公共支出的效益问题有一些项目,如电站等产业投资之类,其效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效益,对这类支出的效益可以采用“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来考核。另一些支出,如军事、行政、公安以及义务教育之类,成本费用是可以计量的,但效益却不易精确计量,而且这些支出所提供的劳务不能进入市场交换,考核这类支出效益的主要根据是定员定额和开支标准,主要看成本费用的高低,要求用最少的钱办好更多的事,即成本费用最低化,服务质量最优化。还有些支出,如属于公共设施的公路、电讯投资以及属于社会公益性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等支出,也是成本费用可以计量而效益不易精确计量,但由这些支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可以按政府定价或收费标准全部或部分地进入市场;可以全部收回成本费用的,则视同投资类支出考核其效益,可以部分收回成本费用的,成本费用扣除回收部分可视为净成本费用,在坚持政府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也要求净成本最低化,服务质量最优化。城市公共厕所的支出效益问题如何衡量?第三节社会保障制度与支出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OECD公开使用的社会保障支出定义,“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公共或民间部门对机构或个人以增进福利为目的而提供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现物或现金救济”。1、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德国模式)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其目标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它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2、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交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社会保障金,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公民只在履行交费义务取得享受权利后,才能依法领取各种社会保障津贴。对公民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保障的覆盖面大,几乎包容了社会全体成员。4、保险的项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的后顾之忧。5、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形成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的经济后盾。2、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英国模式)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标在于“对于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鳏、寡、孤、独、残疾人都给与安全保障”。这项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国初创,接着在北欧各国流行。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是:1、社会保障政策是福利国家的一项主要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院监督执行。2、强调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3、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4、保障项目齐全,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标准也比较高。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预防贫困和消灭贫困,而在于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不仅要满足人员社会保障需求,而且开始注意满足人们的社会福利需求。3、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模式)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形式。其特征是政府不提供资助,除公共福利与文化设施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负担。这种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实行并在新加坡等国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主要特征为:增强个人自我保障责任,减轻国家负担,有明显的效率与激励作用4、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不测事故时,能得到救助而不致于陷入贫困。对于已经处于贫困境遇的人们,则发给社会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其特征是:1、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作为实施救助的依据。公民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是其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不附带屈辱条件,不同于慈善机构的“施善”或“恩赐”,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初期的济贫和赈济。2、社会救助的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交纳保险费。3、救助的对象为因失业或天灾人祸而陷入贫困的公民、弃婴、孤儿、残疾人、老年人。4、救助的标准为低水平,以维持生存为限。这种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开始前后所实行的单项或多项救助制度。按社会保障的标准来衡量,只能说它处于起步阶段,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初级的、不成熟的、不完备的形式。这种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发展较为迟缓的非洲国家实行。5、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国家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劳动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原苏联是这一类型的首创与代表。90年代参照这一模式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这种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是:1、国家宪法把社会保障确定为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整个国家国民经济范围内实行管理取得的。2、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交纳保障费。其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已经事先对社会保障费用作预留和扣除。3、工会组织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一方面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工会从基层工会到中央理事会,都参加实施社会保障。4、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经济来源靠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二、德国模式[保险型(也叫自保公助)社会保障制度]1、特点:实行自主原则,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酌情予以资助维持平衡2、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抚恤和社会救济3、国家、雇主、雇员之间划分责任,三方共同缴费。(一)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休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如投保者者死亡,其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3岁或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唯一任务。保险机构在发放养老金的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雇员过早地结束职业生涯,而单纯依靠养老金度日,也就是说它要为投保者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与这些措施相关的待遇被称之为“职业康复”,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习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失业保险。1、65岁以下,月收入6000马克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2、政府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免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局负责。3、雇员、雇主和政府各占劳动局三分之一。所有雇员参加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占第一位的是发放失业期间的工资性替代补贴,即失业保险金,并支付有关职业培训的费用。另外,支付旨在维持和创造就业岗位措施的费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进行对残疾人的职业促进等等,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放失业保险金时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业介绍优先于待遇发放。只有在经过一定的职业介绍还没有消除失业状态的前提下,才发放失业保险金。一名失业者要想获得失业保险金,首先他至少参加了一年的失业保险,其次他要具有在一般劳动市场条件下从事某一工作的能力,愿意接受劳动局介绍的合适工作,并参加职业培训,否则他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额是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挂钩的,而且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限期发放的,发放期限的长短既与以前交纳保险费就业时间的长短有关,又与失业者年龄高低挂钩,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一年。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绝大多数的就业者都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只有百分之几的居民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德国公民参加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退休人员、失业者、农民等。职工按不同的职业参加不同保险公司的社会医疗保险。职工一旦生病,可到与其保险公司挂钩的医院或开业医生处看病。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医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如属必要的疗养,也由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疗养费用。除此之外,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职工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在6周内,由雇主发给全部工资(有几个劳资
本文标题:第五章中外公共支出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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